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行政执法研究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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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策与建议

6.1 加强水法规建设,依法管理采砂

水利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防洪和通航安全的紧急通知》(水明发〔2007〕10号)中要求“各地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快制定河道采砂管理的法规、规章,完善河道采砂管理的制度体系,使河道采砂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目前我国广东、安徽省等省市已制定了采砂管理条例(办法),并将非法采砂以非法采矿罪入刑,有效地打击了非法采砂。建议浙江省水利厅在推动《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修订的同时,推动全省河道采砂专项管理法规的制定工作,使得钱塘江采砂管理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6.2 以“五水共治”为契机,推进钱塘江全线禁采

钱塘江采砂规划即将到期,可采区砂源日益枯竭,而上游禁采区已无开禁可能。而且,经过30多年的开采后,应积极呼吁推动钱塘江休养生息,推动全线禁采。全线禁采应区别对待有证砂机及非法改装砂机,对于有证砂机可借鉴富阳市操作模式,采取政府补贴或买断形式,要求砂机户在规定时间内将自有砂机直接拆除;对于非法改装砂机,可以政府令形式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原状,逾期由政府强制拆除并处以相应罚款。同时加强改装砂机源头控制,对私自承接砂机改装业务的船厂给予相应的处罚。

6.3 理顺采砂管理体制

水利部部长陈雷在《新时期治水兴水的科学指南》一文中指出“水治理是政府的主要职责,该管的不但要管,还要管严管好”。水利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防洪和通航安全的紧急通知》(水明发〔2007〕10号)中也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的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牵头部门和协作部门的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对河道采砂活动进行全面治理整顿,坚决打击非法违法违规采砂活动”。目前,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在打击非法采砂过程中由县政府牵头,水利部门主导,公检法、港航、旅游、国土、环保等部门配合,将非法采砂以非法采矿罪入刑,有效地遏制了非法采砂态势,保护了河道安全。建议以“河长制”为平台,借鉴永嘉县模式,成立由杭州市政府牵头,水利、国土、港航、公安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采砂管理领导小组,整合各部门执法力量,按照各自的职责内容统一行动,将以前的分散执法转换为综合执法,联合打击非法采砂。对严重违法者以非法采矿罪入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