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移民搬迁安置管理
一、安置原则
按照“政府负责、投资包干、业主参与、移民监理”的移民搬迁安置方针,依照以下原则由当地政府按实际情况作出安置规划。
根据当地自然资源,因地制宜,合理开发,以土地为依托、大农业安置为主,尽可能重新调整土地和适当发展二三产业进行安置,当地资源不够充裕时,尽可能考虑外迁安置。
照顾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农村移民(包括同村寨中虽没有受淹但按民族习惯需要随寨迁移人口)原则上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成建制集体安置,对随寨迁移人口一并进行安置;移民村庄迁建规划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根据移民自愿和本人的实际情况,由移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采取集镇安置、建设移民点集中安置、部分移民就地后靠、自主插迁分散后靠安置、自谋职业、投亲靠友、单位安排等其他方式安置移民。
合理布局农村移民村庄和乡(镇),优化配置其交通、水利、供电等基础设施,使移民能长治久安;乡(镇)内部设施规模,应结合现状,以恢复原有功能为设计依据,并为远景发展适当留有余地。
尽可能把移民安置在正常蓄水位400米方案以上。移民安置方案应充分注意协调环境保护和生产开发、居民房屋迁建关系,防止和控制水土流失。
二、工作思路
龙滩公司在移民搬迁安置中提出并实践了“库坝一致,迁安兼重”和“开发性移民”的工作思路。以往,国内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一般较主体工程开工早,不少项目业主为了争取主体工程的早日开工,抢时间、赶进度,对施工区的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采取的是建设征地的办法,侧重移民搬迁工作,对施工区移民重新安置、生产开发等重视不够,曾出现施工区与库区的搬迁方式和补偿标准不一样,移民享受的待遇不一样等问题,对移民的后续生活保障影响较大。为了避免类似现象的出现,龙滩公司于1999年在工程前期准备阶段,即请求广西库区移民开发局介入龙滩施工区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管理,并共同委托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公司为施工区移民综合监理单位,提出了“库坝一致,迁安并重”的工作思路,即施工区与库区工作管理一致、补偿标准一致,移民待遇一致,搬迁安置并重。并按照国家审定的施工区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精心组织,严格管理,资金落实到位,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施工区征地移民搬迁安置任务,并组织移民进行生产开发,使施工区移民生活安定,又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三、项目管理
龙滩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协调小组于2000年6月委托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水顾问集团)组织编写《龙滩水电站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贵州省人民政府、龙滩公司执行。2002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发〔2002〕42文印发《龙滩水电站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2006年8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又以桂政办电〔2006〕208号文印发《关于补充完善龙滩水电站广西库区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5月8日,贵州省移民办以黔移办发〔2002〕32号文印发《龙滩水电站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上述文件分别下发至库区各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执行,明确了龙滩工程征地移民工作各参与方的工作职责和范围等内容,保证了龙滩库区移民工作按工程进度完成阶段性任务和按计划发挥工程效益。
(一)规划设计管理
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由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在地方政府的配合下,依据国家审批的《龙滩水电站可行性研究补充报告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专题报告》,按国家和省(自治区)有关移民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编制。
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由受委托的设计单位编写,经省(自治区)审查后提交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同时抄报龙滩公司。移民安置规划实施过程中各类专题报告由省(自治区)库区移民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国家审查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在实施中如需作重大变更,须专题逐级报审。
移民安置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设计,由项目管理责任单位或受其委托的建设单位进行单项设计委托和管理;移民安置生产项目,需要作单项设计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设计管理。
经国家批准的移民安置项目,不得自行增减、调整规模和标准或变更设计。在项目实施中,因特殊原因且有正当理由,确需增减、调整建设规模和标准或变更设计的,可由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提出专题报告,由设计单位核定,经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审核,报省(自治区)移民主管部门,后商龙滩公司按规定审批。
承担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编制的设计单位,分别在有移民安置任务的县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派驻现场设计代表,配合市(州)、县人民政府及其移民主管部门做好移民安置实施的有关工作。
承担移民安置项目设计的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派出项目建设的设计代表,协助项目管理责任单位或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建设。
市(州)、县移民主管部门根据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建设工期要求,在设计单位配合下,编制移民安置项目的实施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省(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商龙滩公司在每年12月底前组织审定并批复年度计划,省(自治区)库区移民主管部门于次年元月初下达。未列入年度计划批准的项目不能实施。
移民安置工作的实施须严格执行批准的年度计划。当年度计划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实施而需要调整变更时,应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变更计划,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库区移民主管部门,并抄送龙滩公司和移民综合监理单位。综合监理单位应对项目变更计划提出审核意见,提交省(自治区)移民主管部门和龙滩公司。变更计划由省(自治区)移民主管部门商龙滩公司并报省(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二)资金管理
国家审定的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和施工区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总称移民资金。内容包括:农村移民补偿费、集镇迁建补偿费、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防护工程费、库底清理费、其他费用(含勘测规划设计费、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费、监理费)、预备费、有关税费、利息(上述费用在拨付、周转中所发生的银行存款利息)等。
移民资金实行省(区)、市(州)、县三级包干责任制,市(州)、县人民政府及其移民主管部门按签订的移民安置任务和投资包干协议或责任书的要求管理、用好移民资金,发挥其效益,保证移民安置工作任务的落实和完成。
移民资金的使用必须依据国家审定的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和施工区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及移民安置规划,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侵占和挪用。市(州)、县人民政府必须加强领导,定期检查督促和审计,确保移民经费的合理规范使用。
龙滩公司根据签订的移民安置任务和补偿投资包干协议,按照批准的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和移民安置项目实施进度,按期、足额向省(区)移民主管部门拨付。省(区)移民主管部门按季度向龙滩公司报送移民资金使用统计报表。
省(区)移民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审定的水库淹没和施工区实物指标、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补偿投资概算,编制移民资金分解分配方案,由省(区)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到市(州)和省(区)属有关主管部门。市(州)及省(区)属有关主管部门按此编制相应的分解分配方案并按批准下达的移民资金分解分配额实行包干使用。
移民资金必须按项目计划安排使用。没有项目计划,不能使用移民资金。
1.农村移民补偿资金管理
农村移民补偿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移民安置项目实施年度计划负责安排使用。
根据省(区)人民政府下达的资金分解分配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审定的本县淹没影响实物指标、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方案以及补偿标准,将资金分解到水库淹没涉及的村民小组、移民户及移民安置项目上,分别建立账户,并向移民张榜公布。对移民户补偿资金应制发补偿手册,接受群众监督。
移民户补偿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审定的标准和数量与移民户签订安置协议,按搬迁安置进度兑现资金,保证移民户能如期搬迁,保证移民生产生活安置认真落实。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移民安置生产项目;没有移民生产安置人口的村民小组,其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可由其提出生产开发项目使用计划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村民小组掌握使用。
经批准自谋职业、投亲靠友安置的移民,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和使用,按省(区)有关规定执行。
与移民生产安置无关的项目不得使用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农村移民安置基础设施补偿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按项目实施年度计划使用。
2.集镇迁建补偿资金管理
移民户和单位的补偿项目资金,由县人民政府与补偿对象签订协议,分别建立补偿账户,并张榜公布。对移民户补偿资金应制发补偿手册,接受群众监督。根据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的安排,按协议兑现资金。
集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实施年度计划,依照签订的合同拨付资金,项目竣工后及时办理工程审计结算。
3.专项复建补偿资金管理
工矿企业、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的管理,由省(自治区)移民主管部门、市(州)、县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的安排,按与项目权属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的责任书或复建合同拨付资金,工程竣工后及时办理工程审计结算。
防护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据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的安排,按签订的防护工程建设合同拨付资金,工程竣工后及时办理工程审计结算。
库底清理费的管理,按国家审定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分配并由市(州)、县及区属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包干使用,按照年度计划用于库底清理工作。
4.其他费用管理
(1)勘测规划设计费。专项用于龙滩水电站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编制,由省(自治区)移民主管部门统一掌握,商龙滩公司,按年度计划使用。
(2)实施管理费。由省(自治区)、市(州)、县三级移民主管部门用于其办公生活用房、设备购置、办公、福利、差旅等管理费用,按年度计划使用。
(3)技术培训费。用于提高农村移民生产技能、文化素质和移民干部管理水平的培训及相应设施的配置,由省(自治区)移民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4)监理费。用于移民综合监理工作,由龙滩公司商省(自治区)移民主管部门,按监理合同的规定拨付。
5.预备费管理
基本预备费主要用于解决水库移民安置实施不可预见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
基本预备费的使用,由县级人民政府或项目责任单位提出专题报告,经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移民主管部门及龙滩公司共同组织有关单位审核后,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有关税费的管理,根据国家审定的耕地占用税、森林植被恢复费、耕地开垦费的额度,按省(自治区)有关规定使用。
(1)资金节余及银行存款利息管理。移民项目的费用采取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原则管理。对移民搬迁、安置项目通过优化规划设计方案和加强管理等措施在包干经费以内节余的资金,归项目责任单位管理使用,主要用于其他移民安置项目包干经费的调剂;移民资金在银行存款所产生的利息,可用于调剂弥补其他项目经费的不足和奖励完成该项目任务成绩突出的有关单位及人员,具体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2)财务管理。县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在移民主管部门内设置专门的财务部门,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和会计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移民经费拨付程序,严格按计划、程序和制度拨款、用款;财会人员要依法建账,加强会计核算。根据会计制度和龙滩公司要求,按时编报财务报告;各级领导要支持移民主管部门会计人员的工作。移民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对本单位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拨付非移民项目和支付违规、违纪资金;移民经费的使用纳入重点审计对象,由政府审计部门对移民经费使用情况和会计报告进行专门的审计。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应按审计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上级移民主管部门,并送龙滩公司和移民综合监理单位。龙滩公司对移民经费使用情况有知情权,对发现的问题特别是重大问题应及时通报省(区)移民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