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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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相关通知意见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10年7月23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简称《通知》),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涵盖企业安全管理、技术保障、产业升级、应急救援、安全监管、安全准入、指导协调、考核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多个方面,是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通知》共9部分、32条,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一系列指示精神,体现了“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总体思路。《通知》总体上主要反映了以下方面。

(一)牢牢把握“三个坚持”

《通知》提出的“三个坚持”: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证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等方面,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集中整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这“三个坚持”是指导和推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必须贯穿安全生产工作的全过程。

(二)紧紧抓住重特大事故多发的8个重点行业领域

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8个行业领域,事故易发、多发、频发,重特大事故集中、长期以来尚未得到切实有效遏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从这8个重点行业领域入手,紧抓不放,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管理;落实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推动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三)执行更加严格的综合治理措施

施以更加严格的综合治理措施,明确现阶段的主要任务。《通知》的每一项规定都集中体现了这一要求。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解决一些长期以来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关键问题、重点和难点问题,就是必须要以更坚定的信念、更大的决心、更强有力的政策措施,通过更加严格的企业安全管理、更加坚实的技术保障、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管、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更高标准的行业准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通知》指出要以重特大事故多发的8个重点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2)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3)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提高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4)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

(5)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突出“十个创新、十个强化”

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看,《通知》的一些条文突破了原有的规定,具有明显的创新性;同时在现有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对一些规定又作了相应的完善和调整,进一步做了强化和规范。其中,在制度创新方面重点突出以下制度创新:

一是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事故查处实行层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查处由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

二是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要求企业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其中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干部现场带班的,要严肃处理。

三是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制度。对安全生产起到重要支撑和促进作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装备,规定推广应用到位的时限要求,其中煤矿“六大系统”要在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

四是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规定企业在制定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落实地方和企业对国家投入的配套资金,研究提高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并适当扩大范围,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求助基金制度建设,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等。

五是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规定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是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制度。规定先期建设7个国家矿山救援队,配备性能先进、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明确进一步推进6个行业领域的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

七是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八是高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度。规定加快制定修订各行业的生产、安全技术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要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要求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严把安全准入关。

九是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规定提高赔偿标准,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工亡补助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十是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规定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在以上规定的同时,《通知》还就十个方面的工作做了完善和强调,具体如下:

一是强化隐患整改效果,要求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实行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强调企业要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建立预警机制。

二是要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做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并强调通过严格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推进达标工作。

三是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和技术装备研发,要求健全机构,配备技术人员,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将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和装备纳入国家科学技术领域支持范围和国家“十二五”规划重点推进。

四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管理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取缔非法企业。

五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对当地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六是积极开展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维护和落实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

七是严格限定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裁量权,规定对企业“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等,要求按有关规定的上限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的、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和安全培训有关规定的,要依法加重处罚。

八是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鼓励进一步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

九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要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视情节追究地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领导的责任;加大对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企业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以及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强化打击非法生产的地方责任。

十是强调要结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就加快推进安全发展、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加快产业重组步伐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充分体现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密不可分、协调推进的要求,通过不断提高生产力发展水平,从根本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特别是在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和以往的法律法规相比,《通知》具有两个突出特点。

一是大幅度提高了赔偿额度。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当地48~60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取全国平均值最高为15万元左右。《通知》明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经测算,按2009年度全国平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的水平,全国平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34.35万元,比原规定翻一番还多,加上同时实行的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供养2位亲属测算),三项合计约为61.8万元。其中前两项为一次性支出,后一项按工亡职工供养人口长期、按月发放。

二是具有法律效力。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牵头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将与《通知》规定相衔接,确保2011年1月1日公布实施时保持一致,从而保证《通知》新规的法律效力。

《工伤保险条例》将依据不同地区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实行浮动费用率和差别费率,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事故多发的企业单位,通过调整缴费比例,促进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因此,《通知》规定,既体现了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精神,同时又是推进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新制度、新举措。

在企业安全生产过程中,对重大、特别重大及以上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通知》指出其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的规定。这一规定的涵义如下:

一是加重了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安全生产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对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只要发生了重特大事故,在坚持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这一规定的同时,依照《通知》规定,终身不能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领导职务。这是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实施更为严厉的行政处罚。

二是严格职业准入。企业需要任用主要负责人如矿长、厂长、经理等,就不得用上述人员,无论是本地区还是跨地区,用了就是违规。

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此,国务院于2011年11月26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简称《意见》)是继《决定》(国发〔2004〕32号)、《通知》(国发〔2010〕23号)之后,以国务院名义下发的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又一重要文件。

1.四个特点

《意见》共分为10个部分、33条,内容丰富,特色鲜明,其特点可以集中概括为“四个统一”。

(1)继承与创新的统一。《意见》(国发〔2011〕40号)既重申和延续了《决定》(国发〔2004〕32号)、《通知》(国发〔2010〕23号)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制度,又适应安全生产工作进展状况和现阶段规律特点,创新和发展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理念、方式方法和政策措施。

(2)务虚与务实的统一。《意见》(国发〔2011〕40号)既从理论高度深刻阐述了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提出一系列理论创新点;又从现实出发,针对目前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了一系列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对策举措。

(3)治标与治本的统一。《意见》(国发〔2011〕40号)既重视解决目前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严、执法治理不力、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等比较浅显易见的突出问题;又注重把加强安全生产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紧密结合起来,强调要从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发挥科技支撑作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等环节人手,努力解决影响制约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从根本上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4)宏观与微观的统一。《意见》(国发〔2011〕40号)突出强调了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基础管理、安全文化建设和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等关键环节的工作,体现出党和政府致力于建立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和长效机制、把安全生产纳入依法规范高效运行轨道的决心和意图;对重点行业领域当前必须突出抓好的重点工作,如煤矿瓦斯防治、道路交通领域的长途客运和校车安全、城市地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整治等也都做了强调,有助于提高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六大理论创新点

《意见》(国发〔2011〕40号)在总结近年来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安全生产理论做出了重大创新和发展,主要理论创新点如下:

(1)进一步确立了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意见》(国发〔2011〕40号)明确提出了安全生产的“三个事关”: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其中,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进一步体现了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能否实现安全发展,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的重要思想。《意见》还明确提出“必须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经济社会发展重中之重的位置”。这都有助于我们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来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

(2)进一步阐明了安全发展的深刻内涵。《意见》(国发〔2011〕40号)明确指出,要把安全真正作为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使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障的基础之上,确保人民群众平安幸福地享有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对安全发展的内涵作出科学的阐释,有助于在全党全社会进一步凝聚安全发展共识,形成安全发展的合力。

(3)提出衡量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标准。《意见》(国发〔2011〕40号)提出,要把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这一重要思想和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建设的每一个环节,使之成为衡量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标准,自觉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实现安全与发展的有机统一。这一衡量标准的提出,对于深化安全生产的认识,从根本上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

(4)进一步确认“事故易发期理论”。《意见》(国发〔2011〕40号)明确提出,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处于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高峰期。这样的表述,体现了中央在对现阶段安全生产规律的清醒认识和准确把握,也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在工业化进程中必然度过一个“事故易发期”,这是所有工业化国家都经历的一个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把握这个规律性认识,有助于我们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尽量缩短“易发期”进程,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5)提出大力实施安全发展的战略。战略泛指统领性的、全局性的、左右胜败的谋略和对策。把安全发展作为一项战略来实施,这是中央在科学把握现阶段社会特征和安全生产规律基础上,有效应对新情况、新问题而作出的重大决策。《意见》(国发〔2011〕40号)在确认“事故易发期理论”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既要解决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结构性和区域性问题,又要应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本出路在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此,《意见》(国发〔2011〕40号)在指导思想中明确提出“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

(6)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的宏观思路。《意见》(国发〔2011〕40号)站在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高度,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提出四条基本原则: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依法治安、综合治理;突出预防、落实责任;依靠科技、创新管理。这些原则,既体现了党的安全生产方针的基本要求,又切中安全生产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是带有规律性的理论概括。

3.建立和完善十项制度

《意见》(国发〔2011〕40号)在继承发扬以往各项行之有效对策措施的同时,建立和完善了下列制度:

(1) 安全生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制度。明确省、市、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求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2) 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安全许可前置制度。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严把行业安全准入关,强化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准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取缔。尤其要求建立完善铁路、公路、水利、核电等重点工程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同时,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

(3) 安全生产全员培训制度。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必须全部经培训合格后上岗。重点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员工安全培训。完善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加强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干部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4) 加强公路客运和校车安全监管制度。要求修订完善长途客运车辆安全技术标准,逐步淘汰安全性能差的运营车型,禁止客运车辆挂靠运营,研究建立长途客车驾驶人强制休息制度;特别要抓紧完善校车安全法规和标准,依法强化校车安全监管。这些规定和要求,都深刻吸取了一个时期来发生的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血的教训,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事故防范作用。

(5) 非煤矿山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制度。要求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常态化管理机制,研究制定充填开采标准和规定,提高矿山企业集约化程度和安全生产水平。

(6)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要求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对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7) 政府引导带动、各方共同承担的安全生产投入制度。要求探索建立中央、地方、社会和企业共同承担的安全生产长效投入机制,加大对贫困地区和高危行业领域的倾斜,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8) 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继续大力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各类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信用体系,依法依规惩处安全生产失信行为。建立健全与企业信誉、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相挂钩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

(9) 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奖惩制度。规定把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之中,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以适当形式予以表扬和奖励,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10) 安全生产监督制度。要求推进安全生产政务公开,健全行政许可网上申请、受理、审批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制度和救援工作报道机制,完善隐患、事故举报奖励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4.七项重点建设任务

《意见》(国发〔2011〕40号)在“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这一部分,针对煤矿、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建筑施工、消防、冶金等行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分别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除此之外,还提出七项具有长远意义的重点建设任务。

(1)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要求充分运用科技和信息手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监测监控、预报预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企业要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分析,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特别强调注重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对企业安全状况诊断、评估、整改方面的作用。

(2)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强对企业达标创建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加强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将评价结果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3) 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建设。要求抓紧7个国家级、14个区域性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救援队伍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4) 专业化的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要求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的能力评价体系,加强在岗人员业务培训,提升监管监察队伍履职能力。进一步充实基层监管力量,改善监管监察装备和条件,创新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切实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

(5) 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要求整合安全科技优势资源,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及装备的研发,在事故预防预警、防治控制、抢险处置等方面尽快推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6) 安全文化建设。大力倡导“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要求在中小学广泛普及安全基础教育;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避险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建设安全文化主题公园、主题街道和安全社区,创建若干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和安全发展示范城市。

(7) 安全产业发展。要求把安全产业纳入国家重点支持的战略产业,积极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以中发〔2016〕32号文件正式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简称《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并于12月18日向社会公开发布。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名义印发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它的出台实施,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标志着安全生产领域的改革发展进入新阶段。《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着眼制度建设,突出改革创新,明确了提升全社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目标任务,从健全落实责任、改革监管体制、推进安全法治、建立防控体系、强化基础保障等五个方面细化了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主要方向、时间表、路线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行动纲领。

《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确定的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基本要求和大的方向可概括为坚守一条红线、把握两个导向、坚持五项原则和一系列改革举措。

(一)坚守一条红线

坚守一条红线是践行党的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更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历史经验教训表明,红线意识是安全发展观的基本要义,什么时候红线意识强、守得严,安全发展观就树的牢、落的实,安全生产形势就平稳可控;反之安全隐患和事故就会迭出,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就会受到损害。

(二)把握两个导向

一是目标导向。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在《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提出了到2020年实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到2030年实现安全生产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目标任务。第一个目标主要解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适应的问题,全力控制生产安全事故总量,全力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频繁发生,使广大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安全环境的改善和安全感的提高;第二个目标是在完成第一个的基础上,取得安全生产工作更加稳固、更加本质的进步、实现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制度和手段体系的科学、成熟和现代化。

二是问题导向。《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聚焦和着力解决以下方面的问题:

(1)一些地方“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规定不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不明晰不落实问题。

(2)安全监管体制不顺、职能交叉、存在监管漏洞和薄弱环节问题。

(3)安全生产法治不彰及法规标准体系不健全、有法不循、执法不严问题。

(4)防范工作不科学不系统不持续和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问题。

(5)职业健康监管体系不健全能力不足问题。

(6)应急救援管理体系不完善问题。

(7)安全生产基础薄弱问题。

(8)市场机制不完善激励约束作用不强问题。

(9)公众安全意识淡薄和从业人员安全技能素质偏低问题。《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的改革发展思路和措施,就是基于解决这些矛盾问题而制定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三)坚持五项原则

一是坚持安全发展。发展是第一要务,安全是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的本质要求,要始终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坚持改革创新。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安全生产工作要与时俱进,必须在理论、制度、体制、机制、科技、文化等方面改革创新。

三是坚持依法监管。必须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大势,由系统内部纵向上下式行政管控为主向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治理为主转变,着力提升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

四是坚持源头防范。牢固树立事故可防可控观念,坚持谋划在前、预防在先,把安全生产贯穿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建立和实施超前防范的制度措施。

五是坚持系统治理。坚持系统论的思想,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多方发力,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实行全社会、全要素、全方位治理,织密齐抓共管、系统治理的安全生产保障网。

(四)一系列改革举措

《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立足重点,瞄准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重点任务,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

一是健全完善责任体制。《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指出,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构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党委、政府要发挥各自职能和作用,严格落实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的全面主体责任,堵塞监管漏洞,切实消除盲区。

二是改进安全监管体制。《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了矿山、危化品监管体制改革方向,对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机构的地位,充实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强化乡镇(街道)安全监管力量,完善开发区、工业区等功能区的安全监管体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制定了监管执法装备、执法和应急用车标准,执法经费保障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等一系列措施。

三是严肃安全法治秩序。《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将无证生产经营建设、拒不整改重大隐患、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执法指令等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指出要“健全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极大地加强了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的惩戒力度,保障了基层执法的严肃性。

四是建立安全防控体系。《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对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安全风险联防联控、重大危险源管理提出要求,提出安全预防工作重点在企业,要实行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将职业病防治纳入民生工程及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三同时”制度。

五是有力引导安全基础建设。《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就推进现代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融合的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将安全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农民工技能培训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强化安全基础提供了牢靠保障。

《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分6个大题,30个二级标题,它的全部内容最终要变成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具体成果,综合《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的改革任务和工作举措共120项,涉及制度性措施50多项,其中20项尤为突出,具体如下:

(1)明确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地方各级安委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2)厘清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切实解决大家一致反映的概念不清、边界模糊的问题。

(3)建立健全企业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内生机制和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更加突出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4)完善安全生产巡查和考核制度,加强对安委会成员单位和下级政府的考核,严格“一票否决”制度,切实解决缺乏有效监管手段的问题。

(5)依托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明确涉及危险化学品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法定责任,消除监管空白。对海洋石油安全监管实行政企分开。

(6)将安全监管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职能。

(7)完善各类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以及港区地方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突破监管力量薄弱的体制性障碍。

(8)改革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制,强化行政管理职能,解决组织协调能力不够的问题。

(9)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实行一体化监管执法,实现齐抓共管。

(10)强调加强涉及安全生产相关法规一致性审查,避免条款缺失或交叉冲突。

(11)完善安全标准规范制定发布机制,原由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的职业危害防治国家标准、原由质检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等,改为由安监总局负责。

(12)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列入刑法调整的范围,填补刑法空白。

(13)明确设区的市根据立法法的基本精神,加强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建设。

(14)健全领导干部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避免以权压法、人情执法。

(15)明确制定监管执法装备及现场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配备标准,统一安全生产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切实解决基层执法保障和权威性不足的问题。

(16)建立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制定落实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

(17)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和事故调查处理评估制度,有效避免吸取教训不深刻、整改措施不落实、查处不到位的问题。

(18)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和重大安全风险源头防控制度,明确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进一步严格安全准入。

(19)改革完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规范和培育多元化市场服务主体。

(20)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建立“黑名单”制度和失信惩戒、守信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