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业务经费定额标准(20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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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为科学合理编制水文业务经费预算,加强水文业务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水文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水文业务经费定额标准》(以下简称“定额标准”)。

1.0.2本定额标准的编制,贯彻国家财政预算体制改革精神,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预算政策及水利行业政策法规、水文业务规范规程规定,科学划分水文业务项目,合理核定业务消耗,力求科学规范,使用方便。

1.0.3本定额标准适用于一般洪水情况下开展水文业务工作的业务经费预算的编制和核定,不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于出现一般洪水以上洪水发生的水毁修复及洪水测报费用,以及承担其他专项业务工作发生的费用,应另行申请专项经费。

1.0.4与测站规模有关的某些业务消耗标准,本定额标准分级设定。根据水文站集水面积大小、所处地理位置以及作用,将水文站级别划分为大河控制站(一级)、区域代表站(二级)和小河站(三级)三级。具体划分标准按表1.0.4执行。

表1.0.4 水文站级别划分表

1.0.5水文测站自然条件困难程度划分为四类,具体划分标准按表1.0.5执行。水文测验部分的经费应由水文测站定额计算经费乘以相应困难系数组成。

表1.0.5 水文测站困难程度划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