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单元一 建设工程招标概述
一、招标投标的概念与特征
(一)招标投标的概念
招标投标,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也是规范选择交易主体、订立交易合同的法律程序。
建设工程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项目发包之前制定招标文件,公开招引或邀请投标人,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在指定的时间递交投标书并当场开标,然后进行评标,择优选定并最终确定中标人的一种市场经济活动。
建设工程投标,是指具有合法资格和能力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填写标书,提出报价(商务标)、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等,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等候开标、评审、开标和中标结果的一种市场经济活动。
(二)招标投标的原则
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公开
公开原则是指招标项目的要求、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方法和标准、招标程序和时间安排等信息按规定公开透明。
2.公平
公平原则是指每个潜在投标人都享有参与平等竞争的机会和权利,不得设置任何条件歧视排斥或偏袒保护潜在投标人。
3.公正
公正原则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应当公正交易,且招标人对每个投标人应当公正评价。
4.诚实信用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善意,恪守信用,严禁弄虚作假、言而无信。
(三)招标投标的特征
1.竞争性
有序竞争,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也是招标投标的根本特征。
2.程序性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严密规范的法律程序。《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政策,对招标人从确定招标采购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直至选择中标人并签订合同的招标投标全过程每一环节的时间、顺序都有严格、规范的限定,不能随意改变。任何违反法律程序的招标投标行为,都可能侵害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规范性
《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政策,对招标投标各个环节的工作条件、内容、范围、形式、标准以及参与主体资格、行为和责任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4.一次性
投标要约和中标承诺只有一次机会,且密封投标,双方不得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就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谈判,讨价还价,这也是招标投标与询价、谈判采购以及拍卖竞价的主要区别。
5.技术经济性
招标的标的物都具有不同程度的技术性,包括标的使用功能、技术标准、建造、生产和服务过程技术及管理要求等;招标投标的经济性则体现在中标价格是招标人预期投资目标和投标人竞争期望值的综合平衡。
二、建设工程招标的方式和方法
(一)招标方式
我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方式有两种: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在国际招标中,不仅存在上述两种方式,还有议标方式。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并公开出售招标文件,公开开标。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都可以平等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报价合理、工期较短、信誉良好的承包商为中标者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的方式一般对投标人的数量不予限制,故又称无限竞争性招标。
公开招标方式的优点是选择投标的承包商多、竞争范围大,业主有较大余地,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和缩短工期。其缺点是由于投标的承包商多,招标工作最大,组织工作复杂,需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招标过程所需时间较长,因而此类招标方式主要适用于投资额度大,工艺、结构复杂的较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用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及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又称有限竞争性招标。
邀请招标方式的优点是能够邀请到有经验和资信可靠的投标者投标,参加竞争的投标商数目可由招标单位控制,目标集中,招标的组织工作较容易,工作量比较小。其缺点是由于参加的投标单位相对较少,竞争性范围较小,使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的选择余地较少,如果招标单位在选择被邀请的承包商前所掌握信息资料不足,则会失去发现最适合承担该项目的承包商的机会。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这条规定表明:重点项目都应当公开招标;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为此国家有关部门根据项目的特点对邀请招标的条件和审批作出了具体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3)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议标
议标是国际上常用的招标方式,这种招标方式是建设单位邀请不少于两家(含两家)的承包商,通过直接协商谈判选择承包商的招标方式。
议标主要适用于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根据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规定,下列情况可以采用议标:
(1)不可预见的紧迫情况下的急需货物、工程或服务。
(2)由于灾难性事件的急需。
(3)保密的需要。
议标的优点可以节省时间,容易达成协议,迅速展开工作,保密性良好,其缺点竞争力差,无法获得有竞争力的报价。
(二)招标方法
实践中除了传统常用的招标方法外,已经摸索和总结了一些适应于不用招标项目特点和需要的有效招标操作方法。
1.两阶段招标
对于一些技术设计方案或技术要求不确定或一些技术标准、规格要求难以描述确定的招标项目,可以将这类项目招标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招标,从投标方案中优选技术设计方案,统一技术标准、规格和要求;第二阶段按照统一确定的设计方案或技术标准,组织项目最终招标和投标报价。
2.框架协议招标
框架协议招标主要适合于重复使用规格、型号、技术标准与要求相同的货物或服务,特别适合于一个招标人下属多个实体采用集中统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通过招标对货物或服务形成统一采购框架协议,一般只约定单价,而不约定标的数量和总价,各采购主体按照框架协议分别与中标人分批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协议。
3.电子招标
电子招标是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载体的现代化、无纸化招标方法,电子招标与纸质招标相比,极大地提高了招标投标效率,符合节能减排要求,降低了招标投标费用,有效贯彻了“三公”原则,有利于突破传统的招标投标组织实施和管理模式,促进招标投标监督方式的改革完善,规范招标投标秩序,预防和治理腐败交易现象。电子招标目前已经在招标代理服务领域、政府和大型企业集中招标采购,以及政府设立的公共交易服务和管理平台中得到局部运用。随着电子技术的进一步提高,电子招标管理办法、标准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的统一建立,电子招标运用领域将获得迅速拓展。
三、建设工程招标的范围
(一)工程建设项目强制性招标范围
强制性招标,是指法律法规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招标进行。
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限额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范围
依照《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在我国境内建设的以下项目可不需要通过招标投标来确定。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允许各地区自行确定本地区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国家计划委员会所确定的必须招标的范围。目前全国各地建设工程的招标范围不完全相同,但各地区人民政府所规定的招标范围之内的工程必须进行招标,任何不依法招标或化整为零、逃避招标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此范围之外的工程,本着业主自愿的原则,决定是否招标,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拒绝其招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