浙江省水行政执法研究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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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几点思考与体会

4.1 加大水行政巡查力度,把违法消灭在萌芽状态

近年涉水违法案件的查处,大多是在既成违法事实之后再立案查处的,如2012年立案的5起案件都是这种情况,追溯2011年、2010年的案件也是如此。一般来说,当事人的损失越大,其抵触心理和社会影响越大,行政执法的难度也会随之加大;而当事人的损失不大时,其不满心理也会减轻,行政执法难度就会随之减小了。在本案中,建设单位较为抵触的就是要拆除已施工的工程,提出各种理由要求保留,从而拖延了较长时间。因此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水政巡查力度,把违法消灭在萌芽状态。针对涉水建设项目建设速度快、周期短的特点,进一步加强河道日常巡查,改坐等报案为主动出击,改坐地执行为定期巡查,做到水事违法及时发现、及时查处,杜绝把一个尚处于违法实施初期的现实问题,转变成既成事实的违法历史问题,将水行政执法做到最有效时,也将群众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4.2 加强水法宣传,提高干部群众法律意识

在本案中,建设单位对于执法人员认定其行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是违法的,一再表示不认同,其理由就是有县发改局牵头各个部门(包括水利部门)参加的推进会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中有“相关部门做好项目审批、核准服务工作”的要求,建设单位就认定其关于工程的一切施工都是合理合法的了,因此可以说执法相对人的抵触来自于对相关法律的不了解。涉河工程在建设时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比比皆是,究其原因可能是由于当事人对水法律法规缺乏了解,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也存在政府有关人员在指导企业建设时由于不了解水法律法规,盲目给出建议导致违法现象出现。所以,必须普及水法律法规常识,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使每个人都有意识主动保护水资源、保护水域、保护水环境。

政府部门每年都在搞法制宣传,每年要写法制宣传总结,而每年的水法律法规宣传都是一种“宣传一阵风,过后没人管”的形式,即使宣传时期形式、口号再多,没有系统的、实质的长期性宣传,还是达不到想要的效果。更主要的是水法律法规中哪些行为活动是被禁止的,哪些行为活动是需要审批的,哪些行为活动是违反法律法规要被处罚的,这些实质性的内容干部群众了解不到,那么所有的宣传口号只是一句空话。本案中执法人员耐心细致地多次宣传讲解相关水法律法规就对案件执行起到较大推动,“知法才能守法”,水法规的宣传做到了实处,不留死角,有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势必会有良好的水事环境。

4.3 加强部门沟通,形成有效合力

(1)涉水案件较多牵涉政府或企业,加强各部门沟通协作将有效降低涉水案件发生。在本案中,县发改局立项批复中有关于“项目须按照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落实相应环保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明确要求,若能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做好水利部门涉水相关审批就有可能防止之后的违法行为发生。同时,涉河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审查和行政审批以及执法权都在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大部分镇和村就认为水域管理就是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涉水监管不重视,致使现场监管不到位。而全县境内河道面广线长,管理任务重,水行政执法力量薄弱,也使涉水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发现和查处。水域管理涉及发改、住建、国土、环保等多个部门和各镇(街道),各部门、镇(街道)要充分认识保护水域的重要性,明确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职责,加强各镇和村对中小河流的现场管理,加强部门沟通,实现监管信息互动、统一高效行动,从源头上阻止涉水案件的产生。

(2)水行政执法实践证明与其他部门联合执法具有许多优势特点。水行政执法过程中会遇到各方面的压力和不理解,案件查处难,一些执法相对人采取避而不见或不予理睬的态度拒不配合,更有甚者态度蛮横,谩骂打击、围攻水行政执法人员,给水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带来相当大的困难,影响水事案件的顺利进行。2012年水行政执法人员对白洋河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开挖、违法搭建行为进行查处,过程中遇到了行为人耍赖、挑衅、威胁等层层阻碍,之后与城管执法部门联合执法,对违章建设进行有效清除。与公安、综合执法等执法部门联合执法可以增加威慑力,减少暴力抗法现象,有效维护水事秩序。

4.4 树立监督服务意识,加强水行政执法权威性

“不能执行的法比没有法的危害性更大”,水行政执法和其他任何行政执法一样,都需要权威性,否则说话没人听,做事没人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走入“法不责众”的误区。当违法已经成为一种习惯,法律法规蒙上阴影,国家利益遭受损失,执法又如何能做到公正?在执法工作中必须始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偏不倚、不畏权势、不徇私情、不谋取私利。加强行政执法的严谨性,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结效率,强化“执法为民、依法公正、文明和谐”理念,服务群众、服务经济、服务发展,这才会形成真正可持续发展的水行政执法权威。

在此案中,执法相对人一再以拆除施工会影响整个主体工程的质量为由抵触执法,水行政执法人员本着“服务是前提,执法是保障”的意识,特地请来水利技术人员现场勘查,寻找整改办法,制定整改措施,提出优化建议,使当事人既能认识到自己违法行为的错误,又能按照执法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积极整改,并从心里认同执法部门给予的帮助,妥善解决了执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维护了水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水行政执法要求“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抛弃服务的执法也是没有说服力的,需要加深执法对象对严格执法的理解,也要在执法过程中充分尊重执法对象,考虑相对人的主观感受,做好相应的行政服务,使其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让执法对象知法而后对其执法,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执法的效率也会大大提高,既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又保障了群众的合法利益。

4.5 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力量,提高执法水平

要有一支政治素质高、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的水行政执法队伍。海盐县河流总数约2667条,河道总长1561.08km,水域面积53.89km2,占全县陆域面积的10.08%,而负责全县各类水事违法案件查处的县水政监察大队现有行政执法人员6名,1人主要负责水行政审批,1人长时间外借,任务与力量的悬殊致使全县的水行政监督检查不能及时到位,不能在有效时间及时制止水事违法案件的发生。此外水政队伍人员也不稳定,岗位的变动造成有执法经验和能力的人员流动,也会影响水政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因此要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力量,着力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的执法水平。强化学习培训,有计划、有目的对水政监察人员进行法律、水利知识教育,全面灌输法律法规知识,提高法制理论水平,培养“一专多能型”人才,要求执法人员在熟悉法律知识的同时也要掌握水利知识;强化业务训练,有步骤、多渠道、多途径加强业务建设,明确执法规范,把每名水政监察人员都培养成学法、用法的行家,提高水行政执法的整体水平;强化执法交流,安排执法人员参加省、市举办的培训班,以提高执法能力为切入点,通过学习掌握办案技巧,灵活运用各项法律规章,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