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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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典型用水户用水调查

居民生活用水典型调查采用系统抽样方法选取城镇和农村典型居民家庭户作为调查对象,所有调查对象均进行逐月用水计量,获得其年用水量,并汇总分析区域调查对象居民生活人均日用水量作为推算本区域全口径居民生活用水量的基础。

一、调查方法

(一)典型用水户确定

居民生活用水涉及面广,人员众多,无法进行逐一清查,本次普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进行。城镇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调查对象均为居民家庭住户。居民生活用水抽样调查根据统计学抽样方法,在保证一定精度的情况下,确定各县级行政区典型居民生活用水户调查数量为100户。

本次普查城镇的范围包括街道和镇区两部分,农村是指城镇以外的区域。居住在街道和镇区的人口视为城镇居民,居住在农村区域(不含镇区)的人口视为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样本数量依据该县级行政区的城镇化水平进行分配,即按城乡人口比例确定。本次城镇和农村居民典型用水户采用选取街道(镇区)和乡镇、居委会和村委会、典型居民生活用水户三级单元,并与人口规模相对应的系统抽样方法确定。典型居民生活用水户样本分配见表2-1-1。

(二)用水户数据获取

居民家庭生活用水调查的主要指标包括2011年户籍人口、常住人口、不同水源居民家庭用水量等。家庭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通过入户调查询问获取,居民家庭生活用水量数据按有无水表计量分别记录获取。有水表计量的居民住户用水量,以年初和年末水表读数的差值计算年用水量。当用水户有多个水表记录不同水源的用水量时,同时记录各水表年初和年末的读数,统计全部水源的用水量。无水表计量的居民住户用水量,选择夏季(7月份)和冬季(12月份)各一周的日取水量记录数据推算各月用水量,并以7月份的数据推算6—9月份的月用水量,以12月份的数据推算1—5月份和10—12月份的月用水量,或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夏季和冬季的调查时段及其推算方法。日取水量采用计量容器计量,或通过取水时间、取水耗电量、取水或蓄水容器体积等参数估算。

表2-1-1 居民生活用水户样本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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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镇居民生活典型用水户调查

(一)调查对象数量

本次普查全国共调查城镇典型居民用水户119637户,其中,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为41160户、43355户和35122户。各省级行政区中,黑龙江、河南、广东、河北、江苏等5省的城镇典型居民用水调查户数量较多,均超过6000户;西藏、海南、上海、宁夏、天津等5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典型居民用水调查户数量较少,均少于1000户。

全国平均每个县级行政区城镇典型居民家庭生活用水的调查对象在13~92个,平均为42户。其中,北京、黑龙江、江苏、广东、辽宁、内蒙古等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多,超过50户;西藏、贵州、云南、广西、四川等5个省(自治区)较少,少于30户。全国东、中、西部地区城镇典型居民家庭生活用水调查对象数量见表2-1-2,各省级行政区城镇典型居民家庭生活用水调查对象数量详见附表A6,平均每个县级行政区城镇典型居民家庭生活用水调查对象数量见图2-1-1。

表2-1-2 城镇典型居民家庭生活用水调查对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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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1 平均每个县级行政区城镇典型居民家庭生活用水调查对象数量

(二)调查对象住房类型

本次普查选取的典型城镇居民用水户调查对象中各类住房类型户数所占比例与其用水量所占比例较为接近。单元式住宅典型用水户占城镇调查总户数的78.3%,占调查对象总用水量的79.2%;平房式住宅典型用水户占调查对象总户数的18.4%,占调查对象总用水量的16.1%;别墅和其他住房类型典型用水户所占比例较小。东部地区单元式住宅和平房占城镇调查对象总户数的比例分别为82.0%和14.7%,占调查对象总用水量的比例分别为81.7%和13.2%;中部地区单元式住宅和平房占城镇调查对象总户数的比例分别为75.8%和21.1%,占调查对象总用水量的比例分别为78.2%和17.9%;西部地区单元式住宅和平房占城镇调查对象总户数的比例分别为77.1%和19.4%,占调查对象总用水量的比例分别为77.0%和17.8%。全国城镇不同住房类型调查对象户数、用水量所占比例见图2-1-2,不同地区城镇调查对象住房类型情况见表2-1-3。

表2-1-3 不同地区城镇调查对象住房类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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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2 全国城镇不同住房类型调查对象户数和用水量所占比例

(三)调查对象用水计量情况

根据汇总结果,全国城镇调查对象数量水表计量率(有水表计量户数与总户数之比)和用水量水表计量率(有水表计量户用水量与总用水量之比)分别为91.3%和93.6%。其中,东部地区户计量率和用水量水表计量率分别为95.7%和96.5%,中部地区分别为91.0%和91.3%,西部地区分别为87.4%和88.2%。不同地区城镇居民生活调查对象水表计量情况详见表2-1-4和图2-1-3。

表2-1-4 不同地区城镇居民生活调查对象用水量水表计量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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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3 不同地区城镇居民生活调查对象水表计量率

(四)调查对象用水量

城镇典型居民家庭生活用水调查对象涉及常住人口38.66万人,占全国居民家庭生活用水调查对象涉及人口的36.5%;城镇典型居民家庭生活用水量1295万m3,占全国调查对象居民家庭生活年用水量的45.3%。其中,东部地区城镇典型居民家庭生活用水调查对象涉及的常住人口13.89万人,城镇典型居民家庭生活用水量510万m3;中部地区城镇典型居民家庭生活用水调查对象涉及的常住人口13.59万人,城镇典型居民家庭生活用水量442万m3;西部地区城镇典型居民家庭生活用水调查对象涉及的常住人口11.18万,城镇典型居民家庭生活用水量343万m3

各省级行政区中,城镇典型居民家庭生活用水调查对象涉及的常住人口较多的为黑龙江、广东、河南、河北、湖南、江苏等6省,均超过2万人。城镇典型居民家庭生活用水调查对象年用水量较大的为广东、湖南、江苏、福建、黑龙江、河南、四川等7省,均超过60万m3。各省级行政区城镇典型居民家庭常住人口及用水量详见附表A6。

(五)调查对象用水指标

全国平均城镇典型居民家庭生活人均日用水量为91.8L,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城镇典型居民家庭生活人均日用水量分别为100.7L、89.1L和84.0L。各省级行政区城镇典型居民家庭生活人均日用水量范围在55.7~145.5L,最高为海南省,最低为青海省。城镇典型居民家庭生活人均日用水量高于全国平均值的省级行政区有14个,主要集中在南方丰水地区或经济较发达地区,其中,海南、广东、广西、福建、江西以及重庆等省(直辖市)的居民家庭生活人均日用水量都在120L以上。城镇典型居民家庭生活人均日用水量低于全国平均值的省份有17个,主要集中在西北、华北等北方缺水地区,其中青海、宁夏和内蒙古在60L以下。各省级行政区城镇典型居民家庭生活人均日用水量详见图2-1-4。从不同住房类型的用水指标来看,别墅的居民生活用水指标较高,其次为单元式住宅和其他类型,平房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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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4 各省级行政区城镇典型居民家庭生活人均日用水量

三、农村居民生活典型用水户调查

(一)调查对象数量

本次普查全国共调查农村典型居民用水户179458户,其中,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为50410户、53942户和75106户。各省级行政区中,四川、河北、河南、云南、山东等省的农村典型居民用水调查户数量较多,均超过8000户;上海、北京、天津等直辖市的农村典型居民用水调查户数量较少,均少于3000户。

全国平均每个县级行政区农村居民家庭生活用水的调查对象63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均县级行政区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调查对象数量在18~89个。其中,西藏、贵州、云南、青海、甘肃、河北等6个省(自治区)较多,超过70户;北京市和上海市较少,少于30户。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农村典型居民家庭生活用水调查对象数量见表2-1-5,各省级行政区农村典型居民家庭生活用水调查对象数量详见附表A6,平均每个县级行政区农村典型居民家庭生活用水调查对象数量见图2-1-5。

(二)调查对象住房类型

全国农村典型居民家庭生活用水调查对象中住房类型所占比例最大的是平房,占农村调查对象总户数的64.4%,占调查对象总用水量的55.2%;其次是单元式住宅,户数占27.1%,用水量占35.5%;别墅和其他住房类型所占比例较小。对于东部地区,平房和单元式住宅占农村调查对象总户数的比例分别为67.5%和26.7%,占调查对象总用水量的比例分别为53.6%和38.8%;对于中部地区,平房和单元式住宅占农村调查对象总户数的比例分别为60.7%和32.3%,占调查对象总用水量的比例分别为53.3%和39.7%;对于西部地区,平房和单元式住宅占农村调查对象总户数的比例分别为64.9%和23.8%,占调查对象总用水量的比例分别为58.0%和29.7%。全国农村调查对象不同住房类型户数和用水量所占比例见图2-1-6,不同地区农村调查对象住房类型情况见表2-1-6。

表2-1-5 农村典型居民家庭生活用水调查对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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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5 平均每个县级行政区农村典型居民家庭生活用水调查对象数量

(三)调查对象用水计量情况

根据汇总结果,全国农村调查对象数量水表计量率和用水量水表计量率分别为58.5%和62.6%。其中,东部地区农村调查对象数量水表计量率和用水量水表计量率分别为74.3%和74.2%,中部地区分别为47.1%和46.8%,西部地区分别为55.2%和55.8%。不同地区农村居民生活调查对象用水计量情况详见表2-1-7。

表2-1-6 不同地区农村调查对象住房类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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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6 全国农村调查对象不同住房类型户数和用水量所占比例

表2-1-7 不同地区农村居民生活调查对象用水量水表计量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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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调查对象用水量

农村典型居民家庭生活用水调查对象涉及的常住人口67.12万人,占全国居民家庭生活用水调查对象涉及人口的63.5%;农村典型居民家庭生活用水量1562万m3,占全国调查对象家庭生活年用水量的54.7%。其中,东部地区农村典型居民家庭生活用水调查对象涉及的常住人口18.59万人,农村典型居民家庭生活用水量489万m3;中部地区农村典型居民家庭生活用水调查对象涉及的常住人口19.32万人,农村典型居民家庭生活用水量463万m3;西部地区农村典型居民家庭生活用水调查对象涉及的常住人口29.20万,农村典型居民家庭生活用水量611万m3

各省级行政区中,农村典型居民家庭生活用水调查对象涉及的常住人口较多的为四川、河北、云南、河南、广东、西藏、广西等7省(自治区),均超过3万人。农村典型居民家庭生活用水调查对象年用水量较大的为四川、广东、广西、云南、湖南、江西等6省(自治区),均超过80万m3。各省级行政区农村典型居民家庭常住人口及用水量详见附表A6。

(五)调查对象用水指标

全国平均农村典型居民家庭生活人均日用水量为63.8L,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农村典型居民家庭生活人均日用水量分别为72.0L、65.6L和57.3L。各省级行政区农村典型居民家庭生活人均日用水量范围在28.6~104L,最高的为广东省,最低的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典型居民家庭生活人均日用水量高于全国平均值的省级行政区有15个,主要集中在南方丰水地区或经济较发达地区,其中广东、福建、浙江、上海、海南、湖南、广西和江西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居民家庭生活人均日用水量均在80L以上。低于全国平均值的省份有16个,主要集中在西北、华北、东北等北方缺水地区,其中宁夏、青海、甘肃和内蒙古在30L左右。省级行政区农村典型居民家庭生活人均日用水量详见图2-1-7。从不同住房类型的用水指标来看,别墅的用水指标与单元式住宅接近,单元式住宅普遍大于平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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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7 各省级行政区农村典型居民家庭生活人均日用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