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行政执法研究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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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珊溪水源保护属地联合执法体制及存在问题

3.1 珊溪水源保护属地联合执法创新形式及成效

温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珊溪水源保护行政执法和管理工作,于2012年5月发布《关于大力开展珊溪水利枢纽水源地人口统筹集聚和水源保护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决定成立联合执法队伍,加大对珊溪水源保护执法和管理力度,属地联合执法坚持“属地负责、统一管理、集中办公、联合执法、双重领导”的原则,整合涉水涉库各职能部门执法力量,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一支精简高效的属地联合执法队伍,常驻库区一线,开展日常执法管理,保障执法工作有序且长效开展。

温州市成立珊溪水源保护属地联合执法办公室,队员由水利、海洋与渔业、港航、环保、农业、公安、海事和库区县(市)等部门(单位)派人组成。联合执法队伍负责开展珊溪(赵山渡)水库的日常联合巡查执法工作,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执法职能,负责对珊溪(赵山渡)库区涉及渔业、水污染、水利、水上交通、畜禽养殖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珊溪水源保护联合执法体制解决各职能部门职责不清、多头管理、加大执法强度等问题,有效解决有关部门存在的人员配备不足与执法任务繁重的矛盾。同时联合执法规模大、声势大,形成强大的高压态势,给执法对象以巨大威慑力,自开展联合执法以来,深化“一线工作法”,推行“水上工作法”“夜间工作法”,根据珊溪库区复杂的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审时度势,有针对性开展巡查执法活动。组织夜间大规模突击执法行动148次。联合执法开展以来共计出动6012人次,有效地控制了各类水源保护违法行为。

3.2 属地联合执法体制存在问题

联合执法体制解决了各职能部门职责不清、多头管理等问题,但从长效管理和依法行政的角度来看,联合执法存在以下弊端:

(1)联合执法的合法性值得商榷。联合执法短期内整治效果明显,但存在着越权执法的性质。一是联合执法队伍不能成为法律执行的主体。诸多法律条款都规定法律的执行权在某一部门,却没有任何条款规定其执行权在联合执法队伍。二是众多法律部门的工作人员参与到某一件行政行为中,除了与之相关的法律部门的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无论作为还是不作为,都参与了这一行政行为,这实际上是程序违法。

(2)执法主体和权责不清。珊溪水利枢纽属地联合执法是通过市委、市政府发文的形式统一行动。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容易忽视各执法机关之间的分工、权限和责任。一些执法主体部门认为已经派员参加联合执法,应该由联合执法队伍承担执法责任,将法律规定的职责推给了联合执法队伍,造成执法主体和权责不清。

(3)长效管理机制难以形成,联合执法采取“运动式”,大张旗鼓地进行集中整治,目的是提高威慑力,加大执法力度。常态化联合执法没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保障、监督激励保障、法律依据保障、执法人员保障等。

(4)联合执法人员管理机制不够完善。一是执法队员工资、考核等都还在原单位,难以健全考核监督激励机制;二是联合执法工作艰辛,特别是夜间执法,十分劳累,压力大、风险高,同时队员长久不在单位,担心年终考核评优等问题,思想不够稳定;三是某些联合执法队员未按要求到位,部分到位的执法队员并没有完全脱岗参与联合执法,影响了珊溪水源保护联合执法的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