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南水北调主体工程资金筹集的经验
在相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筹集的南水北调主体工程资金满足了工程建设的需要,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效。其成效主要包括:①筹集的南水北调工程资金保持与其总投资规模相闭合,没有留资金缺口,甚至可供使用的资金还超过总投资规模,留有一定的余地,保证在意外事件发生的情况下也有资金保障。②保障了资金供应来源的结构满足工程建设过程中适时需求,使从不同筹集资金渠道获得资金时间差异与工程建设不同时期所需资金量相一致。③尽可能地降低筹集资金成本,节约投资,降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成本。在筹集南水北调工程资金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6个方面。
一、建立多渠道筹集资金来源
大型工程特别是特大型工程的投资规模巨大,其投资风险也会相应增大,筹集资金的困难更多、压力更大。虽然南水北调工程是战略性基础设施,但仍然未采取由政府单独出资建设的方式,而是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方式。经国务院同意,在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阶段就确定了3个筹资渠道,即中央政府直接投资、地方政府通过建立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地方资本金、由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主体(项目法人当时还未设立)通过银行贷款筹集部分建设资金。在南水北调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根据新形势和实际情况的变化,增加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南水北调工程过渡性资金等两个筹资渠道。建立多渠道筹资来源,既符合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又符合南水北调工程的实际,有利于筹集满足工程投资所需要的资金,又有利于分解筹集资金的风险,还有利于提升资金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一)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了筹集资金能力
南水北调工程投资规模巨大,总投资超过3000亿元,且工程建设大量使用资金的时期相对较短,在相对短的时期单一渠道筹集资金的压力是非常大的,甚至承担不起筹集如此巨大的资金。走多渠道筹集资金之路,既是客观的需要,也是被迫的选择。在一般情况下,筹集资金渠道越多,越容易完成筹集资金的任务,实现筹集资金的目标,只有增加筹集资金的渠道,才能相应分解各筹集资金渠道的筹资压力,从而有利于各筹集资金渠道所承担筹集资金任务的完成。对南水北调工程来讲,不断拓展筹集资金渠道,多渠道合起来的筹集资金能力越大,才能保障筹集南水北调工程所需的足够资金,才能保障南水北调工程顺利建设,为如期实现工程建设目标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分散了投资风险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投资建设大型工程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尽力化解投资风险,按照“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市场经济原则,由工程所涉及利益的相关方共同分担风险,共同努力应对风险,才有利于化解风险。实行单一渠道筹集资金的方式,投资风险过度集中且相对增大,不利于风险的化解。南水北调工程涉及面广,工程直接受益地区就包括北京、天津、河北、河南、江苏、山东等6个省(直辖市),工程受益的6省(直辖市)承担一定比例的投资是必要的,也是其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既是工程的建设者,也是工程运行管理的主体,同样应承担投资风险,承担筹集部分工程建设资金。筹集资金渠道多,既有利于分散南水北调工程的投资风险,也有利于通过经济手段抑制南水北调工程规模的扩大,还有利于在工程建设期间控制投资,从而进一步降低南水北调工程的投资风险。因此,建立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方式,既是分散投资风险的有效措施,又是有效防止和化解投资风险的机制。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提升了资金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每个渠道筹集资金的能力存在差异,有大有小;同一渠道的筹集资金的能力,在不同时间同样存在较大的差别。因此,通过单一渠道筹集资金,资金供应肯定是不可靠,也是不稳定的。通过金融机构筹集资金,在金融市场发生变化或波动时,必然影响筹集资金的稳定性,金融政策宽松时,筹集资金就会比较容易;但金融政策收紧时,筹集资金就会比较困难,影响资金供应的及时性,甚至得不到资金供应。在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期间就发生过此类现象,金融政策趋紧时,有的银行就以各种原因为由拒绝或推迟发放贷款。在单一筹集资金渠道的情况下,一旦发生意外事件,就会造成资金供应不上,影响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甚至造成工程建设暂停或缓建。在多渠道筹集资金情况下,在某时段一个筹集资金渠道出现了问题,可以通过其他筹集资金渠道补上,增强筹集资金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如期实现国务院确定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目标是不可动摇的,也是不能改变或调整的,所以,必须保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持续进行,那么就必须要有可靠、稳定且持续的资金供应保障,否则,无法如期建成南水北调工程。为实现建设目标,若采取拖欠南水北调工程参建单位资金的方式,既违背了合同约定和南水北调工程的信用,又会影响工程质量,还会伤害南水北调工程的社会形象,是绝对不可取的。为此,建立多渠道筹集资金方式是如期建成南水北调工程的必然要求。
二、组建特大型贷款银团
组建南水北调工程贷款银团,既有利于保障从银行筹集足够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又有利于保障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使用资金的需要,是确保从银行融资来源的重要组织方式和途径。
(一)组建南水北调工程贷款银团背景
银行贷款是筹集南水北调主体工程资金的原有三大筹集资金渠道之一,采取什么样的操作方式,是直接由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分别向银行贷款,还是通过组建银团方式筹集资金。当时,国务院仅批复了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按照规范程序批复的南水北调工程部分项目已开工建设,但承担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任务的项目法人还未组建,而是暂时委托开工项目所在当地政府负责建设管理。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成立后,南水北调工程前期仍在进行中,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将如何筹集南水北调工程资金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同时着手研究采取何种方式向银行筹集资金。
(二)选择组建南水北调贷款银团的理由
采取组建银团方式筹集资金的主要理由:①南水北调工程存在未确定因素。当时,确定的银行贷款规模是以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匡算投资为基础计算的,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总报告还在编制过程中,到底南水北调工程投资多少还是未知数,同时从事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主体也没有确定。按照银行贷款规则,在存在未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各家银行均无从开展贷款的风险评估,南水北调工程实际上无法达到银行贷款的基本条件,只由一家银行或多家银行分别单独发放南水北调工程贷款,均无法解决银行贷款的风险评估问题。②南水北调工程的银行贷款规模大。虽然南水北调工程从金融市场筹集资金的比例不高,但因投资总规模巨大,通过银行筹集资金的总量也不小,达到了558亿元。在当时,任何银行独家承担筹集南水北调工程所需资金的任务都有困难,特别是在准确判断未来金融市场变化还比较困难的情况下,独家银行基本上都不敢承担筹集南水北调工程资金的业务,只有选择多家银行共同承担筹集资金的任务。③南水北调工程地位重要且影响大。南水北调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兴建的大型基础设施,也是当时最大的工程项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地位十分重要,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影响面广且影响程度深。参与南水北调工程融资,既能体现国有银行应尽的责任,也有利于提升银行在金融市场的地位和形象。所以,国有大型银行均有参加南水北调工程融资的意向和积极性。
(三)组建南水北调工程贷款银团
基于上述背景和原因,在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设立前,为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全面建设时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与国有大型银行开始协商,拟组建南水北调工程贷款银团,最后确定由国家开发银行牵头组建南水北调工程贷款银团。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大力配合下,国家开发银行经与其他大型商业银行多次协商、谈判,最后组建了由国家开发银行牵头,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7家银行参加的南水北调工程贷款银团。
南水北调工程贷款银团是当时中国境内最大融资规模的银团。在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组建后,南水北调工程贷款银团与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开展了贷款合同谈判,经双方多次协商谈判后签订南水北调工程银团贷款合同,从而落实了银行贷款资金的来源,为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使用银行贷款提供法律依据。
三、积极拓展新的筹资渠道
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总报告是在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总报告中确定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任务和工作量,已经进一步接近实际需要完成的建设任务和工程量,但较总体规划有一定程度的增加,再加上2002—2008年之间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政策变化和市场价格上涨等,投资规模增加是必然的。据此,估算的南水北调工程总投资规模已比较接近实际需要的总投资规模,但已经比南水北调工程总规划阶段匡算的投资规模翻一番多。如何筹集增加投资规模所需资金,成为当时最突出的问题之一。
(一)分析原有筹集资金来源的可能性
从大型工程的筹集资金的惯例来讲,增加的投资应通过已确定的原有资金来源渠道解决,一般采用相应增加原有资金来源渠道规模的方式。南水北调工程是否能沿用此习惯作法,对此,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组织力量进行了研究分析,其研究结论是继续按原有筹集资金渠道筹措新增加的南水北调工程资金基本不可行,必须拓展新的筹集资金渠道。主要理由有以下3个方面。
1.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中无空间安排
当时,中央基本建设总投资规模在继续压缩,而中央基本建设投资的领域又多、项目也不少,基本上再也无财力增加南水北调工程投资的规模。通过增加中央基本建设总投资规模的方式,又受中央预算总收入和支出的制约,而中央预算支出的压力大,也无财力增加中央基本建设总规模。所以,采取继续增加中央基本建设投资规模的方式是不行的。
2.提高地方政府投资比例有困难
南水北调工程受益区的地方政府是通过收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投资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当时地方政府征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已经不理想,普遍存在基金征收率低,基金收入缴入国库率更低,部分地方已经不能按期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有的地方甚至已经拖欠了应缴纳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据此,通过提高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标准的方式,筹集资金是不现实的,也无法保障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所需资金。当时,部分地方政府财政也相当困难,地方财政同样无力安排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资金。所以,采取提高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地方政府投资比例的方式基本上不可行,即使强行提高地方政府投资比例,资金也不能及时到位,同样影响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进度。此外,考虑地方政府征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不到位,已经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占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匡算投资的比例由35%降低到25%。
3.增加银行贷款规模不可取
在中央基本建设投资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不能增加的情况下,当然增加银行贷款规模也是一种选择,但增加银行贷款必然会提高银行贷款在南水北调工程投资结构中的比例,而原有投资结构中的银行贷款比例已经达到45%,继续提高银行贷款比例,那么项目资本金比例必然会低于国家规定的下限要求,银行也无法继续增加贷款规模。同时,增加贷款规模必然会相应增加南水北调工程的运行成本,使南水北调工程水价也随之上升,在测算的南水北调工程水价与受水区当地水价衔接已有困难的情况下,更高的南水北调工程水价将无法与受益区当地水价相衔接,将会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增加银行贷款规模的方式也是不可取的。
(二)相关筹集资金渠道的研究
在原有筹集资金渠道无法解决增加的南水北调工程投资规模的情况下,开辟新的筹集资金渠道已经十分必要。据此,为解决增加的南水北调工程投资问题,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组织力量继续研究与工程建设投资相关的政策措施的应用。
1.设立南水北调工程专项国债
南水北调工程是特大型基础设备,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和影响,通过设立南水北调工程专项国债是可选的政策。但生不逢时,当时累计的国债规模相对较大,全国人大要求平衡预算,减少财政赤字,明确要求国务院逐步减少并压缩国债规模,发行南水北调工程专项国债的方式又错过了时机。
2.发行企业债券筹集资金
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大型企业可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不但能够解决项目建设资金的来源问题,还可以降低筹集资金的成本。但该条例规定发行企业债券最基本的条件之一,是企业发债前3年均要有利润,而这一条件是硬性规定,是不可或缺的先决条件。虽然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属于大型企业的条件是符合的,但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是属工程建设管理企业,在工程建设期间基本上没有任何收入,更不可能有利润。所以,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不具备发行企业债券的条件,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南水北调工程资金的方式也行不通。
(三)建立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正值此时,三峡工程建设即将完工,其资本金筹集渠道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将在2009年年底到期,该基金是通过电价附加方式筹集的,当时年征收金额100多亿元,且逐年增长,为解决增加的南水北调工程投资问题,提供历史性机遇。
1.研究提出了利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建议
虽然在三峡工程建设期(2009年年底前),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只能满足三峡工程的需要,没有多余的资金用于其他领域。2010年及以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是否继续征收,各方面都十分关注,特别是三峡工程建设的后期影响问题已初步暴露出来,相关部门正在研究编制三峡工程的后期规划,虽然后期规划的投资规模不大,但也需要有投资来源。此时,南水北调工程可行性研究总报告中确定的投资总规模与投资来源不闭合的问题仍未得到妥善解决。
在比选研究多种筹集南水北调工程资金未果的情况下,考虑到南水北调工程受益区也交纳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研究提出了利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停收后留的电价空间,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的建议。经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论证,报经国务院审批同意,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停止征收后,利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停收后的电价空间建立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通过该基金收入解决南水北调工程投资规模与投资来源不闭合问题和三峡工程后续遗留问题。
2.研究制定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和使用办法
根据国务院批准建立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意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将南水北调工程和三峡工程受益区征收的基金直接上缴中央国库,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和解决三峡工程后期遗留问题;其他地区征收的基金收入不上缴中央国库,用于当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经多方协调和测算,为满足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确定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维持原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不变,基金征收期暂定为2010—2019年年底,由财政部驻地方专员办负责征收。中央直接征收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暂按75%比例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列入中央部门预算管理。
3.提出过渡性资金解决途径
因南水北调工程的建设期与重大水利工程基金的征收期不完全一致,特别是南水北调工程投资高峰期在2008—2011年,每年资金需求量高达500亿元以上,而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自2010年才开始征收,且当年的基金收入(南水北调工程使用部分,下同)仅100多亿元,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的时序需求量有较大差距,存在着无法满足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现实资金需求的问题。在研究决策建立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时,就确定采取其他途径解决这一问题。据此,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的基础上,经国务院同意,在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期间,先采取过渡性资金的方式,通过金融市场筹集资金,然后用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后期征收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偿还从金融市场筹集资金的本息。
综上所述,在深入研究分析和论证的基础上,开拓了两个新的筹集南水北调工程资金的渠道,即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南水北调工程过渡性资金,从而解决了南水北调工程可行性研究总报告确定总投资规模的不闭合和无法满足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时序资金需求问题。从中得到的收获是,解决大型工程特别是特大型工程的筹集资金问题,必须以拓展筹集资金渠道为主,要勇于探索,开拓思路和视野,不局限于现状,才有可能找到摆脱筹集资金问题困境的良方。
四、谋划筹集过渡性资金
通过过渡性资金方式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的政策明确后,并不是就有了可使用的资金,由谁负责筹集过渡性资金,如何实施过渡性资金筹集就成为关键问题。鉴于过渡性资金是中央政府的借款的行为,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明确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过渡性资金的筹集和本息偿还。
(一)确定筹集过渡性资金的方式
从金融机构筹集大规模的过渡性资金,一家金融机构基本上无法单独承担筹资任务,只有由多家金融机构共同来承担筹资任务。当时,从金融机构筹集资金的方式主要有两种:①由多家金融机构组建专项贷款银团;②由多家金融机构分别承担部分资金。鉴于过渡性资金的本息是通过南水北调工程建成后征收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偿还,与金融机构谈判筹集资金的核心就集中在借款利率上,哪种筹集资金的方式更加符合南水北调工程的实际,就此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组织力量进行了专门研究。基于下述3个方面分析和判断,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最后决定采取分别与金融机构开展过渡性资金借款谈判的方式。
1.偿还过渡性借款本息有充足的保障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是由原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转换过来的,该基金的收入是逐年稳定增长。据当时预测,南水北调工程建成通水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预期总收入能够满足甚至超过过渡性资金借款本息的规模,偿还过渡性资金借款本息有充足的资金来源。同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是纳入中央预算管理,通过中央部门预算方式偿还过渡性资金借款的本息,过渡性资金借款的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债的信用等级,特别是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增长比税收增长更稳固,且专项用于过渡性资金借款还本付息,过渡性资金借款的信用等级甚至还高于国债的信用等级,所以过渡性资金借款的信用等级是最高的。对金融机构来讲,过渡性资金借款的风险成本低,甚至没有任何风险。
2.谈判过渡性资金借款的核心是利率
在偿还过渡性资金借款本息有充足来源的情况下,从金融市场筹集资金谈判的核心就集中到借款利率。两种谈判方式直接影响融资成本,组建银团方式必然增强金融机构的优势,提升其谈判地位,特别是在当时货币政策趋紧的环境下,金融机构会要求较高的回报率即利率相对较高,必然增加过渡性资金的融资成本。采取与金融机构分别谈判的方式,有利于增加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在谈判中主动性,提升其谈判中的地位,可充分利用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竞争,争取到尽可能低的利率优惠,从而降低过渡性资金的融资成本。同时,对金融机构来讲,办理过渡性资金借款业务过程中各环节的成本费用相对低,也有条件提供更高幅度的借款利率优惠。
3.金融市场形势的预判
在启动筹集过渡性资金工作时,虽然货币政策趋紧,但会不会一直如此,基本上不太可能。在充分分析我国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和金融市场形势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我国的金融市场总体上是稳健的,但时紧时松基本上属于一种常态,也是金融市场发展的一般规律,关键是要始终把握住最有利的时机。
(二)组织开展与金融机构的谈判
根据分别与金融机构谈判筹集资金的方式,研究提出了谈判的重点内容和谈判的策略。
1.过渡性资金借款合同谈判的主要内容
金融机构有其相对规范的合同文本,基本上适用于一般性的商业借贷行为,虽然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是国家行政机关,同样应遵循合同规范的普遍原则和要求,但不宜照搬硬套。据此,针对南水北调工程过渡性资金借款的特点,应尽可能使过渡性资金借款合同文本更简化,便于操作和执行。所以,除合同文本外,将过渡性资金借款合同谈判的重点集中在以下3个方面,也是谈判的难点问题。①利率,力争最大幅度的优惠利率;②利息计算方法,更加体现公平和合理的原则;③借款额度,每家金融机构的借款额度适度,以防止因金融市场突变引发实际提款时的困难或风险。
2.过渡性资金借款合同谈判的策略
过渡性资金借款合同谈判总的策略是先易后难、各个突破。首先是分别与有意向开展过渡性资金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接触或初步谈判,掌握其意向、意图及利率优惠幅度的可能性,摸清与各金融机构开展谈判的难易程度。其次,重点突破较易谈判的金融机构,经与金融机构多次谈判,确定了适合过渡性资金融资特点的较为简洁的合同文本,协商并确定了优惠利率和借款额度,商定了按一年以365天计算日利率的计算方式。这一方式的改变是突破性的,金融机构通用利息计算方式是先将年利率按一年以360天计算日利率,再按日利率和使用资金的实际天数(一年为365天)计算其利息,此改变达到了每年少支付5天利息的效果。再次,在取得突破之后,分别再与其他金融机构开展谈判,以适合过渡性资金融资特点的合同本文为基础开展谈判,不再与不同金融机构各有特色的合同文本为基础,提高了谈判效率和针对性。同时,以已经获得的优惠利率为基础,与其他金融机构开展利率优惠的谈判。
3.坚守商业秘密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与金融机构的过渡性资金借款合同谈判也属于商业秘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合同约定,必须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漏商业秘密。这既是遵纪守法,也是职业道德。一旦将一家金融机构的商业秘密泄漏给另一家金融机构,必然导致整个谈判的失败甚至违法。坚守商业秘密,是确保过渡性资金借款合同谈判顺利展开的重要原则。
综上所述,虽然分别与金融机构谈判过渡性资金借款合同,增加谈判的次数和相关成本,但确实保障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在谈判中的地位,基本上形成了符合过渡性资金借款特点的合同范本,获得了较高的利率优惠,并且突破了金融机构的利率计算方式,降低了过渡性资金借款的成本,达到甚至超过了预期目标。
(三)签订过渡性资金借款合同
过渡性资金借款合同,经与各金融机构谈判确定后,双方分别履行了各自的内部审核、审批程序。据此,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分别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平安银行(原深圳发展银行)、太平资产管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10家金融机构,签订了12份过渡性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最大提款规模达到1060亿元。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的实际借款规模以从金融机构实际提取的借款金额为准。
(四)提前谋划稳定供应资金的来源
2010年后,中国金融市场资金供求关系趋紧,融资成本上升,金融机构降低利率优惠幅度或取消优惠利率,甚至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利率。因过渡性资金借款利率优惠幅度较大,利率相对较低,有的金融机构以各种客观原因为由减少或推迟放贷,对南水北调工程资金供应产生潜在的风险和影响。为了防止南水北调工程资金供应不及时问题的发生,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提前谋划,考虑到保险市场资金相对充裕,经与太平资产管理公司协商谈判后,双方签订400亿元融资合同,为保障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的稳定供应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五、依法管理资金筹集
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应将南水北调工程资金的筹集行为纳入依法管理范围,以保证资金筹集行为的合法性,更有利于保障筹集资金的可行性和稳定性。
(一)依法筹集中央基本建设投资
按照相关规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在履行法定的审核、审批程序后,将中央基本建设投资注入南水北调工程建设。
(二)依法筹集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为了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所需中央资本金,规范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和使用行为,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并发布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按照该办法筹集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并将该基金收入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管理。
(三)依法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为了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所需地方资本金,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和使用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由国务院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该办法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并将该基金收入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管理。
(四)依法签订过渡性资金借款和银团贷款合同筹集资金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与相关金融机构分别签订了过渡性资金借款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资金。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分别与南水北调工程贷款银团签订了银团贷款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和使用资金。
六、着力降低筹集资金的成本
虽然保障稳定资金来源是筹集资金的重要目标,但降低筹集资金的成本也是筹集资金必须要实现的目标,要尽最大可能减少融资费用支出,控制南水北调工程总投资规模。对南水北调工程来讲,财政资金不需要支付成本,降低筹集资金的成本就是降低从金融市场筹集资金的成本。
(一)获得尽可能大的优惠利率
在从金融市场筹集资金规模和提取银行借款时间已确定的条件下,降低筹集资金成本的措施就是获得最低的借款利率。根据中国金融政策规定,金融机构可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因此要获得较低的利率就是要获得最大幅度的优惠利率。
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的银团贷款,经与南水北调工程贷款银团各成员进行多次谈判,最终确定南水北调工程贷款利息为基准利率基础上优惠8%。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的过渡性资金借款,经与各金融机构分别谈判,均享有在基准利率基础上的优惠,有的借款优惠幅度为20%,有的借款优惠幅度为15%,有的借款优惠幅度为10%。以借款1亿元为基数和长期贷款基准利率6.55%计算,利率优惠8%,1年节约利息支出52.4万元;利率优惠10%,1年节约利息支出65.5万元;利率优惠15%,1 年节约利息支出98.25万元;利率优惠20%,1年节约利息支出131万元。
(二)改变利息计算方式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的过渡性资金借款合同,改变了通用的利息计算方式,将日利率按年利率除360天计算,改为日利率按年利率除365天计算,从而减少了5天的利率支出。以借款1亿元为基数和长期贷款基准利率6.55%计算,改变利息计算方式,1年可节约支出9.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