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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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普查对象与内容

一、河湖取水口

(一)普查范围

河湖取水口指利用取水工程从河流(含河流上的水库)、湖泊上取水,向河道外供水(包括工农业生产、居民生活、生态环境等用水)的取水口门。本次普查范围为江河湖库上的所有取水口,区分规模以上(农业取水流量0.20m3/s及以上和其他用途年取水量15万m3及以上)和规模以下河湖取水口分别普查。

(二)主要普查内容

规模以上取水口主要普查内容包括取水口名称、位置、取水方式、取水水源与取水工程等基本情况,取水能力、主要取水用途、2011年取水量、供水人口、灌溉面积等取水情况,取水单位、取水许可等管理情况。规模以下河湖取水口主要普查内容包括取水口名称、位置、主要取水用途、2011年取水量、供水人口、灌溉面积等。本次普查对河湖取水口普查共设置了2张普查表,按照规模分别填报规模以上取水口普查表和规模以下取水口普查表。

(三)有关概念与规定

1.河湖取水口范围界定

本次普查不包含灌区内渠道上的取水口、独立坑塘(不在河流上的塘坝、坑塘等)上的取水口、注入式平原水库的取水口、不在河流上且取水量较小的山泉取水口,以及移动泵机(或泵船)取水等。普查范围示意见图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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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1 河湖取水口普查范围示意图

一些引调水关系复杂地区、平原及平原河网区等区域的河湖水量,既有自产水,又有区域外引调的客水,存在取水口取水量的重复或部分重复计入问题,本次普查通过设置取水口取水量重复系数(指该取水口2011年取水量中重复水量所占比例),在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自动扣除重复水量。典型取水口水量重复情况见图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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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2 典型取水口水量重复情况示意图

注:图中A河向B河中的水库调水,取水口1与取水口2存在水量重复,在取水口2中设定“取水量重复系数”,扣除重复水量。

2.取水口分类

本次普查的河湖取水口,按取水方式分为自流和抽提两种取水方式。自流指没有动力设备直接通过引水闸涵或引水渠从河湖(水库)引水的取水方式;抽提是指通过动力设备、利用水力机械从河湖(水库)提水的取水方式。典型取水口见图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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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3 典型取水口实景图

二、地表水水源地

(一)普查范围

地表水水源地指为向城乡生活和工业供水而划定的地表水水源区域,包括河流型、湖泊型和水库型水源地。地表水水源地普查范围为所有向城镇集中供水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以及向乡村集中供水且供水规模为供水人口1万人及以上或日供水量1000m3及以上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二)主要普查内容

地表水水源地主要普查内容包括水源地名称、位置、取水水源类型及名称、水源地水质监测及达标情况、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情况等基本情况,供水用途、供水人口、供水城镇、供水规模、2011年供水量等开发利用情况,水源地管理单位及所属行业等管理情况。

(三)有关概念与规定

(1)本次地表水水源地普查包含利用泉水作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地。

(2)向城镇集中供水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其城镇界定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国务院于2008年7月12日以国函〔2008〕60号批复)进行。城镇是指在我国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划的基础上划定的区域,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中划定的区域。城区包括:①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②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镇和其他区域中划定的区域。镇区包括:①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②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③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等特殊区域。乡村是指城镇以外的其他区域。典型水源地见图1-2-4、图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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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4 广西邕江上某饮用水水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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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5 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饮用水水源地

三、河湖治理保护情况

(一)普查范围

河湖治理保护是指采取各种治理防护措施,改善河湖边界条件和水流流态,以适应人类各种需求和保护生态改善环境的行为。河湖治理防护工程主要包括河湖堤防加固工程、清淤疏浚工程、整治控导及防护工程、生态保护工程等。

河流治理保护情况普查范围为流域面积100km2及以上的所有河流,湖泊治理保护情况普查范围为常年水面面积10km2及以上的所有湖泊,重点普查具有防洪任务的河流湖泊治理情况。本次普查的河流和湖泊主要依据河湖基本情况普查的100km2及以上河流名录和常年水面面积10km2及以上湖泊名录确定。

(二)主要普查内容

河流治理保护情况主要普查内容包括河流名称、河段长度、存在的主要防洪问题及治理规划等基本情况,规划防洪标准、有防洪任务河段长度、已治理河段长度、治理河段达标长度、未治理河段长度等河流治理情况,水功能区划定、水功能区类别及各类别长度及管理单位,隶属关系等情况。

湖泊治理保护情况主要普查内容包括湖泊名称、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基本情况,已采取的治理措施、环湖堤防总长度及防洪标准、湖区内圩垸圩堤、湖区内总耕地面积及总人口等湖泊治理及保护情况,湖泊水功能区类别及面积、管理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等情况。

四、入河湖排污口

(一)普查范围

入河湖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河流(含河流上的水库)、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门。本次普查范围为江河湖库上的所有入河湖排污口。区分规模以上(即入河湖废污水量为300t/d及以上或10万t/a及以上)和规模以下入河湖排污口,分别进行普查。

(二)主要普查内容

规模以上入河湖排污口主要普查内容包括排污口名称、位置、排入水域水功能区情况等基本情况,入河湖排污口登记或许可等管理情况,污水主要来源、排污方式等入河湖排污情况。规模以下入河湖排污口仅调查排污口的名称、位置、所在河湖、管理单位等情况。

(三)有关概念与规定

1.入河湖排污口范围界定

(1)本次普查不包括排入不与河湖联系的独立坑塘上的排污口、沿河湖住户直接排入河湖的小型、简易、分散的生活排污口。

(2)城市“雨污分流”中的雨水排放系统入河湖排放口、农田沥水及涝水、退水排放口、未作为排污用的截洪和导洪、撇洪沟汇入口、用于景观补水的中水排放口,不作为入河湖排污口普查。

(3)本次不普查排入灌区渠道内的排污口。

2.排污方式

根据污水排放是否有动力机械协助,将排污方式分为自流、抽排两类。自流是指污水不需要动力机械的帮助,可以依靠自身的势能流入河湖(水库),包括明渠、暗管、涵闸、潜没四种方式。抽排是指污水由水泵、机电设备及配套建筑物组成的提水设施进行抽排入河湖,如抽水站、扬水站等。典型排污口见图1-2-6~图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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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6 明渠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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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7 暗管排污口(敷设深度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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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8 暗管排污口(敷设深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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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9 涵闸排污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