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业务经费定额标准(20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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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水文测验定额标准

3.0 水流条件与调整系数

3.0.1 水流条件

流量、悬沙等水文测验的水流条件划分为五类,具体划分标准按表3.0.1执行。

表3.0.1 水文测验水流条件划分标准表

3.0.2 调整系数

测船渡河的水文测验项目,遇夹心滩、水深50<h≤100m时调整系数为1.50,遇漫滩、冰期、水深大于100m、感潮水文测验时调整系数为2.00。

3.0.3 动力能耗

水文测验某些耗能设备的功率(如渡河测船、缆道、实验室仪器设备)各站(室)配备差别较大,运用频度历时不同,各地能源单价不统一,水文测验定额标准中不列定表。测算经费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常规测验的功率、测次、频度历时等能耗因素和上年度平均能源价格测算能耗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