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洪水标准和安全超高
4-2-1 洪水标准
洪水标准确定是否恰当,既关系到工程自身的安全,又关系到其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工矿企业、设施和生态环境的安全,同时,对工程效益、工程造价、建设速度等也有直接影响。
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按山区、丘陵区和平原区、滨海区分别确定。当山区、丘陵区的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挡水高度低于15m,且上下游最大水头差小于10m时,其洪水标准宜按平原、滨海区标准确定;当平原区、滨海区的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挡水高度高于15m,且上下游最大水头差大于10m时,其洪水标准宜按山区、丘陵区标准确定。
江河采取梯级开发方式,在确定各梯级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设计洪水与校核洪水标准时,还应结合江河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统筹研究,相互协调。
4-2-1-1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
a) 3.2.1 山区、丘陵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按表3.2.1确定。
表3.2.1 山区、丘陵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b) 3.2.2 对土石坝,如失事下游将造成特别重大灾害时,1级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应取可能最大洪水(PMF)或重现期10000年标准;2~4级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可提高一级。
【摘编说明】
(1)土石坝失事后垮坝速度很快,对下游相当大范围内会造成严重灾害,如河南省某水库垮坝,下游数十公里被夷为平地,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到巨大损失。因此,土石坝校核洪水标准比混凝土坝、浆砌石坝高。
(2)由于可能最大洪水(PMF)与频率分析法在计算理论和方法上都不相同,在选择是采用10000年的洪水还是采用PMF时,应根据计算成果的合理性来确定。
【检查要点和方法】
(1)当土石坝下游有居民区和重要农业区及工业经济区时,1级建筑物校核洪水标准应采用范围值的上限。
(2)当用水文气象法求得的PMF较为合理时(不论其所相当的重现期是多少),采用PMF;当用频率分析法求得的重现期为10000年的洪水较为合理时,采用10000年的洪水;当两者可靠程度相同时,为安全起见,应采用其中较大者。
【案例分析】
河南石漫滩水库、板桥水库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因当时水库防洪标准偏低,遭遇“75·8”特大暴雨,致使大坝溃决,京广铁路中断,人民生命财产遭巨大损失。1986年板桥水库复建,水库总库容6.75亿m3,大(2)型工程,主坝为均质土坝,最大坝高50.5m,2级建筑物,如按《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中表3.2.1规定校核洪水标准应为5000年,实际校核洪水采用PMF洪水,相当于校核洪水标准提高了一级。
c) 3.2.5 水电站厂房的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3.2.5的规定确定。河床式水电站厂房,挡水部分的洪水标准,应与工程的主要挡水建筑物的洪水标准相一致。水电站厂房的副厂房、主变压器场、开关站、进厂交通等的洪水标准,可按表3.2.5确定。
表3.2.5 水电站厂房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摘编说明】
对于河床式水电站厂房,其上游挡水部分的洪水标准应与水库工程中其他挡水建筑物的洪水标准一致。
考虑到水电站除主厂房外,有的副厂房、主变压器场、开关站、进厂交通等重要工程也存在防洪问题,本条规定这些工程的洪水标准可按表3.2.5分析确定。
【检查要点和方法】
挡水厂房与非挡水厂房防洪标准不一样,应区别对待。
d) 3.3.1 平原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按表3.3.1确定。
表3.3.1 平原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摘编说明】
平原区水库一般位于河流中下游。与山区不同的是,平原区洪水缓涨缓落、河道宽、坡度缓、坝低、泄水条件较好,发生较大洪水时,一般易于采取非常措施。因此,平原水库的洪水标准不宜定得过高。对于同一级别的水工建筑物,平原区的洪水标准应比山区低一些。
水闸工程具有挡水和泄(引)水的双重作用,广泛应用于平原区的防洪、灌溉、治涝、发电等水利水电工程。
【检查要点和方法】
平原区水利水电工程分为水库工程和拦河水闸两大类,应按水工建筑物级别分别确定洪水标准。
e) 3.3.2 潮汐河口段和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潮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3.3.2确定。对1级、2级建筑物,若确定的设计潮水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水位时,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水位校核。
表3.3.2 潮汐河口段和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潮水标准
【摘编说明】
沿海地区的水利工程按受洪潮影响的不同,可分为潮汐河口段水利工程和滨海区水利工程。
对于潮汐河口段水利工程,水位受海洋潮汐和江河洪水的双重影响。由于各地都已设置为数众多的潮位观测站,积累了丰富的资料,在确定潮汐河口段潮水标准时,可以采用分析计算潮水位重现期的方法。这样,潮水标准就可以与江河的洪水标准有机地联系起来。通过超高的调整,可使江河堤防与沿海海堤的堤顶高程相一致。
滨海区水利工程的防潮,主要是分析由水暴原因引起海面异常升高而形成的水暴潮(或水暴增水)及其与天文潮的相互关系,合理地提出防潮标准。如今,全国在沿海一带建立了数百个测潮站,并积累了一定的资料,能够根据实测或调查到的历史最高暴潮水位,推求潮水位频率。本条文推荐采用重现期(年)作为潮水标准,同时考虑历史最高潮位,比较直观,概念明确。
【检查要点和方法】
对1级、2级建筑物,应以当地历史最高潮水位校核。
【案例分析】
天津永定新河河口防潮闸最大过闸流量4820m3/s,按《水闸设计规范》(SL 265—2001)规定,防潮闸为2级建筑物,潮水标准应为重现期50~100年。根据1905年至今潮位观测资料,100年潮位为3.39m,但实测最高潮水位(3.43m)高于100年潮位,因此防潮闸实际挡潮高程按历史最高潮水位校核确定。
广州珠江两岸,因水位受海洋潮汐和江河洪水的双重影响,故珠江堤岸堤顶高程,按200年洪(潮)组合水位确定。
f) 3.3.3 平原区水电站厂房的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3.3.1确定。
【摘编说明】
本条规定平原区水电站厂房的洪水标准应取与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洪水标准相同,这是因为平原区洪水一般持续时间较长,厂房一旦受淹,损失巨大。
【检查要点和方法】
注意区分平原区水电站厂房是属于水库工程还是水闸工程,两者洪水标准是不同的。
g) 3.3.4 平原、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泄水建筑物消能防冲洪水标准,应根据泄水建筑物的级别,分别按表3.3.1和表3.3.2确定。
【摘编说明】
平原、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条件往往较差,消能防冲工程一旦失事,会危及主要建筑物安全,故规定其消能防冲洪水标准与主要建筑物洪水标准一致。
【检查要点和方法】
注意平原区与滨海区的永久性泄水建筑物消能防冲洪水标准的区别。
h) 3.4.1 灌溉和治涝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3.4.1确定。
表3.4.1 灌溉和治涝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注 灌溉和治涝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可视具体情况和需要研究确定。
【摘编说明】
灌溉、治涝工程主要指渠道及其交叉建筑物、水闸等。这类工程遭遇超标准洪水失事后,一般只会造成经济损失,不会造成大的人身伤亡,故其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比水库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低一些。
【检查要点和方法】
灌溉和治涝工程一般不采用校核洪水标准,若需要可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i) 3.4.2 供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3.4.2确定。
表3.4.2 供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摘编说明】
供水工程包括向城镇及农村居民点、工矿企业和部分农业灌区等供水的区域,引水或跨流域调水工程的干渠及其与河流的立交工程等。表3.4.2系根据《防洪标准》(GB 50201)制定的。
【检查要点和方法】
位于山区、丘陵区的供水水源和水库工程的洪水标准,应按相应地区的水利水电工程的标准确定。平原区供水工程洪水标准按平原区水闸洪水标准制定。
j) 3.4.3 泵站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3.4.3确定。
表3.4.3 泵站建筑物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摘编说明】
本条按《泵站设计规范》(GB/T 50265—97)第3.1.1条制定。
【检查要点和方法】
在确定泵站的洪水标准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修建在河流或平原水库边的堤身式泵站,其洪水标准不应低于堤防的防洪标准。
(2)受潮汐影响的泵站,应结合历史最高潮位,按表3.4.3选定。
k) 3.4.4 堤防工程的洪水标准,应根据江河防洪规划和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分析确定。
对没有整体防洪规划河流的堤防,或不影响整体防洪规划的相对独立的局部堤防,其洪水标准,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按GB 50286—98确定。
穿堤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不低于堤防工程洪水标准。
【摘编说明】
兴建江、河堤防是为了增加河道安全行洪能力,滨海堤防和沿湖圩堤主要是挡洪潮,都是为了保护城镇、工矿企业及农业区的防洪安全。
堤防工程的洪水标准根据其保护对象的重要性而定。本条规定独立承担防洪任务堤防工程的洪水标准,根据《防洪标准》(GB 50201—2014)中有关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确定。对江、河堤防和分蓄洪区围堤的洪水标准,由江河流域防洪规划对它们的要求确定。
堤防上的水工建筑物,如闸、涵等,一般为钢筋混凝土、混凝土或砖石结构,当堤防需要加高时,它们随之加高较为困难。本条规定它们的洪水标准应不低于堤防工程洪水标准。
【检查要点和方法】
主要检查内容包括:江河防洪规划;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堤防上是否有永久性穿堤建筑物。
4-2-1-2 《水电站厂房设计规范》SL 266—2014
a) 3.2.1 水电站厂房(包括厂区建筑物)应按其工程等级及挡水条件采取下列相应的洪水标准:
1 壅水厂房兼作为枢纽挡水建筑物,其防洪标准应与该枢纽工程挡水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相一致。
2 非壅水厂房的防洪标准应按表3.2.1的规定确定。
表3.2.1 非壅水厂房的洪水标准
【摘编说明】
壅水厂房上游防洪标准与枢纽工程挡水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相一致没有任何异议,但壅水厂房的下游防洪标准采用与枢纽工程挡水建筑物相同防洪标准在行业内存在不同意见。国内部分壅水厂房下游防洪标准与壅水建筑物防洪标准相比有所降低,主要集中在南方,以航电枢纽居多。
对于壅水厂房下游防洪标准按枢纽工程挡水建筑物相同防洪标准,造成水电站进厂困难,工程投资显著加大,经论证可适当降低下游防洪标准,但不宜低于按表3.2.1确定的洪水标准。
【检查要点和方法】
(1)检查工程等别和厂房建筑物级别划分是否合理?是否与审批文件一致?
(2) 厂房建筑物是壅水厂房还是非壅水厂房。
4-2-1-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
a) 3.2.6 导流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级别在表3.2.6规定幅度内选择。对导流建筑物级别为3级且失事后果严重的工程,应提出发生超标准洪水时的预案。
表3.2.6 导流建筑物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摘编说明】
(1)导流建筑物类型的影响:一般土石结构类型漫水失事的可能性比混凝土、浆砌石结构类型建筑物要大一些。根据1981年《全国水库垮坝登记手册》资料统计,绝大多数垮坝坝型为土石结构类型。水利水电工程中,由于洪水漫顶而溃堰也是土石类结构型占多数,如白莲河上游土石围堰、新丰江下游土石过水围堰等。因此,表3.2.6将导流建筑物类型列为确定洪水标准的一个条件,土石结构围堰的设计洪水标准较同级混凝土、浆砌石结构围堰定得更高。
(2)洪水标准封顶: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导流建筑物洪水标准习惯用5年、10年、20年、50年等标准。从我国设计实际出发,并考虑到规范具有一定的先进性,本条规定3级导流建筑物采用50年重现期封顶,4级导流建筑物采用20年重现期封顶。
(3)为了增加安全度,某些特别重要工程建议考虑遭遇超标准洪水的预案。
b) 3.2.7 当导流建筑物与永久建筑物结合时,导流建筑物设计级别与洪水标准仍应按表3.2.1及表3.2.6规定执行;但成为永久建筑物部分的结构设计应采用永久建筑物级别标准。
【摘编说明】
导流建筑物中如其中一部分系利用永久建筑物,利用部分的结构设计标准应按永久建筑物采用,但其作为担负导流任务而言,与其他临时导流建筑物组合成一个整体,其导流设计级别应与其他临时导流建筑物级别相同,仍应按表3.2.1规定划分,即导流设计洪水标准不因其系永久建筑物而提高。
c) 3.2.12 过水围堰级别应按表3.2.1确定,该表中的各项指标是以过水围堰挡水期情况作为衡量依据。
【摘编说明】
采用过水围堰允许基坑淹没的导流方式在国内外得到相当广泛运用,让河流最大洪峰流量通过围堰或施工中的坝体,事实证明是既经济又可行的。
过水围堰的级别,我国以往习惯的设计方法是对应永久建筑物的等级即可确定围堰级别,此标准主要用于堰体稳定和结构计算。本条规定接表3.2.1确定过水围堰级别,一般情况下因挡水期围堰较低,库容较小,所定级别不会高于4级,这是符合我国实际设计、施工情况的。
过水围堰的过水流量同样可用频率法和实测资料两种方法确定。第一种方法用确定的围堰级别查表3.2.6选定过水流量标准,第二种方法是分析实测洪水后选定过水流量标准。围堰过水最危险状况不一定发生在最大洪水期,本条规定过水期应找出最危险流量作为控制标准。
d) 3.2.16 当坝体填筑高程超过围堰堰顶高程时,坝体临时度汛洪水标准应根据坝型及坝前拦洪库容按表3.2.16规定执行。
表3.2.16 坝体施工期临时度汛洪水标准 [重现期 (年)]
【摘编说明】
鉴于坝体挡水度汛一般仅1~2个汛期,随后永久泄水建筑物即可投入正常运转,故当坝体填筑高程超过围堰堰顶高程时,坝体临时度汛洪水标准比相应导流建筑物洪水标准高。
e) 3.2.17 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后,如永久泄洪建筑物尚未具备设计泄洪能力,坝体度汛洪水标准应分析坝体施工和运行要求后按表3.2.17 规定执行。汛前坝体上升高度应满足拦洪要求,帷幕灌浆及接缝灌浆高程应能满足蓄水要求。
表3.2.17 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后坝体度汛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摘编说明】
水库蓄水阶段或大坝施工期运用阶段的度汛洪水标准,因导流泄水建筑物已经封堵、永久泄洪建筑物已具备泄洪能力,故比建成后的大坝正常运用洪水标准低,因此用正常运用时的下限值作施工期运用的上限值。由于混凝土坝施工期运用的标准应比土石坝低,故取土石坝的下限值作混凝土坝的上限值。
【检查要点和方法】
对临时性的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进行检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导流建筑物级别确定和类型划分是否符合规范规定,是否有超标准洪水预案。
(2)当坝体填筑高程超过围堰堰顶高程时,坝体临时度汛洪水标准应按表3.2.16规定执行。
(3)当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后,坝体度汛洪水标准应按表3.2.17 规定执行。
【案例分析】
重庆玉滩水库,总库容1.5亿m3,大坝采用沥青心墙堆石坝,坝高42.7m,2级建筑物。施工期采用分期导流,上游土石围堰为4级建筑物,因围堰挡水时段较短,故导流标准选用下限10年一遇;第二年汛前,大坝填筑高程已超过围堰高程,故坝体临时度汛洪水标准提高到50年一遇;第三年汛前,导流建筑物已封堵,大坝已填筑到设计高程,溢洪道基本具备过洪条件,坝体度汛洪水标准提高到100年一遇设计,500年一遇校核。
4-2-1-4 《调水工程设计导则》SL 430—2008
a) 9.2.8 调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9.2.8确定。
表9.2.8 调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摘编说明】
调水工程河渠交叉建筑物洪水标准应综合考虑穿越处河道上游流域面积、交叉建筑物结构型式等因素确定。
例如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规定:总干渠河渠交叉断面以上集流面积不小于20km2的河渠交叉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为10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为300年一遇;集流面积小于20km2的左岸排水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为5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为200年一遇;总干渠与各类河渠交叉、左岸排水建筑物连接渠段的防洪标准与相应的主体建筑物洪水标准一致。
【检查要点和方法】
(1)调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穿越堤防时,其洪水标准应不低于堤防的洪水标准。
(2)调水工程中泵站的洪水标准应取表9.2.8中的上限。
4-2-1-5 《灌溉与排水渠系建筑物设计规范》 SL 482—2011
a) 3.2.1 渠系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应按表3.2.1确定。其校核洪水标准应视建筑物的具体情况和需要研究决定。
表3.2.1 渠系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
b) 3.2.2 潮汐河口处渠系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根据其级别应按表3.2.2确定。
表3.2.2 潮汐河口外渠系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
【摘编说明】
渠系建筑物的设计洪水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级别确定,在潮汐河口段,水位受海洋潮汐和江河洪水的双重影响,潮汐河口段与非潮汐河口段的渠系建筑物受洪潮影响不同,应按潮汐河口段和非潮汐河口段分别确定洪水标准。在潮汐河口段,当同频率江河洪水与高潮位组合时,会造成渠系洪水位的升高,因此,3级以上的渠系建筑物在潮汐河口处的设计洪水标准比非潮汐河口段的渠系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高。
【检查要点和方法】
(1)根据建筑物所处的位置和受潮汐影响的情况,按潮汐河口段和非潮汐河口段分别确定设计洪水标准。
(2)建筑物设定的校核洪水标准,检查其是否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了分析研究。
(3)设计文件中采用的建筑物洪水标准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
4-2-1-6 《水利水电工程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设计规范》SL 566—2012
a) 11.1.3 水位站应满足防洪标准和测洪标准的要求。水位站的防洪标准和测洪标准,应按表11.1.3的规定执行。
表11.1.3 水位站防洪标准和测洪标准
【摘编说明】
(1) 本标准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水文自动测报系统的初步规划和总体设计。
(2) 水库、闸坝站防洪标准和测洪标准依据工程自身防洪标准、《水位观测平台技术标准》(SL 384)有关规定制定;河道、湖泊站防洪标准和测洪标准依据《水文基础设施建设与技术装备标准》(SL 276)、《水位观测平台技术标准》(SL 384)有关规定,并结合国内现有水利水电工程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的实际运行情况制定。
(3) 测洪标准是指水文设施设备能够实测的相应洪水标准。
【检查要点和方法】
(1) 当出现不大于防洪标准相应洪水时,应能保证水位观测站建筑物的防洪安全,仪器设备不被洪水淹没。
(2) 当出现不大于测洪标准相应洪水位时,水位观测设施设备应能正常运行,测站测报工作应能正常开展。
【案例分析】
2013年初嫩江干流建设完成了5处水质自动监测站并投入试运行。按照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与技术装备标准》(SL 276—2002),大河控制站防洪标准应为100年一遇洪水水位加1m设计。某站站房和观测设施防洪标准未达到要求。2013年7—8月间,嫩江流域发生了大洪水,部分河段超过50年一遇洪水,该站站房被淹,室内过水高度1.53m,站房内部电气、供暖等设备被洪水浸泡损毁。
4-2-1-7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导流设计规范》SL 623—2013
a) 3.2.1 导流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级别在表3.2.1规定幅度内选择。同一导流分期各导流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相同,以主要挡水建筑物的设计洪水标准为准。
表3.2.1 导流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 单位:重现期(年)
【摘编说明】
本条针对导流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做出的规定,和4-2-1-3第a)条一致,编制说明同4-2-1-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第a)条。
【检查要点和方法】
同4-2-1-3第a条。
b) 3.3.1 当坝体施工高程超过围堰堰顶高程时,坝体临时度汛洪水标准应根据坝型及坝前拦洪库容按表3.3.1的规定执行。
表3.3.1 坝体施工期临时度汛洪水标准 单位:重现期(年)
【摘编说明】
本条针对坝体施工期临时度汛洪水标准做出的规定,和4-2-1-3第d)条比较,细化了临时度汛时的库容大小指标。结合近年来部分工程的实际度汛情况,将施工期混凝土坝的最高度汛标准由不小于50年一遇改为不小于100年一遇;将施工期土石坝的最高度汛标准由不小于100年一遇改为不小于200年一遇。
鉴于坝体挡水度汛一般仅1~2个汛期,随后永久泄水建筑物即可投入正常运转,故当坝体填筑高程超过围堰堰顶高程时,坝体临时度汛洪水标准比相应导流建筑物洪水标准高。
【检查要点和方法】
同4-2-1-3第d)条。
c) 3.3.2 导流泄水建筑物全部封堵后,如永久泄洪建筑物尚未具备设计泄洪能力,坝体度汛洪水标准应在分析坝体施工和运行要求后按表3.3.2的规定执行。汛前坝体上升高度应满足拦洪要求,帷幕灌浆及接缝灌浆高程应满足蓄水要求。
表3.3.2 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后坝体度汛洪水标准 单位:重现期(年)
【摘编说明】
本条针对导流建筑物封堵后坝体临时度汛洪水标准做出的规定,同4-2-1-3第e)条,编制说明同4-2-1-3第e)条。
【检查要点和方法】
同4-2-1-3第e)条。
d) 10.2.1 对导流建筑物级别为3级且失事后果严重的工程,应提出发生超标准洪水时的预案。
【摘编说明】
本条针对导流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做出的规定,和4-2-1-3第a)条一致,编制说明同4-2-1-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第a)条。
【检查要点和方法】
同4-2-1-3第a)条。
4-2-1-8 《水利水电工程围堰设计规范》SL 645—2013
a) 3.0.9 围堰工程设计洪水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级别在表3.0.9规定幅度内选择。对围堰级别为3级且失事后果严重的工程,应提出发生超标准洪水时的工程应急措施。
表3.0.9 围堰工程洪水标准 单位:重现期(年)
【摘编说明】
本条针对围堰工程设计洪水标准做出的规定,和4-2-1-3第a)条一致,编制说明同4-2-1-3第a)条。
【检查要点和方法】
同4-2-1-3第a)条。
4-2-1-9 《土石坝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648—2013
a) 3.0.4 由坝体拦洪度汛时,应根据当年坝体设计填筑高程所形成的坝前拦洪库容,按表3.0.4确定度汛标准。
表3.0.4 坝体施工期临时度汛设计洪水标准
【摘编说明】
本条针对土坝坝体施工期临时度汛洪水标准做出的规定,和4-2-1-3第d)条一致,编制说明同4-2-1-3第d)条。
【检查要点和方法】
同4-2-1-3第d)条。
4-2-2 安全超高
对于“安全超高”的定义有两种:一是“安全超高”包括波浪爬高、风壅增高和安全加高等三项;二是“安全超高”仅指安全加高。执行强制性条文时,应注意不同标准对不同建筑物的规定的差别。
4-2-2-1 《泵站设计规范》GB 50265—2010
a) 6.1.3 泵房挡水部位顶部安全加高不应小于表6.1.3的规定。
表6.1.3 泵房挡水部位顶部安全加高下限值(m)
注1:安全加高系指波浪、壅浪计算顶高程以上距离泵房挡水部位顶部的高度;
注2:设计运用情况系指泵站在设计运行水位或设计洪水位时运用的情况,校核运用情况系指泵站在最高运行水位或校核洪水位时运用的情况。
【摘编说明】
规定“安全加高”是为了避免各种因素可能对泵房安全产生不利影响而采取的一种工程措施,主要考虑的影响因素为:①洪水水位计算中可能存在误差;②风浪计算中所采用的经验公式的局限性;③泥沙淤积估算的误差及其他因素对水位抬高的影响。安全加高依据建筑物的类型、运用工况和建筑物的级别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数值,确保泵房各挡水部位的顶部高程在各种工况下波浪作用不致漫顶。
通常水工建筑物“安全超高”中包含的“波浪爬高、风壅增高和安全加高”三项内容,安全加高只是其中一项,前两项需要经计算确定。对于泵房,应根据其不同的挡水面的形式,参照相应标准的规定和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地震区,顶部高程的确定还需考虑地震产生的壅浪和地震引起的建筑物自身和基础的附加沉陷;当库内大体积滑坡或塌岸时,还应考虑滑坡或塌岸引起的涌浪。
【检查要点和方法】
(1) 是否根据泵站的设计运用情况和校核运用情况分别确定挡水部位的挡水水位和安全加高值。
(2)是否根据不同挡水水位分别进行波浪和壅浪计算,确定建筑物相应波浪爬高和壅浪高度。
(3)是否是在波浪、壅浪计算顶高程以上增加安全加高,最终确定泵房挡水部位的顶部高程。
4-2-2-2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
a) 4.0.1 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挡水建筑物顶部高程,应按工程设计情况和校核情况时的静水位加相应的波浪爬高、风壅增高和安全加高确定。其安全加高应不小于表4.0.1中的规定。
表4.0.1 永久性挡水建筑物安全加高(m)
【摘编说明】
本条中的“波浪爬高、风壅增高和安全加高”三项内容,前两项需要经计算确定,对于不同的建筑物,有相应的标准规定其计算方法。确定的永久性挡水建筑物顶部高程应保证波浪不能漫顶。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地震区,顶部高程的确定还需考虑地震产生的壅浪和地震引起的建筑物自身和基础的附加沉陷;当库内大体积滑坡或塌岸时,还应考虑滑坡或塌岸引起的涌浪。
本条中的“安全加高”是为了避免各种因素对建筑物安全的影响而采取的一种工程措施。主要是考虑:①洪水水位计算中可能存在误差;②风浪计算中所采用的经验公式的局限性;③泥沙淤积估算的误差及其他因素对水位抬高的影响。安全加高随着建筑物的类型、运用情况和建筑物的级别不同而规定不同数值。
由表4.0.1可以看出,土石坝的安全加高值要比混凝土闸坝和浆砌石闸坝大,这是由于土石坝抗御洪水漫顶的能力弱,且失事后垮坝速度很快,会对下游造成严重灾害。同时,土石坝的最小安全超高值的规定在平原地区要大于山区,主要是考虑大坝失事后在平原地区所影响的范围要远大于山区。
【检查要点和方法】
在确定永久性挡水建筑物顶部高程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当挡水建筑物顶部设有稳定、坚固和不透水的且与建筑物的防渗体紧密结合的防浪墙时,防浪墙顶部高程可按4.0.1条确定,但挡水建筑物顶部高程应不低于水库正常蓄水位。
(2) 土石坝的土质防渗体顶部在设计静水位以上的超高,斜墙0.6~0.8m、心墙0.3~0.6m,且防渗体顶部高程应不低于校核情况下的静水位。
b) 4.0.5 确定地震区土石坝顶部超高时,应另计入地震坝顶沉陷和地震涌浪高度。地震涌浪高度,可根据坝前水深和设计烈度的大小,采用0.5~1.5m。当库区有可能发生大体积坍岸或滑坡引起涌浪时,其安全加高应进行专门研究。
【摘编说明】
本条对碾压式土石坝安全超高的特殊规定:
(1)地震区的土石坝。土石坝与其他坝型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坝顶因地震所产生的坝顶附加沉陷值较难计算,可同时根据经验和类比,综合考虑选用。根据辽宁海城地震调查资料,地震烈度为8~9度区域附加沉陷约等于坝高的1.2%~1.44%;地震烈度较低时,附加沉陷则相应减小。若坝基为软土和松砂时,则其上部10~20m可按坝的附加沉陷比率计算沉陷量。必须指出,只有在正常蓄水位时,才考虑地震产生的涌浪和附加沉陷,而安全加高应为校核情况。
(2)库区有可能发生大体积坍岸或滑坡引起涌浪的情况。滑坡产生的涌浪高度可根据地质勘探资料估算滑坡体的体积、厚度和滑速等计算求得。由于涌浪传播计算方法是将库岸简化为直立面平行的两条直线,不计能量损耗或作为一定已知量考虑,故其计算精度不高,只能作估算参考。对于重要水库,最好是做水工模型试验进行验证。滑坡产生的涌浪,由于其复杂性,应根据滑坡的产状、形态计算或试验确定某一水位下可能产生的滑坡。如小浪底库区的滑坡,根据计算,其滑动并非在正常蓄水位,而是在某一低水位产生。
(3)预留沉降超高。土石坝由于竣工后坝顶会继续沉降,因此施工时应预留沉降超高。该高度不在安全超高之内,应根据沉降计算和工程类比确定。
【检查要点和方法】
(1)只有在正常蓄水位时,才考虑地震产生的涌浪和附加沉陷,而安全加高应为校核情况。
(2)关于预留沉降超高问题,土石坝由于竣工后坝顶会继续沉降,因此施工时应预留沉降超高。该高度不在安全超高之内,应根据沉降计算和工程类比确定。
c) 4.0.7 不过水的临时性挡水建筑物的顶部高程,应按设计洪水位加波浪高度,再加安全加高确定。安全加高值按表4.0.7确定。
表4.0.7 临时性挡水建筑物安全加高(m)
【摘编说明】
若临时性挡水建筑物为土石结构,则对于其防渗体顶部高程的规定应与土石坝相同,即防渗体顶部在设计洪水位以上的超高值:斜墙式防渗体为0.6~0.8m,心墙式防渗体为0.3~0.6m。如果是围堰工程,堰顶高程应考虑下游支流不同流量组合下水位的顶托,及导流建筑物水流入河槽时可能的壅水作用。
对于北方寒冷地区的河流,同时应考虑冰塞、冰坝造成的壅水高度。
【检查要点和方法】
(1)临时性挡水建筑物的类型和级别。
(2)不过水的临时性挡水建筑物顶部高程,应按设计洪水位加波浪高度,再加表4.0.7安全加高确定。
4-2-2-3 《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 274—2001
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碾压式土石坝的设计,达到工程安全、经济合理和技术先进的要求,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1、2、3级碾压式土石坝以及3级以下坝高大于30m的碾压式土石坝的设计。对于特殊重要的碾压式土石坝,应进行专门研究。
a) 5.3.1 坝顶在水库静水位以上的超高应按式(5.3.1)确定:
式中 y ——坝顶超高,m;
R ——最大波浪在坝坡上的爬高,m,可按本规范附录A计算;
e ——最大风壅水面高度,m,可按本规范附录A计算;
A ——安全加高,m,按表5.3.1确定。
表5.3.1 安全加高 A 值(m)
b) 5.3.2 地震区的安全加高尚应增加地震沉降和地震壅浪高度,按SL 203—97《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确定。
c) 5.3.6 坝顶应预留竣工后沉降超高。沉降超高值应按本规范8.4.3的规定确定。各坝段的预留沉降超高应根据相应坝段的坝高而变化。预留沉降超高不应计入坝的计算高度。
d) 5.5.3 土质防渗体顶部在正常蓄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以上的超高,应按表5.5.3的规定取值。非常运用条件下,防渗体顶部不应低于非常运用条件的静水位。并应核算风浪爬高高度的影响。
表5.5.3 正常运用情况下防渗体顶部超高(m)
当防渗体顶部设有防浪墙时,防渗体顶部高程可不受上述限制,但不得低于正常运用的静水位。
防渗体顶部应预留竣工后沉降超高。
【摘编说明】
(1)坝顶在静水位以上超高系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确定。坝工建设中曾有因库区大体积滑坡引起壅浪漫过坝顶而造成巨大损失的事例,国内如柘溪水电站,国外如意大利的瓦希昂水电站,从而引起了工程界的重视。故如果库区内有可能发生大体积塌岸和滑坡情况时,对壅浪高度和对坝面的破坏能力等应进行专门研究。
(2)设计地震烈度为8度、9度时,安全超高应计入坝和地基在地震作用下的附加沉陷。从国内外的实例资料看,如果坝基与坝体质量良好,在地震烈度7度、8度地区,地震引起的坝顶沉陷一般不超过坝高的1%。我国汶川特大地震震后实测,紫坪铺大坝坝顶中部最大沉降744mm。
地震涌浪与地震机制、震级、坝面到对岸距离、水库面积、岸坡和坝坡坡度等因素有关。在设计时常预留涌浪超高,一般地震涌浪高度可根据设计烈度和坝前水深采用0.5~1.5m。日本地震涌浪按坝高1%计算。对库区内可能因地震引起的大体积塌岸和滑坡而形成的涌浪,应另行研究。
(3)由于坝顶高程不够引起溃坝可能有以下两种情况:其一是坝顶超高偏小;其二是竣工后坝体沉降。第一种情况,应在坝顶安全超高中考虑;第二种情况,坝顶应预留竣工后沉降超高。
(4)土质防渗体顶部超高系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的规定确定的。防渗体顶部不应低于非常运用条件的静水位,并应核算风浪爬高高度的影响,是在无风浪时的最低要求。若风浪较高,在频繁的风浪作用下,库水有可能通过心墙顶部向下游渗水,因此,如风浪较高,防渗体顶部也应相应抬高,以防风浪形成壅水通过防渗体顶部渗至下游。
【检查要点和方法】
(1)坝顶超高应按以下运用条件分别计算,取其最大值:
1) 设计洪水位加正常运用条件的坝顶超高。
2) 正常蓄水位加正常运用条件的坝顶超高。
3) 校核洪水位加非常运用条件的坝顶超高。
4) 正常蓄水位加非常运用条件的坝顶超高。
(2)地震区的土石坝安全加高应增加地震沉降和地震壅浪高度。
(3)坝顶应预留竣工后沉降超高。
(4)土质防渗体顶部在正常运用情况下的超高,应按表5.5.3的规定取值。防渗体顶部高程不应低于非常运用条件的静水位,同时应核算风浪爬高的影响。当防渗体顶部设有防浪墙时,防渗体顶部高程不得低于正常运用的静水位。
【案例分析】
(1)某水库总库容为1.1亿m3,主坝为均质土坝,高70m,工程位于地震烈度为7度地震区,设计洪水位为215.50m,校核洪水位为217.50m,正常蓄水位为215.00m。正常和非常运用条件下的波浪爬高分别为3.5m、1.8m。正常和非常运用条件下的最大风壅水面高度分别为0.5m、0.7m。地震壅浪高度取1.0m,地震沉降按0.5m计。
设计洪水位加正常运用条件下坝顶超高为:
y=R+e+A=3.5+0.5+1.0=5.0(m)
坝顶高程为:215.50+5.0=220.50(m)
正常蓄水位加正常运用条件下坝顶超高为:
y=R+e+A=3.50+0.5+1.0=5.0(m)
坝顶高程为:215.00+5.0=220.00(m)
校核洪水位加非常运用条件下坝顶超高为:
y=R+e+A=1.80+0.7+0.5=3.0(m)
坝顶高程为:217.3 0+3.0=220.30(m)
正常蓄水位加非常运用再加地震条件下坝顶超高为:
y=R+e+A+B=1.8+0.7+1.5+0.5=4.5(m)
坝顶高程为:215.00+3.8=219.50(m)。
由上计算:坝顶高程由设计洪水位控制,为220.50m。
(2)某工程采用黏土心墙堆石坝,坝高29.5m,坝顶高程为368.00m,正常蓄水位364.20m,心墙顶高程为364.60m,由于风浪较高,坝顶设有高1.0m的防浪墙,防浪墙和心墙顶之间未连接。在频繁的风浪作用下,库水有可能通过心墙顶部向下游渗水。大坝完工正式蓄水前,根据蓄水安全鉴定审查意见,在心墙和防浪墙之间开槽重新做防渗体,以防风浪形成壅水通过防渗体顶部渗至下游。
4-2-2-4 《溢洪道设计规范》SL 253—2000
a) 2.3.7 控制段的闸墩、胸墙或岸墙的顶部高程,在宣泄校核洪水时不应低于校核洪水位加安全超高值;挡水时应不低于设计洪水位或正常蓄水位加波浪的计算高度和安全超高值。安全超高下限值见表2.3.7。
表2.3.7 安全超高下限值单位:m
当溢洪道紧靠坝肩时,控制段的顶部高程应与大坝坝顶高程协调一致。
【摘编说明】
溢洪道具有挡水和泄水的双重作用,对于其顶部高程的计算,应分为泄洪和关门两种工况来考虑。在溢洪道尚未泄水时,闸门关闭,此时上游水位可能已达设计水位或校核水位,且存在由于风吹而产生的壅浪;当溢洪道泄水时,闸门打开,由于流速的影响,水面不会形成较高的壅浪,至少不会形成立波型波态。因此,在溢洪道挡水时,其工作性质和其他挡水建筑物一样,在计算其挡水部分顶部高程时,必须考虑风浪的影响;当泄水时,则不考虑风浪的影响。
【检查要点和方法】
溢洪道控制段顶部高程,应考虑挡水和泄水两种工况分别计算确定;当溢洪道紧靠坝肩时,控制段的顶部高程应与大坝坝顶高程协调一致。
4-2-2-5 《水闸设计规范》SL 265-2001
a) 4.2.4 水闸闸顶高程应根据挡水和泄水两种运用情况确定。挡水时,闸顶高程不应低于水闸正常蓄水位(或最高挡水位)加波浪计算高度与相应安全超高值之和;泄水时,闸顶高程不应低于设计洪水位(或校核洪水位)与相应安全超高值之和。水闸安全超高下限值见表4.2.4。
表4.2.4 水闸安全超高下限值(m)
位于防洪(挡潮)堤上的水闸,其闸顶高程不得低于防洪(挡潮)堤堤顶高程。
闸顶高程的确定,还应考虑下列因素:
——软弱地基上闸基沉降的影响;
——多泥沙河流上、下游河道变化引起水位升高或降低的影响;
——防洪(挡潮)堤上水闸两侧堤顶可能加高的影响等。
b) 4.2.17 露顶式闸门顶部应在可能出现的最高挡水位以上有0.3~0.5m 的超高。
【摘编说明】
(1)水闸具有挡水和泄水的双重作用,对于其顶部高程的计算,应分为泄洪和关门两种工况考虑。挡潮闸的运用方式是当潮水位等于闸上水位时,关门挡潮;当潮水位低于闸上水位时,开闸泄水。因而,在关门挡潮时,潮浪推进,将产生潮位壅高。在计算挡潮闸闸顶高程时,除采用设计最高潮水位加上风浪高度和安全加高外,尚应加上潮位壅高高度。潮位壅高可按波浪理论计算,亦可参考实测资料选用。
(2)对于露顶式门顶高的确定,一般有三种意见:一是在设计洪水位或校核洪水位以上加波浪计算高度,但不加安全超高,即闸门顶高与波浪计算标高相平;二是在设计洪水位或校核洪水位以上加安全超高,但不加波浪计算高度,即允许在大风浪条件下波浪部分溅过闸门顶部;三是在可能出现的最高挡水位以上加安全超高,同样也允许波浪部分溅过闸门顶部。按照第一、第二种意见,闸门顶部均比闸顶高程低得有限;而按照第三种意见,闸门顶高有可能比闸顶高程低得较多,特别是在最高挡水位比设计水位或校核洪水位低得较多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本标准采纳了比较经济合理的第三种意见。
【检查要点和方法】
水闸闸顶高程应根据挡水和泄水两种运用情况确定,同时,还应考虑下述几个因素:
(1)建在软弱地基上的水闸应考虑地基沉降影响,应给闸顶高程预留合理超高。地基沉降的确定,可用类比法,即参照类似地基条件下已建的实测资料研究确定,也可根据沉降计算确定。
(2)在多泥沙河道上建闸,泥沙淤积对水位抬高有影响。抬高多少目前尚无精确的计算方法,仅可参照已建工程的实践经验和实测资料研究确定。
(3)要考虑防洪大堤可能逐年加高及闸的使用年限,不至于在使用中出现两侧大堤高于闸顶的情况。
(4)位于防洪(挡潮)堤上的水闸,其闸顶高程不得低于防洪(挡潮)堤堤顶高程。
【案例分析】
安徽省淮河上某水闸,1级建筑物,设计洪水位为23.65m,校核洪水位为24.50m,泄水时与设计洪水位和校核洪水位相应安全超高值分别为1.5m和1.0m,预留沉降0.3m,闸顶高程由泄水工况校核洪水位加安全超高再加预留沉降确定为25.8m。该闸最高挡水位为19.00m,闸门顶高比最高挡水位高0.5m,闸门顶高定为19.5m。该闸闸门顶高比设计洪水位或校核洪水位低很多,这样布置降低了闸门高度,是比较经济合理的。
4-2-2-6 《混凝土拱坝设计规范》 SL 282—2003
本标准适用于水利水电枢纽中1级、2级、3级混凝土拱坝的设计。4级、5级混凝土拱坝设计可参照使用。坝高大于200m或有特殊情况的拱坝工程,应进行专门研究。
a) 9.1.1 坝顶高程应不低于校核洪水位。坝顶上游侧防浪墙顶高程与水库正常蓄水位的高差或与校核洪水位的高差,可按公式(9.1.1)计算,应选择两者计算所得防浪墙顶高程的高者作为最终的选定高程。
式中 Δh——防浪墙顶与水库正常蓄水位或校核洪水位的高差,m;
h b——波高,m,按本规范附录B.5确定;
h z——波浪中心线至水库正常蓄水位或校核洪水位的高差,m,按本规范附录B.5确定;
h c——安全超高,按表9.1.1的规定取值。
表9.1.1 安全超高hc(m)
【摘编说明】
(1)波浪要素计算详见《混凝土拱坝设计规范》(SL 282—2003)附录B.5,拱坝一般位于山区峡谷地带,规范推荐采用官厅公式计算波高。
(2)防浪墙顶的高程需分别计算正常蓄水位和校核洪水位两种工况。
【检查要点和方法】
混凝土拱坝坝顶高程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坝顶高程应高于校核洪水位。
(2)坝顶上游防浪墙顶的高程,应考虑正常蓄水位和校核洪水位两种工况分别按式(9.1.1)计算,选用其中的较大值。
4-2-2-7 《水利水电工程进水口设计规范》SL 285—2003
a) 3.2.2 安全超高标准。
闸门、启闭机和电气设备工作平台对挡水位的安全超高标准,对于整体布置进水口应与大坝、河床式水电站和拦河闸等枢纽工程主体建筑物相同;对于独立布置进水口应根据进水口建筑物级别与特征挡水位按表3.2.2采用;对于堤防涵闸式进水口还应符合GB 50286—98的有关规定。
表3.2.2 进水口工作平台安全超高标准(cm)
注 表中安全超高为特征挡水位加波浪爬高、风壅增高后的安全加高值。
【摘编说明】
表3.2.2中设计水位是指水库(或河流)设计洪水位;校核水位是指水库(或河流)校核洪水位。进水口闸门、启闭机械和电气设备工作平台高程应为设计水位或校核水位加本规范表3.2.2的安全超高值,并取较高者确定。
【检查要点和方法】
(1)进水口的类型和级别。
(2)对于整体布置进水口应与枢纽工程主体建筑物相同。
(3)表3.2.2适用于独立布置进水口。
(4)对于堤防涵闸式进水口还应符合堤防设计规范GB 50286的有关规定。
4-2-2-8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
a) 3.4.10 不过水围堰堰顶高程和堰顶安全加高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堰顶高程不低于设计洪水的静水位与波浪高度及堰顶安全加高值之和,其堰顶安全加高不低于表3.4.10值。
表3.4.10 不过水围堰堰顶安全加高下限值单位:m
2 土石围堰防渗体顶部在设计洪水静水位以上的加高值:斜墙式防渗体为0.6~0.8m;心墙式防渗体为0.3~0.6m。
3 考虑涌浪或折冲水流影响,当下游有支流顶托时,应组合各种流量顶托情况,校核围堰堰顶高程。
4 可能形成冰塞、冰坝的河流应考虑其造成的壅水高度。
【摘编说明】
临时性挡水建筑物如施工围堰等,其顶部高程的计算方法与永久性的挡水建筑物相同,所不同的是在考虑洪水情况时仅考虑设计情况。
【检查要点和方法】
(1)不过水围堰堰顶安全加高下限值按表3.4.10选定。
(2)土石围堰防渗体顶部在设计洪水静水位以上的加高值:斜墙式防渗体为0.6~0.8m;心墙式防渗体为0.3~0.6m。
(3)在确定不过水围堰堰顶高程时,还应考虑涌浪或折冲水流以及冰塞、冰坝的影响。
4-2-2-9 《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SL 319—2005
《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于1978年首次发布,1984年做了局部修改和补充规定,2005年对其进行修订。本标准适用于水利水电大型、中型工程岩基上的1级、2级、3级混凝土重力坝的设计,4级、5级可参照使用。坝高大于200m或特别重要的混凝土重力坝设计,应对一些特殊问题进行专门研究。
a) 8.1.1 坝顶应高于校核洪水位,坝顶上游防浪墙顶的高程应高于波浪顶高程,其与正常蓄水位或校核洪水位的高差,可由公式 (8.1.1)计算,应选择两者中防浪墙顶高程的高者作为选定高程。
式中 Δh——防浪墙顶至正常蓄水位或校核洪水位的高差,m;
h 1%——波高,m;
h z——波浪中心线至正常或校核洪水位的高差,m;
h c——安全超高,按表8.1.1采用。
表8.1.1 安全超高hc(m)
【摘编说明】
(1)波浪要素计算详见《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SL 319—2005)附录B.6.3, h1%为累积频率为1%的波高。
(2)防浪墙顶的高程需分别计算正常蓄水位和校核洪水位两种工况。
【检查要点和方法】
混凝土重力坝坝顶高程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坝顶高程应高于校核洪水位。
(2)坝顶上游防浪墙顶的高程,应分别计算正常蓄水位和校核洪水位两种工况,选用其中的较大值。
4-2-2-10 《水工挡土墙设计规范》SL 379—2007
a) 3.2.2 不允许漫顶的水工挡土墙墙前有挡水或泄水要求时,墙顶的安全加高值不应小于表3.2.2规定的下限值。
表3.2.2 水工挡土墙墙顶安全加高下限值单位:m
【摘编说明】
表3.2.2规定的水工挡土墙墙顶安全加高下限值与SL 265—2001的规定是对应的。对于不允许水流从墙顶漫溢的水工挡土墙,兼有挡土和挡水的双重任务,如水工建筑物上游的翼墙,在所属水工建筑物关闸挡水时,无论是在正常蓄水位或最高挡水位条件下,由于风力作用,墙前均会出现波浪(立波或破碎波波型),因此翼墙的墙顶高程不应低于正常蓄水位(或最高挡水位)加波浪计算高度与相应安全加高值之和。当所属水工建筑物系泄水建筑物,遇到设计洪水位(或校核洪水位)必须开闸泄水时,由于流速的影响,水面不会形成较高的波浪,至少不会形成立波波型,因此翼墙的墙顶高程不应低于设计洪水位(或校核洪水位)与相应安全加高值之和。
【检查要点和方法】
(1)检查水工挡土墙的类型和级别。
(2)不允许漫顶的挡土墙墙顶高程应同时满足挡水和泄水两种情况。
(3)当所属水工建筑物关门挡水时,计及波浪计算高度;开闸泄洪时,不计波浪计算高度。
4-2-2-1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导流设计规范》SL 623—2013
a) 6.3.10 不过水围堰堰顶高程和堰顶安全加高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堰顶高程不低于设计洪水的静水位与波浪高度及堰顶安全加高值之和,其堰顶安全加高不低于表6.3.10中的值。
2 土石围堰防渗体顶部在设计洪水静水位以上的加高值:斜墙式防渗体为0.6~0.8m;心墙式防渗体为0.3~0.6m。3级土石围堰的防渗体顶部宜预留完工后的沉降超高。
3 考虑涌浪、折冲水流或下游支流顶托影响。
4 可能形成冰塞、冰坝的河流应考虑其造成的壅水高度。
表6.3.10 不过水围堰堰顶安全加高下限值 单位:m
【摘编说明】
本条针对不过水围堰堰顶安全加高所做的规定同4-2-2-8,不同点对3级土石围堰的防渗体做了新的规定。摘编说明同4-2-2-8。
【检查要点和方法】
同4-2-2-8,但应注意3级土石围堰的防渗体是否预留沉降超高。
4-2-2-12 《水利水电工程围堰设计规范》SL 645—2013
a) 6.2.3 不过水围堰堰顶高程和堰顶安全加高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堰顶高程应不低于设计洪水的静水位与波浪高度及堰顶安全加高值之和,其堰顶安全加高应不低于表6.2.3规定值。
2 土石围堰防渗体顶部在设计洪水静水位以上的加高值:斜墙式防渗体为0.6~0.8m;心墙式防渗体为0.3~0.6m。3级土石围堰的防渗体顶部宜预留完工后的沉降超高。
3 考虑涌浪或折冲水流影响,当下游有支流顶托时,应组合各种流量顶托情况,校核围堰顶高程。
4 可能形成冰塞、冰坝的河流应考虑其造成的壅水高度。
表6.2.3 不过水围堰堰顶安全加高下限值 单位:m
【摘编说明】
本条规定和4-2-2-11基本一致。仅在第3款强调了下游有支流顶托时的设计工况。摘编说明同4-2-2-11。
【检查要点和方法】
同4-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