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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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1.5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是指取得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和兼承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及建设工程咨询的单位。

监理单位的主要特征

1.依法成立

监理单位必须依法成立。我国政府对监理市场实行市场准入控制管理。

2.是中介服务单位

从市场角度定位,监理单位属于中介服务性质的单位,它受业主的委托而承担监理任务,向业主提供专业化服务。

3.公正、独立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是以业主和承包商合同之外的独立的第三方名义开展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建筑机械、设备的经营活动。

子任务1.5.1 监理单位的设立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我国监理单位的组织形式按资本主体分:独资监理企业、合资监理企业、股份监理企业;按资质条件分:甲级、乙级、丙级;按工程类别分:(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14种,如房建、市政公用、机电安装等。

无论哪种形式的监理单位,要想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必经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固定的场所、一定数量的注册资本等,取得相应的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后方可开业运营。

根据我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1.5.1.1 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1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1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1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1.5.1.2 专业资质标准

1.甲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表1.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4)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表1.1 各专业资质等级配备监理工程师一览表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1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1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1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表1.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1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1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1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3.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表1.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1.5.1.3 事务所资质标准

(1)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

(2)合伙人中有3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子任务1.5.2 监理单位的业务范围

监理单位的业务主要是为业主提供监理服务,监理服务范围应在企业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和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各级监理单位业务范围规定如下:

1.5.2.1 综合资质

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1.5.2.2 专业资质

1.专业甲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表1.2)。

2.专业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表1.2)。

3.专业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表1.2)。

表1.2 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

续表

续表

① 1亩=666.7m2,全书下同——编辑注。

续表

续表

续表

注 1.表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未列入本表中的其他专业工程,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应的工程类别中划分等级。
  3.房屋建筑工程包括结合城市建设与民用建筑修建的附建人防工程。

1.5.2.3 事务所资质

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表1.2),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

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子任务1.5.3 有关监理单位的法律规定

1.5.3.1 对监理单位监理活动的义务性规定

(1)监理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监理单位必须在其等级核定的监理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不得擅自越级承接监理业务。如果监理单位越级承接监理业务,由于其水平、能力、规模等条件的限制,监理单位难以完成任务,从而工程监理的目的难以达到,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将很难保证。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监理单位应当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单位从性质上讲应当属于社会中介组织。它和建设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因此,它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而不是建设单位让它干什么,它就干什么。监理单位据以监理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因其与建设单位的代理关系,所以它必须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因其具有社会中介组织的独立性,所以它必须依法办事。也就是说,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工程监理应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

(3)监理单位与其监理的承包商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监理单位与被监理的承包商之间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商的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因此,监理单位与被监理的承包商之间不得有隶属关系,否则,工程监理变成了自己监督自己的工程建设活动,这样的监督肯定会出问题,即使监理单位与被监理的承包商存在其他利害关系,也会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产生程度不同的影响。另外,监理单位与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也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因为这样存在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用于工程的可能性。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50%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5.3.2 对监理单位民事责任的规定

(1)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由此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监理单位通过委托监理合同确定了委托代理关系,监理单位必须全面、正确地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认真、全面地按规定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监理任务按合同约定完成。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规定检查,即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监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应明确两个条件:一是违反合同,监理工作失职;二是造成损失,这里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其次,应明确监理单位赔偿责任的范围和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是指在建设单位委托的范围内,由于监理单位过失造成的损失,监理单位均应当作出相应的赔偿;二是根据其过失责任的轻重,造成损失的大小,确定其因工作过失应赔偿的数额。

(2)监理单位与承包商串通为承包商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监理单位与承包商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监理单位与承包商均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从事监理活动和施工活动,两者应该严格按照建设单位与其订立的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两者之间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理单位应客观、公正地按合同约定执行监理任务,不得与承包商相互勾结,为承包商谋取非法利益,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监理单位与承包商串通,为承包商谋取非法利益,是一种严重的故意违法行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监理单位与承包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指建设单位可以对监理单位和承包商中的一方或双方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赔偿,其中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另一方对建设单位则免除赔偿责任。当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有权向相连带的另一方请求偿还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费用。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1.5.3.3 监理单位经营活动的基本准则

监理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1.守法

守法,即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于监理单位而言,守法即是依法经营。

(1)监理单位只能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2)监理单位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或资格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资质或资格证书。

(3)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无效合同除外),工程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内容,不得无故或故意违背自己的承诺。

(4)监理单位离开原住所地承接监理业务,要自觉遵守当地人民政府颁发的监理法规和有关规定,主动向监理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管理。

(5)遵守国家关于企业法人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

2.诚信

诚信,即诚实守信用。监理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应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市场道德秩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能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建立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服务于企业、服务于社会的企业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取信于业主、取信于市场。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的信用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1)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与业主的合作制度,及时进行信息沟通,增强相互间的信任感。

(3)建立健全监理服务需求制度。

(4)建立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及时检查和评估企业信用的实施情况,不断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

3.公正

公正,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活动中既要维护业主的利益,为业主提供服务,又不能损害施工承包单位的合法利益,并能依据合同公平公正地处理业主与施工承包单位之间的合同争议,公正性是监理工作的必然要求,是社会公认的执业准则,也是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监理单位要做到公正,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

(1)要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不为私利而违心地处理问题。

(2)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唯上级或业主的意见是从。

(3)要提高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不为局部问题或表面现象所迷惑。

(4)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技术能力,尤其是要尽快提高综合理解、熟练运用建设工程有关合同条款的能力,以便以合同条款为依据,恰当地协调、处理问题。

4.科学

所谓科学是指监理单位的监理活动要依据科学的方案,要运用科学的手段,要采取科学的方法,工程项目监理结束后,还要进行科学总结。

(1)科学的方案。就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而言,科学的方案主要是指监理细则,它包括:该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计划;该项目监理工作的程序,各专业、各年度(含季度,甚至按天计算)的监理内容与对策;工程的关键部分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问题的监理措施。总之,在实施监理前,要尽可能地把各种问题都列出来,并拟定解决办法,使各项监理活动都纳入计划管理的轨道。更重要的是,要集思广益,充分运用已有的经验和智慧,制定出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监理细则,指导监理活动顺利进行。

(2)科学的手段。单凭人的感官直接进行监理,这是最原始的监理手段。科学发展到今天,必须借助于先进的科学仪器才能做好监理工作。

(3)科学的方法。监理工作的科学方法主要体现在监理人员在掌握大量的、确凿的有关监理对象及其外部环境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适时、妥当、高效地处理有关问题,体现在解决问题要用“事实说话”、“用书面文字说话”、“用数据说话”,尤其体现在要开发、利用计算机软件,建立起先进的软件库。

子任务1.5.4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为加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

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资金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1.5.4.1 资质的申请、受理和认定

申请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专业工程监理资质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审批。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延续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每套资质证书包括一本正本,四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发放。

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4)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

(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

(6)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7)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

取得专业资质的企业申请晋升专业资质等级或者取得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综合资质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企业《监理业务手册》及近两年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监理工作总结。

资质有效期届满,工程监理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1.5.4.2 资质变更管理

涉及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资质证书变更的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工程监理企业改制的,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申请改制的批复文件。

子任务1.5.5 工程监理费的计算方法

1.5.5.1 总则

(1)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提供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以及勘察、设计、设备监造、保修等阶段的相关工程服务;各阶段的工作内容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内容》(表1.3)。

表1.3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

(2)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为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以下简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与勘察、设计、设备监造、保修等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以下简称“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之和。

(3)施工监理收费一般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法收费。铁路、水运、公路、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监理收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对机电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费之和占工程概算投资额30%以上的工程项目,双方可协商确定计费方式和收费额。

(4)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一般按相关服务工作所需工日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表1.4)的规定收费。

表1.4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

注 本表适用于提供短期服务的人工费用标准。

(5)施工监理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施工监理收费=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2)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

(6)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施工监理基准收费额,发包人与监理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施工监理收费合同额。

(7)施工监理收费基价。施工监理收费基价是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规定的施工阶段基本监理服务内容的酬金。施工监理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收费基价表》(表1.5)中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施工监理收费基价。

表1.5 施工监理收费基价表   单位:万元

注 计费额大于100亿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039%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其他未包含的其收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8)施工监理计费额。施工监理收费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为计费额的,计费额为经过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服务的,以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缓配设备的,应扣除签订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引进设备的,按照购进设备的离岸价格折换成人民币作为施工监理收费的计费额。

施工监理收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为计费额的,计费额为经过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作为施工监理收费计费额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均指每个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项目范围的投资额。

(9)施工监理收费调整系数。施工监理收费标准的调整系数包括: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附加调整系数。

1)专业调整系数是对不同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工作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计算施工监理收费时,专业调整系数在《施工监理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表1.6)中查找确定。

表1.6 施工监理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

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同一专业不同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较复杂和复杂三个等级,其调整系数分别为:一般(Ⅰ级)0.85;较复杂(Ⅱ级)1.0;复杂(Ⅲ级)1.15。计算施工监理收费时,工程复杂程度在相应章节的《工程复杂程度表》中查找确定。

3)附加调整系数是对施工监理的自然条件、作业内容,以及专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尚不能调整的因素进行补充调整的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分别列于总则和有关章节中。附加调整系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调整系数不能连乘。将各附加调整系数相加,减去附加调整系数的个数,加上定值1,作为附加调整系数值。

(10)在海拔高程超过2000m地区进行施工监理工作时,高程附加调整系数如下:

海拔2000~3000m为1.1;

海拔3001~3500m为1.2;

海拔3500~4000m为1.3;

海拔4001m以上的,高程附加调整系数在以上基础上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

(11)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项目,附加调整系数为1.1~1.2。

(12)发包人将施工监理基本服务中的某一部分工作单独发包给监理人,则按照其占施工监理基本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收费,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13)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人承担的,各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基本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收费。发包人委托其中一个监理人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总负责的,该监理人按照各监理人合计监理费的4%~6%加收总体协调费。

(14)本收费标准不包括(1)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其他服务收费,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收费规定的,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