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涉水违章建筑难点处理对策
4.1 建立水事举报管理平台增强联动性
水事举报可归入信访事项,能否及时有效作出处理决定不但关系到水利系统形象,也对社会的和谐至关重要。为了有效改变水事举报传递性差的现状,规范水事举报处理流程,强化水行政责任,保证在法律规定时限内结案,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水政大队提出建立水事举报管理平台,并于2014年9月底开始运行。通过平台录入水事举报案件,经领导审批转到属地镇并设定10个工作日的处理期限,每个过程都有短信提醒,到期未在平台录入处理结果的亦会有短信提醒,有效确保举报案件的结案率。平台上线至今,已通过该平台处理水事举报件8件,举报结案率100%,结案率比平台运行前提升了近2倍。
电子化办公优势明显,一个平台就非常容易地实现了五项功能:明显提高案件传递有效性,并可有步骤有计划地督促相关人员在时限内完成工作;责任分工明确,流程清晰,可有效防止互相推诿扯皮;整个举报案件的各个细节和整个数据都能进行有效存档,便于查询;通过数据对比分析,直观量化考核各负责人,促进工作顺利高效开展;强化了河区水政中队的监督作用,真正做到大队、中队、乡镇三级联动的效果。
4.2 立法规范“强制审批”
目前的水行政工作从法律法规规章数量来看比较可观,涉及的本部门法律有3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务院行政法规8项[5];浙江省地方性法规9项[6];宁波市地方性法规5项[7];部门规章13项;地方性规章9项;其他规范性文件8项。(以上只是根据日常工作接触统计,可能不全。)但是,实际工作中,执法遇到的难点问题仍要归因于规范性文件不够健全。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水利部1997年颁的《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对行政一般程序的时间节点都未予明确。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也呼吁法律有一个更好地完善。
在这里,根据问题的论述,主要讨论引入“强制审批”的概念。审批属于许可法上的范畴,一般来说,许可的前提当然是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首先,在行政相对人提出许可之前,其有权决定是否要提请审批,且这一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照民法自愿的原则。其次,相对人未经审批占用河道的违法行为,可依据相关行政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但是,在实践中,“强制审批”有它存在的必要性且不违反现行法律的规定。这里主要讲其在法理上可行性的依据。其一,“强制审批”不存在法律规范冲突,即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互之间不存在矛盾、抵触、不一致的情形。其二,根据行政均衡性原则,即行政主体所采取的为达成行政目的所必要的手段,不能给相对人权益带来超过行政目的价值的损害,即行政手段对相对人权益的损害必须小于该行政目的所实现的公共利益,不能超过这一限度。当强制执行已无益于公共利益,责令当事人补办审批其逾期不补办的,“强制审批”制度直接解决这类因缺乏审批意识而历史遗留的矛盾。其三“强制审批”建立在相对人应经许可却未提出许可的先占行为之上,以“强制性”作为处罚的一种表现形式,同并处罚款的自由裁量权共同运用于处罚决定中。这一部分款项专款专用于河道建设和维护。
美克尔(Adolf merkl)教授认为:“唯有用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国家目的,才属于公共利益,也只有将国家目的法制化,才完成承认其为公益的过程。”可以说“强制审批”就是建立在因规划等原因强制执行已无利于公共利益,而通过另一种方式强化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当然,根据均衡性原则,这一制度下仍保留行政相对人主动选择规避自己较大利益损失的权利。
4.3 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的“三改一拆”职责
按照省政府“三改一拆”相关规定,“三改一拆”的责任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执法主体仍是相关主管部门,这里的执法主体的职责主要包括违法的认定、依法制作相关法律文书,而责任主体主要是指拆除违章建筑的责任,以提高执行力和强制力。
2014年10月底,慈溪市根据《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69号)、《宁波市“三改一拆”专项行动查处违法建筑办法》(甬改拆〔2013〕2号)、《慈溪市开展“三改一拆”三年专项行动方案》(慈政发〔2013〕44号)、《慈溪市“三改一拆”专项行动查处违法建筑部门联动工作制度》(慈改拆办〔2013〕4号)、《关于拆违专项整治若干问题的说明》(慈改拆办〔2013〕6号)等政策的规定,结合涉水违章实际,制定了涉水“三改一拆”处理意见。虽然意见也只是“三改一拆”一般性的处理程序,但是处理力上的效果较为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