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水法规体系建设
一、水法规体系
水法规体系是指由调整水事活动中社会经济关系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构成的有机整体。它包括广义水法的全部内容、规章和其他涉水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有较为完整的水法规体系,包括水利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简称《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简称《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除《水法》这一基本法外,水法规体系还包括了防汛抗洪法、水域和水工程保护办法和条例、水资源管理办法和条例、水土保持法和水利经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水法规体系是水利法制体系建设(水行政立法、水行政执法与水行政司法和水行政保障)的主要内容,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依法治国的依据。
二、水利法制建设历程
我国水法产生的历史虽然很长,但真正实施依法治水、管水、保护水,则是近几十年的事。经过近40年的发展,特别是《水法规体系总体规划(2013)》颁布实施以来,水利立法紧紧围绕水利中心工作,以水利改革发展立法需求最为迫切的领域为重点,统筹推进水法规体系建设,修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简称《水污染防治法》),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和《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到目前已颁布实施以水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法律4件,行政法规20余件,部门规章50余件,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700余件,内容涵盖了水利工作的各个方面,我国的水行政执法体系已初步建立,各项涉水管理有法可依。
作为国家法制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的水利法制建设大致经历了起步、快速发展和逐步完善三个阶段。
1.起步阶段(1978—1987年)
为加强水行政管理,水利部开始组织起草水法,并开展了水土保持、水源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工作。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水土保持工作条例》《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等法规相继颁布实施,同时陆续出台了《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水闸工程管理通则》等规章,在相关领域内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
2.快速发展阶段(1988—2001年)
1988年是水利法制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以《水法》颁布为标志,水利法制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全面加强水利立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一批法律、法规和规章陆续颁布施行。地方性水法规建设也取得全面进展,各地颁布的地方性水法规、政府规章和省级规范性文件达700余件,水法规体系初步形成。
3.逐步完善阶段(2002年至今)
2002年8月29日,水法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2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水法》的颁布实施,有力推动了《水法》配套制度建设,水法规建设快速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简称《防汛条例》)(修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修订)、《黄河水量调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行政法规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20余件部门规章先后颁布施行。各地结合实际也制定了一批有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水利法制建设逐步完善。
三、水法规体系建设展望
为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大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出了明确要求。
近年来,随着水资源供需条件发生变化、涉水利益格局发生调整、水利发展方式发生转变,水利社会管理的难度和挑战不断加大,在不同地区、不同群体水事活动中的利益冲突逐渐升温,水事纠纷和矛盾呈现高发态势。水利社会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水利工作的各个方面,涵盖管理领域的众多环节,直接面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与水事活动主体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必须强调依法管理和法治保障,自觉把水利工作和涉水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不断完善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水土保持等水利社会管理方面的法规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水事权益,努力维护和谐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为适应水利事业的发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水法规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五个方面:一是适应深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重点做好节约用水、地下水管理、水资源论证、水功能区管理、水能资源管理、用水总量控制、跨流域调水、取水权转让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二是适应大力推进民生水利的要求,完善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农村水电、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重点做好洪水影响评价、农田水利、农村水电、饮用水安全保障、蓄滞洪区管理、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三是适应加强和创新水利社会管理的要求,完善河湖管理、水利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重点做好河道管理、河道采砂管理、湖泊管理、水库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四是适应强化流域管理的要求,完善流域规划、水量调度、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重点做好长江、黄河流域的综合立法和珠江水量调度、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河口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五是适应深化水利改革的要求,研究论证水务管理、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水生态补偿、水生态修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