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湖保护与修复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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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2.1 用水定额计算分析

2.1.1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按照家庭用水设备是否齐全,将用水户调查资料分为:设备齐全和设备不齐全两类。利用二次平均法对各地级市不同类型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进行了计算,计算结果见图1。由图1可知,除黄石市、省直辖和咸宁市以外,大部分地级市设备齐全的农村生活用水定额大于设备不齐全时的值,符合一般规律。少数地级市用水定额出现相反规律的原因可能有:①数据代表性不足;②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不仅受到设备是否齐全这一因素的影响,也与节水器具普及率、节水意识、用水成本等多种因素有关,是多种影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2.1.2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空间分布

为了更加明晰用水定额的空间差异,绘制了各市不同类型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空间分布图(略)。对于用水设备齐全的用水定额,荆门市、荆州市、十堰市、恩施州、随州市和武汉市较大,其他地级市用水定额偏小;对于用水设备不齐全的用水定额,黄冈市、荆州市、随州市和恩施州比较大,其他地市相对较小。产生差异的原因可能由用水成本、经济水平等因素引起,具体影响因素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分析。限于资料,未对此进行分析。

2.1.3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初步确定

按照武汉市、其他市(武汉市以外)进行分类,采用同样方法对不同类型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进行了计算。具体计算成果见表1。由表1可知,设备齐全的用水定额,武汉市大于其他地级市的用水定额;设备不齐全的用水定额,武汉市小于其他地级市用水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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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湖北省各地级市不同类型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表1 湖北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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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计算结果及空间差异性分析,武汉市与其他市相比,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并没有表现出偏大或偏小的一致性趋势,因此对于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不考虑区域用水定额差异,根据资料计算湖北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全省平均值。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平均值见表2。

表2 湖北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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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定额合理性分析

(1)与其他省份成果对比。湖南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为80~110L/(人·d),四川省为75~90L/(人·d)。由此可见,湖北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与其他省份用水定额相差不大,特别与湖南省农村居民用水定额更加接近。

(2)与相关规范对比。《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标准》(GB 11730—89)中分为5个气候区,湖北的谷城、均县、十堰市、郧县、郧西、竹山、竹溪、房县、保康、神农架、兴山、巴东、秭归、长阳、五峰、建始、恩施州、恩施、鹤峰、利川、咸丰、宣恩、来凤等23个县、市属于第五区,其他属于第三区。标准中第五区根据有无洗涤池用水定额分别为35~55L/(人·d)和50~80L/(人·d);第三区有无洗涤池的用水定额分别为40~70L/(人·d)和60~100L/(人·d)。湖北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大于规范中的取水定额。主要是由于规范于1989年颁布,距今已25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用水定额出现增加趋势也是合理的。

综上所述,计算成果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