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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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1.4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与相关文件

子任务1.4.1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的工程建设方面的标准、规范和规程也是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虽然不属于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体系,但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有重要的作用,故放在本子任务中一并介绍。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本子任务中以下简称《监理规范》)分总则、术语、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的管理、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共计名部分,另附有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基本表式。

1.4.1.1 总则

(1)制定目的。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和监造的监理工作。

(3)关于监理单位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必须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规定。

(4)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规定。

(5)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6)建设工程监理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4.1.2 术语

《监理规范》对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工地例会、工程变更、工程计量、见证、旁站、巡视、平行检验、设备监造、费用索赔、临时延期批准、延期批准等19条建设工程监理常用术语作出了解释。

1.4.1.3 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该部分内容包括: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职责和监理设施。

1.项目监理机构

(1)关于项目监理机构建立时间、地点及撤离时间的规定。

(2)决定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规模的因素。

(3)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以及监理人员资格要求的规定。

(4)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以及监理人员变化的有关规定。

2.监理人员职责

《监理规范》规定了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职责,具体内容见任务1.7。

3.监理设施

(1)建设单位提供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办公、交通、通信、生活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并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建设单位。

(2)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

(3)在大中型项目的监理工作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实施监理工作计算机辅助管理。

1.4.1.4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1.监理规划

规定了监理规划的编制要求、编制程序与依据、主要内容及调整修改等。

2.监理实施细则

规定了监理实施细则编写要求、编写程序与依据、主要内容等。

1.4.1.5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1.制定监理程序的一般规定

制定监理工作程序应根据专业工程特点,应体现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的要求,应注重工作效果,应明确工作内容、行为主体、考核标准、工作时限,应符合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程序进行调整和完善。

2.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施工准备阶段,项目监理机构应做好的工作包括:熟悉设计文件;参加设计技术交底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审查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有关资料并签认;检查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有关资料,符合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参加第一次工地会议,并起草会议纪要等。

3.工地例会

规定了工地例会制度,包括:会议主持人、会议纪要的起草和会签、会议的主要内容以及有关组织专题会议的要求。

4.工程质量控制工作

规定了项目监理机构工程质量控制的工作内容:施工组织设计调整的审查;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保证工程质量措施的审查;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控制措施;对承包单位实验室的考核;对拟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控制措施;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技术状况的定期检查;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旁站监理的内容;审核、签认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验评资料;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应采取的措施;发现施工中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整改完毕并符合规定要求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令;质量事故的处理等。

5.工程造价控制工作

规定了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工程计量、工程款支付、竣工结算的程序,同时,规定了进行工程造价控制的主要工作:应对工程项目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应制定防范性对策;审查工程变更方案;做好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工作;做好实际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与计划完成量的比较、分析,并制定调整措施;及时收集有关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依据;及时按有关规定做好竣工结算工作等。

6.工程进度控制工作

规定了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工程进度控制的程序,同时,规定了工程进度控制的主要工作: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进度计划;制定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及有关情况,并提出预防由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及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等。

7.竣工验收

在竣工验收阶段,项目监理机构要做好以下工作: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要求承包单位整改;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资料;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整改;会同验收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8.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质量保修期要做好工程质量缺陷检查和记录工作;对承包单位。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签认;分析确定工程质量缺陷的原因和责任归属,并签署应付费用的工程款支付证书。

1.4.1.6 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1.工程暂停和复工

规定了签发工程暂停令的根据;签发工程暂停令的适用情况:签发工程暂停令应做好的相关工作(确定停工范围、工期和费用的协商等);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等。

2.工程变更的管理

内容包括: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的程序;处理工程变更的基本要求;总监理工程师未签发工程变更,承包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的规定;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的规定。

3.费用索赔的处理

内容包括:处理费用索赔的依据;项目监理机构受理承包单位提出的费用索赔应满足的条件;处理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费用索赔的程序;应当综合做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条件;处理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提出索赔时,对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4.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

内容包括:受理工程延期的条件;批准工程临时延期和最终延期的规定;做出工程延期应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协商的规定;批准工程延期的依据;工期延误的处理规定。

5.合同争议的调解

内容包括:项目监理机构接到合同争议的调解要求后应进行的工作;合同争议双方必须执行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合同争议调解意见的有关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应公正地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6.合同的解除

内容包括:合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因建设单位违约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确定承包单位应得款项的有关规定;因承包单位违约导致施工合同终止后,项目监理机构清理承包单位的应得款,或偿还建设单位的相关款项应遵循的工作程序;因不可抗力或非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规定处理有关事宜。

1.4.1.7 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的管理

(1)施工阶段监理资料应包括的内容。

(2)施工阶段监理月报应包括的内容,以及编写和报送的有关规定。

(3)监理工作总结应包括的内容等有关规定。

(4)关于监理资料的管理事宜。

1.4.1.8 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

(1)设备采购监理工作包括: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编制设备采购方案、采购计划;组织市场调查,协助建设单位选择设备供应单位;协助建设单位组织设备采购招标或进行设备采购的技术及商务谈判;参与设备采购订货合同的谈判,协助建设单位起草及签订设备采购合同;采购监理工作结束,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写监理工作总结。

(2)设备监造监理工作包括:组建设备监造的项目监理机构;熟悉设备制造图纸及有关技术说明,并参加设计交底;编制设备监造规划;审查设备制造单位生产计划和工艺方案;审查设备制造分包单位资质;审查设备制造的检验计划、检验要求等20项工作。

(3)规定了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的监理资料。

子任务1.4.2 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为了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本子任务中以下简称《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建设部2006年10月16日发布了《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工作程序、监理责任等做出了规定。

1.4.2.1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施工准备阶段

(1)监理单位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4)冬期、雨期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订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4)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5)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6)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7)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8)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2.施工阶段

(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2)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3)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1.4.2.2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

监理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监理单位按照《规范》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2)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3)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监理单位应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

(4)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1.4.2.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1)监理单位有下述违反《条例》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规定行为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1)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

2)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

3)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

4)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2)监理单位履行了《条例》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为了切实落实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应做好以下3个方面的工作:

1)健全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2)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基础上,完善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定期召开工地例会,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指定专人负责监理内业资料的整理、分类及立卷归档。

3)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记人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子任务1.4.3 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建设部于2002年7月17日颁布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该规范性文件要求在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中实行旁站监理,并明确了旁站监理的工作程序、内容及旁站监理人员的职责。

1.4.3.1 旁站监理的概念

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旁站监理是控制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确认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

在实施旁站监理工作中,如何确定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必须结合具体的专业工程而定。就房屋建筑工程而言,其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包括两类内容:一是基础工程类;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二是主体结构工程类;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至于其他部位或工序是否需要旁站监理,可由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1.4.3.2 旁站监理程序

旁站监理一般按下列程序实施:

(1)监理企业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并编入监理规划中。旁站监理方案同时送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1份。

(2)施工企业根据监理企业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

(3)项目监理机构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

1.4.3.3 旁站监理人员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1)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2)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

(4)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如果旁站监理人员或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则施工企业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也不得在相应文件上签字。旁站监理人员在旁站监理时,如果发现施工企业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有权制止并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如果发现施工企业的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工程质量的,应当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制止危害工程质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