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行政执法研究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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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它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不但能为业主选择好的承包商,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水利工程是公益性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实施是在国家计划控制下进行的,为防止腐败现象滋生,水利部门全面实施了招投标制度,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工作也逐步向规范化、程序化和科学化迈进。

针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各级法规条例都作了明确的规定。2012年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2003年5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第六条规定:“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活动中违法行为。”2006年4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水利、交通、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保、科技、信息产业等行政部门监督相应行业的招投标活动。”特别是浙江省水利厅实施的《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作出了明确详细规定,促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更加细化和可操作性。

近年来,随着水利建设规模大幅增长,三门县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成为水政监察执法工作的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