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水利统计制度体系
经过60多年的发展历程,水利统计工作在不断总结经验和摸索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在国家统计的制度体系框架下构建起了水利统计的制度体系,为规范和有效开展水利统计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一、管理办法
1999年12月16日,水利部以水规计〔1999〕734号印发《水利统计管理办法》。内容包括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水利统计的基本任务、管理体制、基本要求、统计制度、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法律责任等十八条。这一办法对当时统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随着水利统计的对象不断增多、水利指标体系不断完善,统计任务、统计执行方式等内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原有的办法逐步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水利统计工作,提高水利统计效率,强化统计监督,保障数据质量,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水利统计实际,2014年10月9日,水利部以水规计〔2014〕322号印发《水利统计管理办法》,1999年12月16日水利部发布的《水利统计管理办法》(水规计〔1999〕734号)予以废止。
新修订的《水利统计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共有条文31条,与1999年旧的管理办法的体例格式一致。老管理办法没有分章,共18条;新修订的《办法》分为6个部分,共46条,分别如下:
一是总则内容,第1条到第7条,设置了编制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任务、统计管理体制、领导责任、能力建设、统计调查单位责任等内容。
二是机构和人员内容,第8条到第12条,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机构进行了职责划分,并明确了统计人员的各项职权,充分发挥水利统计专业委员会的平台作用。
三是水利统计调查项目内容,第13条到第19条,明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定水利统计调查之前必须建立水利统计调查制度,并对统计内容、编制原则、调查方法和审定要求进行了规定。
四是水利统计资料内容,第20条到第24条,要求建立水利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制定水利统计数据在数据采集、验审、处理、汇总、评估等各个环节的控制手段和原则,确保数据质量。规定水利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档案保管和成果发布的各项工作。
五是水利统计检查监督、奖励处罚内容,第25条到第29条,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机构不仅对下级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还应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并确定水利统计年度考核内容,作为评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计工作执行情况的依据,并明确奖励和处罚的对象。
六是附则内容,第30条到第31条,规定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要求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水利统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办法》的制定为科学、有效规范和组织水利统计工作,加强水利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水利统计工作的整体效率,保障水利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供了坚实保障。
二、调查报表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目前,水利部的主要统计调查项目共有8套,相应的报表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批或备案,其中,经国家统计局审批的4套,分别为水利综合统计报表制度、水利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大中型水利枢纽和水电工程移民统计报表制度、全国农村水电统计报表制度。经国家统计局备案的4套,分别为水行政执法统计报表制度、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报表制度、全国水利档案统计年报制度、全国水文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一)水利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水利综合统计报表制度是为调查水利基本信息、总体发展状况,以及水利工程数量及其产生的效益而制定的报表制度。
现行水利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包括3项调查项目:分别为“水利发展主要指标快报统计”“水利综合情况统计”和“水利工程基本情况统计”,“水利发展主要指标快报统计”为半年报,共有1张调查表;后两者为年报,“水利综合信息统计”包括8张调查表,“水利工程基本情况统计”包括7张基础表。
水利综合统计的内容主要包括水利工程数量统计、水利工程供水能力统计、水利工程供水量统计、城乡供水统计、灌溉统计、水土保持统计、防洪除涝统计、入河湖排污口统计以及水利工程位置、类型、特性等内容。
(二)水利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水利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主要是调查水利行业发展情况,反映水利活动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国家服务业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提供支撑。
水利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是一项年报制度,从2009年开始实施。其统计对象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凡乡镇及以上从事水利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行政、社团等法人单位,也包括为水利工程建设而专门成立的项目法人单位。
水利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包含4部分内容共7张基层单位报表:单位基本情况(1张)、财务状况(4张)、取供水情况(1张)和水利单位固定资产及投资情况(1张)。各类被调查单位必须填报的共性内容为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固定资产情况等。
(三)大中型水利枢纽和水电工程移民统计报表制度
为规范大中型水利枢纽和水电工程移民经常性统计调查工作,水利部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制定了《大中型水利枢纽和水电工程移民统计报表制度》(水移〔2014〕458号),经国家统计局审批后正式实施。
该制度统计分年报和快报,要求各省级移民管理机构于每年12月1日前上报快报,次年4月15日前上报年报。统计内容为在建工程基本情况和移民安置规划情况、在建工程移民安置实施情况、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生产生活基本情况、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情况、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相关资金收支情况、水利枢纽和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基本情况。
(四)全国农村水电统计报表制度
全国农村水电统计报表制度的制定是为全面掌握全国农村水电建设、生产、经营、管理及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情况,有效地实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行业管理,为有关部门制定农村水电及电气化政策、发展规划、计划,实施水能资源有效管理。
该报表制度的统计内容为全国农村水电建设、经营、管理情况。统计范围为农村水电站(指单站装机5万kW及以下的水电站、水利系统直属电站)、农村电网(指水利系统管理和占股份的电网)。
(五)水行政执法统计报表制度
水行政执法统计报表制度是为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和掌握水行政执法工作基本情况,适应依法治水的需要而制定的。
水利执法统计工作于1990年开始进行,并于1995年、2001年对统计报表制度分别进行修订,2007年报国家统计局备案。2015年政法司启动水行政执法统计制度的修订工作,于同年12月在国家统计局备案。
现行的水行政执法统计报表制度主要由基层定报表、基层年报表、综合年报表组成,调查内容主要包括水政监察队伍基本情况、水行政执法活动开展情况、日常执法巡查监督活动、水事违法案件查处、行政事业性规费征收、水事纠纷的发生及调处情况、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情况等。
(六)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报表制度
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报表制度是一项专业统计调查项目,主要反映水利建设投资的进展与成效。水利建设投资统计在全面、系统了解全国水利建设投资的基本情况,及时跟踪投资计划下达、到位及完成情况,反映水利建设和发展成就,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政策和进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投资统计报表制度分为两类调查范围,分别针对月报和年报。月报主要要求纳入中央规划或计划的水利建设项目均应填报,即凡当年有中央政府投资计划的水利部掌握的纳入统计;年报则将调查范围扩大为要求用于水利建设的投资项目均应填报,无论是否有中央政府的投资均应纳入统计,包括地方自主安排用于水利建设的项目。
投资统计报表制度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项目个数与规模、项目投资计划下达、投资到位、投资完成、投资来源与去向、项目工程实物量、项目能力效益等方面。
(七)全国水利档案统计年报制度
全国水利档案统计年报制度是为了准确地掌握全国水利档案工作的基本情况,以便对全国水利档案工作实行科学管理而制定的,该制度通过定期填报统计年报来实施。
该制度的调查内容包括档案管理部门、人员、经费、用房面积、设备设施、接收档案情况、移出档案设施情况、档案资料利用以及档案电子数据情况等。
由本制度制发的统计年报分为基本表和综合表两种。基本表由规定范围内的各级各类档案部门填写,综合表供计算机综合汇总用。
(八)全国水文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全国水文情况统计报表制度是为全面、系统反映我国水文行业发展的基本情况,为制定水文行业政策、编制发展规划、指导水文现代化建设、开展水文行业管理提供依而制定的。
该报表制度由水利部水文局制定,统一布置、逐级填报。本报表通过“全国水文统计年报管理系统”进行上报。
该报表为年度报表制度,共11张综合报表,统计范围为全国各级水文机构及各类水文测站,统计内容为水文观测项目、水文测验设施情况、水质检测设施情况、通用设备情况、水文自动测报情况、房屋和固定资产、机构人员以及经费投入等情况。
除了以上审查和备案的调查项目和制度外,水利部还曾经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开展过一些临时性、一次性的调查项目。比如,临时性跟踪统计有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进展情况统计、水管单位体制改革进展情况统计、汶川大地震震损水利工程设施统计等。一次性统计调查有全国水资源评价调查、农村饮用水安全现状调查、乡镇水利站建设情况调查、全国水库安全状况调查等。
三、标准规范
目前,水利部现行的水利统计标准规范主要有4项,分别为SL 574—2012《水利统计主要指标分类及编码》、SL 620—2013《水利统计基础数据采集技术规范》、SL 711—2015《水利统计通则》及GB/T 23598—2009《水资源公报编制规程》等。
(一)《水利统计主要指标分类及编码》
随着水利系统内各级单位及不同部门对水利统计工作重视程度的不断增加,其各自新增制定的水利统计调查制度越来越多。但由于没有统一的水利统计指标设定标准,这些水利统计调查制度中存在指标名称相同但统计口径不一致或指标统计口径相同但指标名称不一致等问题,2008年6月水利部启动了SL 574—2012的编制工作。
SL 574—2012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编制,共包含5章和1个附录,具体为:范围;术语及定义;分类原则;编码方法;水利统计主要指标分组统计代码;附录A(规范性附录)指标数据元常用分组属性代码。其中,第3、第4、第5章,即分类原则、编码方法、水利统计主要指标分组统计代码是该标准的重点内容。这些内容为基于计算机的水利统计数据的处理与交换提供了基础。
(二)《水利统计基础数据采集技术规范》
SL 620—2013规定了水利统计基础数据采集的基本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包括水利统计基础数据分类、内容与来源、搜集方法、质量控制与管理,适用于水利和相关单位组织实施的基础数据采集活动。
SL 620—2013按照GB/T 1.1—2009的要求,遵照水法、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政策、标准及其规范进行编制。主要内容包括分类、内容与来源,基本规定,搜集方法,质量控制和管理5部分。
(三)《水利统计通则》
SL 711—2015按照水利统计工程的流程、环节,对涉及的水利统计工作的原则、方法进行了概述性的规定。
SL 711—2015规定了水利统计的任务与工作流程,适用于各类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的水利统计活动。通则共有8章,主要技术内容有:水利统计任务、水利统计设计、水利统计调查、水利统计整理、水利统计分析和水利统计服务。
SL 711—2015的编制,有助于加强水利统计工作统一规范、管理,协调各项统计任务,整合水利统计信息资源,提高水利统计工作的整体效能,满足水利部门管理和公共信息需求。
(四)《水资源公报编制规程》
水资源公报编制是加强水资源管理保护和有效利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但其也是一个工作量大、涉及面广、错综复杂的水资源统计分析过程,需要多方协调配合。经过多年的水资源公报编制工作实践,为了更严谨、更规范地编制水资源公报,不断提高水资源公报的时效性、准确性和权威性,特制定GB/T 23598—2009,作为国家标准。
GB/T 23598—2009适用于全国、水资源一级区、省级行政区水资源公报的编制,地级行政区水资源公报的编制可参考使用。
GB/T 23598—2009给出了水资源公报编制的基本要求、编制内容及有关术语的定义、计算方法和表格样式。内容包括来水量、蓄水动态、供用水量、水质状况、用水指标、水资源利用程度及中央水事等。规程共有12章,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经济社会指标、水资源量、蓄水动态、供水量与用水量、耗水量与排水量、水体水质、用水指标和水价以及重要水事等内容。
四、工作制度
水利统计工作制度主要有《水利统计责任人制度》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两项。
(一)《水利统计责任人制度》
为了规范统计行为,保证水利统计资料真实、完整、及时报送,加强对水利统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实现水利统计管理工作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水利统计管理办法》,2001年5月25日水利部规划计划司制定颁布《水利统计责任人制度》,要求流域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本制度完成统计工作。制度共分为十一条,内容包括制度制定的目的、依法统计的基本要求,水利统计管理工作制度化要求、统计责任人的职责和奖惩办法等,是水利统计部门主管领导和统计工作人员依法统计的重要部门工作制度。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6年9月,水利部规划计划司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作为“十一五”期间水利统计专项规划内容之一。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1)进一步提高对水利统计重要性的认识。包括围绕水利建设和改革管理的中心任务和目标,形成以水利综合统计为核心,综合统计与专业统计相结合的统计框架体系,全面反映水利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为水利建设和管理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
(2)加强水利统计工作的总体思路。坚持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相结合;重视水资源环境统计,城市水务统计和水利管理统计;坚持需要与可能结合、坚持统计时效性和实用性结合;坚持统计成果数量与质量结合;成果质量第一。
(3)明确水利统计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完善水利统计业务支撑体系;二是研究建立现行水利统计指标体系;三是建立科学的水利统计调查方法体系;四是研究制定水利统计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五是建立水利统计数据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体系;六是加强基础统计和基层统计工作的规范化;七是重视水利统计分析和预测;八是加强水利统计数据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4)提出进一步加强水利统计工作的有关要求。包括加强组织领导、重视队伍建设、保障统计投入、做好统计宣传和统计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