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的对策
目前,水利工程建设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水利投资规模大幅增加,水利项目成倍增长,水利工程招投标交易量也相应增大。而施工企业素质、力量良莠不齐,容易出现施工企业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无法花大量的精力去研究和阅读招标文件,有的甚至为获得中标,明知有悖招标文件规定,仍然乐于资料造假。同时施工企业的项目主要负责人的数量也难以满足当前水利建设需求。因此,在投标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人员资料造假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招投标活动正常秩序。因此,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案件查处,事关水利建设秩序,事关水利事业长远发展,事关经济社会稳定。
4.1 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三门县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违规招投标案件进行查处,在浙江省水政监察系统尚属首例。此类案件无例可循,全靠自我摸索。因此,加强学习,提高办案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是做好工作的前提和关键。要加强常规水政法律法规、招标相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业务知识等方面进行学习研究,通过书籍、网络、培训、报纸等多种形式进行学习,把集中培训和自我学习相互讨论等多种学习有机结合起来。为了办好此类案件,我局共组织集中培训和相互研讨10余次。水政执法人员在水利工程建设业务知识方面普遍存在不足,只有全面提高自身素质,才能改变“水政执法队伍不需要专业”的现状,建成一支拉得出、打得响有战斗力的高素质执法队伍。
4.2 相互配合,取长补短
为了更好办理工程招投标案件,三门县水利局高度重视,成立调查小组,分管水政监察领导为组长,水利执法人员和相关工程建设业务科室人员为组员,共同对招标工程案进行调查取证。办案人员相互之间可以弥补不足,既有善于执法办案人员,又有精通水利业务的科室人员,以最强的队伍进行查案,在办案过程中相互探讨,优势互补,把督查取证阶段做得尽量完善,不留后遗症,办案人员各方面能力水平得到不有效提高,保证办案的水平和质量。
4.3 规范招标,有章可循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合同是执法查处的基本依据和立足点。在招标过程,必须依法、规范。招标合同相应条款都应经得相关法规条例的考验,不得法规条例等相矛盾或冲突,否则招标合同无效,更谈不上依法查处。在工程招投标合同起草中,必须认真、仔细、谨慎,既要有利于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相关制约措施,又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更重要的是必须合法性。相关人员对招投标合同合法性要进行全面审查,使招投标合同做得科学、合理、合法。
4.4 规范行为,有法可依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体现自身良好素质,要做到行为规范,包括政治行为规范、廉政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业务行为规范和行政行为规范。执法人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具备完善办案优良素质。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做到依法行政,具体违法事实必须明确、清晰,相关法律依据和合同条款必须有理有据,查处结果要合法合理。
4.5 严格把关,力求精确
在案件调查证据收集过程中,成立案件小组进行讨论,尽量做到证据全面准确。在案件处理中,把案件送到县法制办,要求县法制办一起把关。县法制办、县发改委、法制工作者等相关资深人员对案件进行专题讨论,出谋划策,提出了宝贵意见,确保了办案的准确性。
4.6 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力度
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投标条例》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加强对招标前准备工作、资格审查、开标过程、评标和定标工作的全程监督。同时要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业主的监督,要让新闻媒体及群众参与监督,对不按规定招标或者非客观因素使招标流于形式的,应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查处。严防少数领导干部利用行政手段干预招投标工作。对有重大疑点问题的干部,上级有关部门应该依法进行调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如果触犯刑法,还应给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