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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程建设管理机制
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为确保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建立了由建委会成员单位、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工程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项目法人等构成的多层次多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机制,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建委会领导决策机制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研究决定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措施和其他重大事项。
二、建委会成员单位协调机制
工程建设过程中,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与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加强沟通了解,争取工作支持,促进问题解决。通过协调,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建设部、公安部、交通部、铁道部、环境保护部、国家文物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网公司等分别建立了双边或多边的工作协调机制,促进南水北调工程前期工作、工程建设、安全保障、道路交叉、治污环保、文物保护、项目法人治理结构等各方面工作的进展。
三、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工作机制
根据南水北调工程的特点,南水北调工程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组建南水北调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管理、运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督导,推进南水北调工程建设。
四、省 (直辖市) 南水北调工程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机制
省 (直辖市)南水北调工程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将中央有关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传达到地方,将中央决策落实到地方和基层。省 (直辖市)南水北调办 (建管局)及时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通报工程进展,反映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解决和处理的有效途径和措施建议。
有关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建管局)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的委托,对委托项目的建设活动行使招标投标、安全生产、质量监督、验收、稽查等方面的行政监管职责。
以上四个管理机制的层次不同,条件和范围不同,所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它们互相补充有效推进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