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行政执法研究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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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水政执法工作的转变和今后的工作方向与措施

随着姚庄镇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开展的顺利进行,2014年9月1日起嘉善县正式全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至此,嘉善县依照水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水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全部移交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全县行政区域内集中行使,这标志着嘉善县水政执法的工作职能有了新的转变,结合一年来的姚庄综合执法工作的开展与取得的经验,嘉善县的水政执法工作方向与重点将从以下方面进行转变:

4.1 强化河道巡查履行监管职能

执法权的移交并不等同行政职能的移交,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畅通,改善水生态环境和保障水资源安全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加强源头管理,依法履行审查审批、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建立完善和谐稳定的水事秩序是今后水政工作的重点方向。为此,嘉善县的水政工作今后将以河道水域巡查管理为日常工作重心,按照“上下联动、以块为主”的原则,建立“县、镇、村”三级河道巡查体系,全面落实“网格化河道巡查”制度,实现河道巡查全覆盖。同时结合综合执法工作的开展,定期每月开展一次与县综合执法局的联合巡查、明确职责,有效防范水事违法案件和危及防洪工程安全事件的发生,及时发现和处理水事违法行为及水事纠纷,维护正常的水事管理秩序。

4.2 完善移送机制确保打击力度

根据嘉善县综合执法工作配套制度的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受理举报、投诉、信访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在处理水事纠纷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在行政许可、备案、审核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应当告知的水事违法行为及时书面告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查处。为此,作为水政工作并未执法权的移交而停止了执法工作的进行,对于案件的移交来说,水政工作应当对案件的情况有基本的了解,比如案源的材料(包括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举报投诉材料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都应当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初步的调查取证获得并移交。同时积极与综合执法保持联系与沟通,了解案件查处的过程,对一些行业专业的问题进行指导并加以解决,确保案件查处过程顺利进行。

4.3 建立信息机制,完善无缝对接机制

综合执法工作的开展,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履行各自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建立健全互相通报、共享各类行政执法信息的机制与定期的联席会议制度。特别是在行政审批、行政备案、行政确认等方面;涉及已划转行政处罚职能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更新情况等方面;在履职过程中收集、掌握、制作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各类动态信息,包括监督检查记录等方面应当及时通过公文、联席会议等方式告知县综合执法局。同时,县综合执法局也应当以及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移交的案件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及其执行情况;综合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案件相关统计分析数据;在履职过程中收集、掌握、制作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各类动态信息,包括监督检查记录等方面的执行等情况,确保水政执法权移交不留死角与盲点。

4.4 联合法制宣传营造和谐社会

紧紧抓住综合执法的契机,开展多部门、多渠道的水法宣传活动,改变以往由水利部门单一宣传水法的局面。水行政执法是否到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水法律法规的宣传是否到位。只有宣传到位才能社会认识到位,才能领导支持到位,才能执法工作到位,才能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到位,才能人民群众遵法守法到位。目前嘉善县的综合执法局授权行使17个行政部门26个方面的行政处罚权限,涉及面广。应当充分利用该局的宣传优势,大力开展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水法规宣传教育是水法规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加强水行政执法的必然要求,是一项基础性的战略工程。通过各种水法规宣传对增强群众的水法律意识和水法制观念,推进嘉善县依法治水的进程,努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为嘉善水利事业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加强法规宣传教育不仅有赖于执法,也有赖于执法监督。通过水法规宣传教育,一方面促进全民水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另一方面也促进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提高执法水平,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查、违法必办”。


[1]1亩=10000/15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