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平原土地利用演变及生态安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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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研究区概况

2.3.1 研究区范围的确定

江汉平原的范围和大小,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有不同解释,一种划分方法是单纯从地形地貌的角度来考虑,以湖北省中南部,长江、汉江流域外围50m等高线为边界,将海拔低于50m的低平区域定义为江汉平原的范围;另一种划分方法是综合地貌因素和行政区划因素,以第一种划分方法确定的范围为主体,按照行政区划对江汉平原的范围进行定义,主要包括西起当阳、枝江,东至武汉,北达天门、应城一线,南抵湘、鄂边界的广大范围,共包含20余个区、省管市、县(县级市)级行政单位。从自然地理区划的角度上分析,第一种方法确定的江汉平原范围最为准确,但该划分方法的边界分割了大量的行政区。由于本书分析过程中涉及大量的社会、经济、人口数据,在现有的统计体系下,这些数据都是按行政区为单位记录,如果按第一种划分方法确定研究区范围,会给数据收集和处理带来很大的问题,因此本书选择以行政区划边界,即第二种方法为主,定义江汉平原的范围。在两种方法定义的江汉平原的范围中都包括了武汉市的全部范围,作者通过分析认为,武汉市作为我国中部的特大型城市,也是江汉平原范围内唯一的大城市,面积广大;主要土地利用方式以城市用地为主导,和江汉平原其他区域耕地、水域为主的土地利用方式和景观特点截然不同;武汉市的经济发达程度、经济结构、社会发展水平也远远高于江汉平原范围内其他中小城市。因此武汉市作为江汉平原范围内一个相对独立的区域,没有纳入到本书对江汉平原进行研究的范围。综合以上各种分析,同时根据本研究所收集的数据资料,本书确定的江汉平原的范围共包含15个县级行政单位,国土面积约2.8万km2,具体行政区划包括荆州市:荆州市区、江陵县、松滋市、公安县、石首市、洪湖市、监利县;宜昌市:当阳市、枝江市;孝感市:云梦县、应城市、汉川市;省管市: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具体的位置范围如图2.2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