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流域及山东半岛海水利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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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依据

(1)水资源、海水利用相关的法规政策和意见,包括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民节水行动计划》《“十三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等。

(2)水资源、海水利用相关的规划,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利改革发展“十三五”规划》《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三五”规划》《全国海水利用“十三五”规划》《淮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淮河流域及山东半岛水资源综合规划》《山东省水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江苏省水资源综合规划》;各相关重要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水资源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及各阶段、各省市海水利用规划。

(3)本书相关的规程规范和技术文件,包括《水资源供需预测分析技术规范》(SL 429—2008)等规范标准,《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细则》等技术文件,及国家现行其他相关资料。

(4)本书相关的统计文件,包括省级及各相关重要城市的2015年水资源公报、2016年统计年鉴等。

(5)其他资料,主要是调研资料,包括调研地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行业分布等其他调研资料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