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一 工程项目的发承包模式
任务描述:了解工程项目发承包的传统的项目管理模式(DBB模式)、交钥匙总承包模式(EPC模式)、建筑工程管理模式(CM模式)、“代建制”模式的概念及特点。
一、传统的项目管理模式
传统的项目管理模式,即“设计—招投标—建造” (DBB)模式。它是指项目业主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的任务分解后,分别发包给若干个设计、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并分别和各个承包商签订合同。各个承包商之间的关系是平行的,他们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接受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监理公司的协调和监督。DBB模式示意图,如图2-1所示。
采用这种发承包模式,首先应合理地分解工程项目任务。在进行工程项目分解时,应符合我国建筑法关于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规定,即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采用这种承包模式,由于项目任务经过分解后发包,在设计和施工阶段有可能形成搭接关系,可以缩短整个项目工期。项目任务的细分,可以减少工作的不确定性,从而减少承包商对风险补偿的要求和总包的管理费用,可以节省投资。但是,这种承包模式要求业主分别和承包商签订合同,因此合同数量众多,造成业主方的合同管理困难。由于合同关系多,项目系统内部的界面增多,加上众多的承包商没有统一指挥和协调的单位,导致业主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量增大,因而要求业主有很强的专业管理能力和管理经验,否则应将各种管理任务委托给监理公司或项目管理公司。
图2-1 DBB模式示意图
二、“设计—采购—施工” 或交钥匙总承包模式
EPC总承包模式又称交钥匙总承包模式,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使业主获得一个现成的工程。通过EPC的总承包,可以比较容易地解决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转整个过程的不同环节中存在的突出矛盾,使工程项目实施获得优质、高效、低成本的效果。EPC总承包模式示意图,如图2-2所示。
图2-2 EPC总承包模式示意图
在这种模式中,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只有一份合同,合同关系单一,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界面简单,相当一部分的项目协调与管理工作,由总包商统一承担,从而减少业主的协调和管理工作量。这种承包模式可以使设计与施工有机结合,有利于承包商的进度和成本控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降低业主的投资,而且往往相反,由于承包商要进行大量的管理工作而增加管理成本,再加上由于不确定性增加,承包商要求更高的风险补偿费,从而导致合同价更高。
三、建筑工程管理模式
建筑工程管理(Construction Management,CM)模式是指在采用快速路径法施工时,从工程建设详设阶段开始,业主方就选择具有施工经验的CM单位(或CM经理),如咨询单位建设开发公司、工程总承包公司等,大多选择施工总承包公司,参与到工程实施中来,为设计方提供施工方面的建议,并且随后负责施工管理。
要强调的是,不能将组织快速施工与CM模式混为一谈,在DBB模式下也可组织快速施工。CM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在工程实施阶段,业主建立以CM单位为核心的治理结构,即建设管理组织体系,以及相应的合同体系。
这种模式采用的是阶段性发包方式,与设计图纸全部完成之后才进行招标的传统的连续建设模式不同,阶段发包方式示意图,如图2-3所示。
图2-3 阶段发包方式示意图
CM模式可以缩短工程从规划、设计到竣工的周期,整个工程可以提前投产,节约投资,减少投资风险,较早地获得收益;CM单位或CM经理早期即介入设计管理,因而设计者可听取CM经理的建议,预先考虑施工因素,以改进设计的可施工性,还可运用价值工程改进设计,以节省投资。但分项招标可能导致承包费用较高,因而要做好分析比较,研究项目分项的多少,充分发挥专业分包商的专长。
需要注意的是,该模式要求挑选精明强干,精通管理、经济及工程技术的人才来担任CM经理。CM经理与业主为合同关系,负责工程的监督、协调及管理工作;在施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定期与承包商会晤,对成本、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并预测、监控成本和进度的变化。
四、“代建制”模式
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正式批准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指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代建制”是指投资方经过规定的程序,委托相应资质的工程管理公司或具备相应工程管理能力的其他企业,代理投资人或建设单位组织和管理项目建设的模式。“代建制”是一种特殊的项目管理方式。“代建制”除项目管理的内容外,还包括项目策划,报批、办规划、土地、环评、消防、市政、人防、绿化、开工等手续,采购施工承包商和管理服务单位等内容。
目前,“代建制”的运作模式主要有两种。
(1)“委托代理合同”模式。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业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定一个工程管理单位作为“代建单位”,与“代建单位”(受托方)签订“代建合同”;代建人代行项目业主的职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自主选择工程服务商和承包商。项目建成后协助委托人组织项目的验收。
(2)以常设性事业单位为主,实行相对集中的专业化管理。即成立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全权负责公益性项目的建设实施,建成后移交使用单位。如深圳市借鉴香港做法,成立工务局,作为负责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和其他重要公共工程建设专门管理机构,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