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监督管理
2.1 管理要求
2.1.1 监督专责工程师和监督员应取得监督上岗资格证书。
2.1.2 发电企业每年召开一次监督工作会,交流本企业各专业监督的情况、总结经验,宣贯有关专业监督的标准和规程等。
2.1.3 发电企业在监督工作中发现设备设施重大缺陷和异常,应立即向集团公司、二级单位、华电电力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华电电科院)及受委托监督管理服务单位报告。发电企业应要求各监督管理服务单位及时分析,提出建议,并上报集团公司、二级单位及华电电科院,华电电科院必要时发“监督预警通知单”。
2.1.4 发电企业建立和健全设备设施质量全过程监督的签字验收制度。对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材料以及安装、检修、改造等工程,监督人员有权拒绝签字,并可越级上报。
2.1.5 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专业监督的标准、规程和制度等,凡由于监督失职或自行减少监督项目、降低监督指标标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具体情况,追究企业及监督人员的责任。
2.1.6 结合设备设施检修技改工作,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反事故措施要求和设备运行情况、性能状况制定监督项目计划。检修技改项目完成后,规程、图纸、设备台账等技术资料应同步更新;主管部门对检修技改项目监督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形成监督总结报告。
2.1.7 发电企业应对外包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2.1.8 发电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各专业监督实施细则。
2.2 定期工作
2.2.1 发电企业应按期制定各专业监督年度工作计划、编写年度工作总结和有关专题报告,并将本企业当年监督计划完成情况及下年度计划报集团公司、二级单位及华电电科院。
2.2.2 集团公司监督工作实行季度报告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月7个工作日内,上报上一季度各专业监督总结(包括机组A级检修报告)和报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监督工作总结报集团公司、二级单位及华电电科院。内容包括:各专业监督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指标完成情况、重点工作完成情况、重要设备设施(部件)损坏情况及处理情况、设备健康状况分析、监督管理分析。
2.2.3 发电企业每季度末月下旬组织开展监督网活动,宣贯新的规程、规范及上级有关要求,检查分析监督工作完成情况,做出下季度工作安排。
2.3 监督档案
监督管理档案应包括以下文件:
a)国家、行业标准、规程;
b)反事故措施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
c)各专业监督有关文件;
d)监督工作计划、报表、总结、监督会议纪要、培训资料等。
2.4 监督检查、评价与考核
2.4.1 发电企业每年由总工程师(或生产副厂长、副总经理)依据集团公司监督实施细则组织进行自检,于1月31日前完成自评价,并将自检报告和得分表报送华电电科院。
2.4.2 华电电科院根据各发电企业的自检情况,结合监督年度巡查,按照集团公司监督实施细则及评价标准进行监督工作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集团公司。
2.4.3 集团公司根据监督检查、评价结果对发电企业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