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和建设主体的需要分析
如前所述,南水北调工程质量激励机制分为若干层次:第一层次为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对质量监督组织(人员)的激励;第二层次为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对项目法人的激励;第三层次为项目法人对代建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项目参建主体的激励。因此,项目质量监督人员和项目建设主体的需要分析是南水北调工程质量激励机制设计的第一步工作。
一、质量监督人员的需要分析
南水北调工程中,质量监督人员包括站点监督中的质监员、质量飞检人员和质量专项稽查人员等。质量监督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并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方可胜任南水北调这一复杂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从质量监督人员必须具备的知识结构和实践经验(属于一种隐性知识)看,质量监督人员具有知识型员工特征。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知识型员工不仅有生存需要,更对受人尊重和自我价值实现的需要有强烈需求。他们关注任务的特点、过程的意义和价值,而不仅仅是工作结果的获得,更热衷于挑战性的工作,往往把攻克难关看作一种体现自我价值的方式。同时,报酬也成为个人价值与社会身份和地位的象征,成为一种成就欲望层次上的需求。这类员工不仅需要获得稳定的劳动收入、安全的工作环境,而且要获得人力资本的资本收入,即需要分享劳动价值创造的成果。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不断涌现出来的新技术、新知识和新信息,以及所获得的工作经验,这将是质量监督人员受用一生的“资本收入”。
二、建设主体的需要分析
工程建设主体作为一个社会经济组织,其行为也是由组织需要而驱动。在现实中,组织通常也表现出人格化特征。组织需要受到组织规模、性质、组织发展阶段,以及“内部人”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人”的价值观、经营理念和偏好等因素的影响。
1.项目法人的需要分析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模式多元化,其主体工程建设采用项目法人直管、委托制和代建制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在上述模式下,主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主体有三大类: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和项目代建单位。其中负责委托项目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由项目所在地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指定或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与项目法人签订委托合同,独立进行委托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至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建设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代建单位通过市场竞争方式中标后,与项目法人签订代建合同,在代建合同授权范围内开展管理工作。项目建设管理主体的组织性质不同,其需要也有所不同。
(1)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的需要分析。根据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依法开发项目负有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本的保值增值等责任,并享有相应权利的主体。在南水北调东线、中线一期主体工程中,分别组建了东线江苏水源有限责任公司、东线山东干线有限责任公司、中线水源有限责任公司、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和淮河水利委员会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湖北省南水北调管理局等项目法人。鉴于南水北调工程为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与政府签署的“委托代理合同”类似于“固定工资”合同,即项目法人组建后,可按年度计划获得的建设管理费(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的一定比例),其并不存在生存压力和市场竞争压力;同时在工程建设阶段,项目法人更多地表现为事业单位性质,其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由政府或相关行政机构通过行政手段进行人事任命。因此,项目法人的组织需要,更多地受到“内部人”的价值观、理念和偏好的影响。也就是说,项目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等个体的需要影响着项目法人的组织需要,主要需要有以下方面:
1)超额收益需要。根据《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2014)》,项目建设管理费包括建设项目管理费、工程建设监理费和联合试运转费。其中建设项目管理费包括建设单位开办费和建设单位经常费,主要由项目法人支配使用。近年来水利工程的竣工决算及其审计表明,《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2014)》中给出的建设项目管理费取费水平偏低,仅能维持基本的人员工资和办公需要,因此,工程建设阶段项目法人能够获取合理收益,以弥补建设项目管理费偏低的需要。
2)职位升迁的需要。如前所述,根据德国著名的古典管理学家马克思·韦伯(Max Weber)的观点,项目法人单位具有典型的“官僚制”特征,身处其中的管理人员具有强烈的职位升迁需要。
3)社会地位和良好声誉的需要。南水北调工程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工程,在实施质量终身责任制的前提下,在南水北调工程中的项目管理经历是其职业生涯的重要资本。因此在社会伦理道德约束下,项目法人组织和主要管理人员具有维持良好社会地位和声誉的需要。
(2)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需要分析。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性质与项目法人类似,因此其需要也与项目法人类似,在此不再赘述。
(3)项目代建单位的需要分析。项目代建单位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需要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获取代建业务,与作为个体的人一样,同样存在多样化的需要。
1)生存需要。它也可称之为经济组织维持简单再生产的需要。我国自2004年推行代建模式以来,水利代建市场发展迅猛、竞争激烈,中标的代建合同价大多处于建设项目管理费80%的左右水平,有时甚至更低。根据赫茨伯格(Herzberg)的双因素激励理论,中标的代建合同收益(基准收益)仅属于保健因素。如果没有,会引起不满意;如果具备,只保证没有不满意,并不一定会因满意而引发内心的积极性。借助委托—代理理论的术语,基准收益满足“参与约束”的要求,不一定满足“激励相容”约束的要求。在这个深层次意义上,满足生存需要的基准收益更多地体现为约束因素,而不是诱发代建单位精心组织、创造“优质工程”的激励因素。
2)合作关系的需要。它是指一个组织在经济社会中的存续不是孤立的,还有与其他组织如政府、项目法人、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等保持密切关系,即合作与亲善的需要。这种关系有时会有助于经济组织目标的实现。对项目法人而言,帮助项目代建单位维持、改善其与其他参建单位的关系,将有助于项目代建单位顺利完成代建合同目标。
3)市场竞争地位的需要。追求和保持市场竞争优势地位,不断成长壮大是经济组织最高层次的需要,这与组织经营者的成就需要具有强相关性。影响经济组织市场竞争地位的内、外部因素很多,但不可否认的是,内部影响因素中组织声誉尤其重要。尤其是在工程建设这种期货交易中,组织声誉更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它是象征市场竞争力的要素之一,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项目代建单位能否获得合同,从而影响组织的存续。
2.设计单位的需要分析
设计单位是咨询服务机构,主要是为工程项目提供设计方案,属于典型的知识密集型企业。基于我国水利设计制度的路径依赖性,以及水利设计市场较高的技术壁垒的状况,迄今为止,我国水利设计市场呈现寡头垄断的市场局面,市场竞争程度远不如施工承包市场激烈。从我国现行的设计取费制度看,水利设计合同类似于“成本加酬金合同”。对于大型水利工程而言,水利设计合同中所隐含的收益水平较高,这是设计单位提供知识资本所获得的回报。但是设计单位毕竟作为逐利的市场经济组织,其依然存在三种需要:一是获取合理利润的需要;二是良好配合关系的需要;三是保持市场竞争地位的需要。
设计单位为项目法人提供设计咨询服务,需要项目法人良好的配合关系,主要表现为:①项目法人提供翔实的设计任务书。这是因为设计任务书是设计依据的基本文件,而目前许多设计任务书因人而异,条款过于简单,可执行性差,往往还隐藏着一些可行性研究中应解决的原则问题,不能为设计阶段提供基本和良好的设计环境,造成设计工作不应有的反复;②部分项目法人不放心设计单位的工作,在设计期间常常随意做出决定,对设计人员的工作干扰过多,甚至在施工的过程中不断增加新的要求;③技术创新是其保持市场竞争地位的核心要素。换言之,技术创新是设计单位获取高额垄断利润和市场竞争地位的源泉,是设计单位可持续发展的永恒动力,设计单位对技术创新有着强烈需要。
3.监理单位的需要分析
根据我国建设监理制度现状,监理单位只是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利用自己在工程建设方面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为项目法人提供高智能监督管理服务,以满足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管理的需要。它所获得的报酬也是技术服务的报酬,是脑力劳动的报酬。我国自实施建设监理制度以来,由于历史惯性,项目业主对监理的定位不是很准确,导致监理行业进入门槛较低,监理市场竞争极为激烈,加之我国监理取费水平本身较低,目前我国中标的建设监理合同内含的平均利润水平低,难以维系监理单位的正常运转。因此,监理单位的需要主要有以下方面:
(1)生存需要。目前中标的监理合同收益水平只能维系其简单再生产,难以可持续发展。监理单位具有强烈获取额外收益的需要,这也是企业发展的内在需求。
(2)受尊重和权利保障的需要。尽管依据建筑法和监理合同规定,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是平等的合同关系,是一种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但在实际工作中,监理单位获得的授权通常是象征性,许多项目业主认为监理工程师就是施工现场“监工”,更多时候只是起到“记录员”的作用。监理单位的合同赋权被长期忽视,甚至在项目业主的干预下,施工单位绕过监理单位直接与项目业主接触达到自身目的,而将监理工程师指令置若罔闻。但与此同时,监理单位的义务、责任却被“无限化”,一些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相继出台的文件,不断给监理单位增加新的工作责任,却未考虑如何给予监理单位相应的权利和权利保障。因此,现阶段监理单位具有强烈的受尊重和权利保障的需要。
4.施工单位的需要分析
相对于其他工业部门而言,水利行业建筑产品差异化的程度不高,规模经济等结构性进入壁垒普遍较低,这些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水利建设市场集中度的提升。换言之,我国水利建设市场具有比较典型的分散型市场结构特征,如果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的影响,水利施工承包市场类似于完全竞争市场,呈现过度竞争的状态。水利施工单位作为市场竞争主体,其需要主要有以下方面:
(1)生存需要。尽管我国进入21世纪以来加大了水利建设投资规模,水利建设市场容量较大,但是由于施工承包市场的过度竞争,基本生存需要依然是许多施工单位的首要需要。生存需要可进一步分为中标需要和施工承包合同收益需要。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05—2013年间建筑业产值利润率在2.62%~3.6%之间,产值利润率平均值为3.32%。如果进一步考虑建筑企业业务多元化发展的趋势,则不难推断出建筑业主营业务利润率在3%以下。而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调研,不同规模的建筑企业产值利润率水平也有较大差异,中小规模建筑企业的产值利润率甚至不足1%。据此,水利施工单位施工承包合同利润率约为1.5%~2%。因此,水利施工单位具有强烈的追求经济利益的需要。
(2)良好合作关系的需要。南水北调工程的施工强度大,按照工程进度付款计划,对施工单位的流动资金要求较高,因此施工单位要与银行打交道。同时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处于工程建设管理链条的最底层,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设计、监理、代建等单位或存在工作关系、或存在合同关系。良好的合作关系对工程项目的顺利施工有着保障和促进作用。比如,项目法人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合理解决合同索赔和争议、协助施工单位处理与工程沿线群众、地方政府的关系等行为,都有利于维系与施工单位良好的合作关系。
(3)市场竞争地位的需要。在高度竞争的市场环境中,保持优势的市场竞争地位是施工单位“立业的根本”,而施工单位的市场竞争地位主要来自于两个要素:施工技术创新能力和组织声誉。
(4)提高企业施工年产值的需要。一是施工单位转型的内在要求。随着工程总承包模式在我国的逐步推广,施工单位面临着转型,根据我国总承包资质标准要求,施工单位要转型为总承包企业,其施工年产值必须达到一定标准;二是施工单位最高管理者适应上级领导考核的需要。
无论是个体还是组织,同时会存在多种需要,但这些需要并不是同等重要的,有些是主导需要,有些是次要需要,故而满足其主要需要才能提高满意度,进而激发其积极性。此外,根据全面质量管理理论和工程项目团队生产的性质,仅仅满足工程建设主体的需要远远不够,这是因为个体理性并不意味着集体理性,反之亦然。具体而言,工程项目质量是由来自于各方的一线生产管理人员的共同协作而形成的,但各参建主体需要的满足并不意味着各方一线生产管理人员需要的满足,从而难以调动各方一线生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对于一线生产管理人员,无论其是知识型还是劳动技能型员工,均存在生存、安全和受人尊重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