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工业水环境监管契约
3.1.1 工业水环境契约型监管的提出
在工业水环境监管机制设计中,由于受到监测成本、监测技术等限制,地方政府对排污企业私有信息的获取较为困难,如企业的生产成本、利润水平、污染治理成本,生产废水的处理资金,实施清洁生产的力度等私有信息。此时,企业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为了节省污水处理成本存在偷排的机会主义行为。因此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企业隐瞒自己的偷排行为和污水治理情况,造成工业水环境监管中企业的“道德风险”问题。如果不能解决“道德风险”问题,最终将导致企业偷排行为愈演愈烈,水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的结果。
为解决这些问题,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委托-代理理论逐渐被应用到解决环境问题上。作为监管者的政府被视作委托人,作为被监管者的企业则被视作代理人,设计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创造双赢的局面,以引导政府和企业的行为,克服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诸多问题。利用企业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促使企业主动审视自身的水环境行为,付出更多努力实现水污染物的达标排放。然而,企业的市场运作与水环境监管在一定时期内是相互协调发展的,在经历了一段协调发展之后,动态的经济和静态的监管机制之间就有可能发生一些矛盾。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是经济与监管之间不断进行调整和改进的过程。那么如何处理工业水环境监管和企业市场化运作之间的关系,在市场经济发展与演进的过程中始终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委托-代理理论的中心任务是研究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激励代理人。工业水环境监管机制实质上恰恰也属于一种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契约安排,只是这种契约带有一定的单向强制性约束性质,即被监管的企业必须按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来进行经营。本书采用信息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理论研究工业水环境契约型监管,构建地方政府对排污企业的水环境监管契约机制。
工业水环境契约型监管是一种政府与企业通过协商而达成共识的环境监管方式,这种契约型的监管方式不仅有利于企业达到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还有利于降低监管的执行成本[156]。这种应用契约的方式来进行环境管理,并非首次提出。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开始在环境管理方面实行环境保护责任制,通过制定环境行政合同的方式,确认环境管理者与污染制造者在环境保护中的责、权、利关系[157]。环境行政合同被广泛地用于排污企业的污染治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能源资源的开发利用、排污费的征收管理、环境污染的案件处置,等等。环境行政合同成为我国政府最早运用的契约管理形式,与行政命令相比更加有利于排污企业,它把排污企业从被监管人的位置提升到当事人的位置,从而有效地调动了排污企业的环境保护积极性和环保技术研发的创造性。因为这是一种基于双方意向的合同形式,政府和排污企业在合同的制定中可以经过反复的磋商和多次的博弈,使企业的自身利益在合同的制定中得到充分体现。与一般合同相比,环境行政合同中往往给企业提供了一种补偿,如环境监管者在合同中会约定当企业完成目标规定后将获得一定的经济回报,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条件,减免税收、放宽借贷条件等[158]。但是,由于我国环境行政合同制度还未形成,造成了两方面问题:一方面,在环境管理领域现实的契约关系大量存在;另一方面,针对环境管理的契约理论研究十分薄弱。上述问题的存在表明,契约方式的环境管理手段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方式,非常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本书提出的工业水环境契约型监管,就是延续环境行政合同的契约管理理念,进行深入的理论和实践研究,科学高效地解决水环境问题。
工业水环境契约型监管不仅能够激发企业的能动性和社会责任感,还能促进企业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环境经济政策当中,如排污权交易市场等。归纳起来,实施工业水环境契约型监管的意义主要表现在:①工业水环境契约型监管以其针对性较强、行政管理及实施费用较低等特点,成为我国现行环境管理方式的补充和完善。②作为污染制造者的排污企业能够参与到水环境监管契约协商中,加深了企业对可持续发展管理理念的认识,提高了企业对政府环境制度变迁的适应性管理能力,有利于企业取得较高的市场竞争地位、较好的市场信誉和较大的经济效益,最终实现水环境质量的改善。③工业水环境监管契约机制体现了政府管理理念上的变革,真正将企业视为水环境监管的参与主体,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这种情况表明政府已经逐渐由过去的领导者、控制者变成了环境管理的引导者和服务者,为政策性政府向服务性政府转变提供了方法。综上,工业水环境契约型监管是监管机制上的进步,是监管中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委托-代理风险的规避措施,对有效解决监管者政府与被监管者企业之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