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管理体制机制
一、机构设置
1.国家层面
国务院成立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简称“建委会”)。建委会是高层次的决策机构,其任务是决定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措施和其他重大问题。建委会主任、副主任由国务院领导担任。成员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计署、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办公厅、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国家能源局、国家文物局、国家开发银行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和北京、天津、河北、江苏、山东、河南、湖北、陕西等8省(直辖市)主要负责同志。
建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全称是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在征地移民工作方面的职责是“组织制定南水北调工程移民迁建的管理办法;指导南水北调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监督移民安置规划的实施;参与指导、监督工程影响区文物保护工作”。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内设征地移民司(2009年6月前为环境与移民司),具体履行东、中线一期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施管理职责。
2.省级层面
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沿线的省(直辖市)相应成立了以省(直辖市)长为负责人的省级建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或指挥部,如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河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指挥部、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各省级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或指挥部)成员包括省(直辖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和沿线地市(或县、区)的主要领导。
各省级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或指挥部)均设置或指定了专门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省(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征地移民工作的实施。如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天津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河南省人民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北省移民局(负责丹江口库区移民)等。
二、管理体制
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国调委发〔2005〕1号)规定,南水北调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行“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这种体制充分体现了省级政府负责制的特点和工作原则。
(1)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是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最高决策层,负责制定征地移民政策、批准移民年度实施计划、协调重大问题等。建委会下设办公室即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承担具体工作。
2005年4月,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分别与7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签订了《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责任书》。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应承担的责任主要如下:
1)贯彻执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2)东、中线一期工程总体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审批初步设计阶段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
3)协调项目法人与省级主管部门签订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投资和任务包干协议,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审核下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年度投资计划,督促项目法人筹集和支付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
5)指导、监督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监理、监测。
6)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实施进行稽查。
7)组织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总体验收。
8)及时研究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中提出的问题。
9)协调南水北调主体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有关问题。(此条仅限河南省和湖北省库区)
(2)省级人民政府是沿线地方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与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签订的责任书,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承担的责任主要如下:
1)贯彻执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主要包括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分解兑付的办法和具体标准、有关优惠政策和管理制度等。
2)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组织、督促本省有关部门、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相关工作,主要包括落实被征地农民和农村生产安置所需土地、编制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制移民后期扶持方案(仅限丹江口水库、河南省、湖北省库区移民)、预防和处置移民群体性事件及相关信访工作等。
3)发布工程征地范围确定的通告,控制在征地范围内迁入人口、新增建设项目、新建住房、新栽树木等。
4)责成省(直辖市)有关部门和省(直辖市)级以下人民政府配合项目法人开展工作,主要包括工程用地预审和工程用地手续办理、对工程占地(淹没)影响和各种经济损失进行调查、编制初步设计阶段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
5)根据国家批准的初步设计阶段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审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
6)督促省(直辖市)主管部门与项目法人签订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投资和任务包干协议,监督检查包干协议内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任务的完成和资金的使用管理。
7)责成省(直辖市)级以下人民政府配合项目法人和省(直辖市)级主管部门开展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监理、监测。
8)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验收。
9)及时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反映征地移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县为基础”是征地移民工作的重要抓手。工程沿线和库区、移民安置区的各县相应成立了征迁安置或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四大班子领导成员坐镇指挥,县直机关和相关乡镇一把手为成员,采取各机关包干乡镇、乡镇干部包干村组的办法,把征迁安置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干部,动员干部数万人,开展宣传征地移民补偿政策、公示实物量和补偿资金、逐户发放和督促搬迁,落实房屋建设和调整生产用地,处理群众信访、上访,开展征地移民安置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等,为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安置工作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障。
(4)各项目法人参与沿线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全过程,主要负责筹措和拨付国家批准的补偿投资,参与协调征地移民工作与工程建设关系等。如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简称“中线建管局”),是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国调委发〔2003〕3号)文件,于2004年7月13日经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批准成立的中线干线工程项目法人,参与中线干线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按照国家批准的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下达征地补偿资金。
三、工作机制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与有关部委、省(直辖市)征地移民主管部门、项目法人之间建立了务实有效的征地移民协调机制。沿线各省(直辖市)与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征地移民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建管单位也都建立了快捷、多样的征迁工作协调机制。各省(直辖市)征地移民主管部门及项目法人与前方建管单位、沿线市县征迁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建立了施工影响处理和建设环境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形成了覆盖征地移民、施工环境保障工作各层面、各环节的协调体系,并发挥了积极作用。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与有关部委(单位)建立的工作协调机制有如下方面:
(1)与国土资源部协调推动工程用地及手续办理有关工作,联合下发《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10号)并成立了南水北调工程用地协调小组。
(2)与国家林业局协调工程占用林地手续办理有关事宜,使问题得到快速、圆满解决。
(3)与国家文物局协调推动工程建设范围内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成立“南水北调工程文物保护工作协调小组”,并联合印发《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
(4)与国家档案局协调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并联合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办法》(国调办征地〔2010〕57号)。
(5)与公安部协调预防和处置征地移民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和建设环境,并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南水北调工程安全保卫和建设环境工作的通知》。
(6)与国家电网公司协调解决与电力项目有关问题,并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南水北调工程永久、临时供(用)电工程建设及电力专项设施迁建协调工作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08〕28号)。
(7)作为成员单位,参与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的“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协商研究丹江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相关政策。
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与沿线北京、天津、河北、江苏、山东、河南、湖北等7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分别签订了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征迁安置责任书后,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征地移民主管部门逐级与市、县(区)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将征地移民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机构。
工作中逐步建立和加强了征地移民管理保障机制。河南、湖北两省及涉及丹江口库区移民工作的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分别成立了高规格的库区移民搬迁安置指挥部,湖北省各级党委、政府一把手始终把库区移民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河南省委、省政府把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作为全省的头号工程,两省把征地移民工作当作特别紧迫、非常敏感的重要政治任务,省直有关单位成立了包县工作组,市包县、县包乡、县、乡干部包村包户,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指挥强有力的工作格局。工程沿线各省(直辖市)建立了工作督导机制、进度通报机制、干部考核机制、工作奖惩机制,形成了你追我赶、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保证了征地移民任务的完成。地方政府和征地移民部门采取了“超前谋划、预留用地、提前启动、压茬实施、奖惩考核”的超常规措施,保证征地移民问题及时解决。
项目法人根据国家批准的各设计单元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与沿线各省(直辖市)征迁主管部门签订征迁安置投资和任务包干协议。各省(直辖市)征迁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征迁设计和投资概算编制征迁实施方案,并与市、县人民政府及企事业单位、专项设施权属单位签订包干协议,实行征迁安置任务、投资双包干。如因地方政策调整、规划设计缺漏项等出现投资缺口,仍按照省级政府负责制的原则,由地方政府自行负责,从地方国有土地出让金、地方财政资金、地方补助资金、征迁预备费、耕地占用税等多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