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建筑施工企业的组织框架与经营模式
建筑施工企业由于部分项目跨地区施工,为了经营管理,成立许多分公司(子公司)、项目指挥部等派出机构分级管理。
1.4.1 建筑施工企业的组织架构类型
建筑企业的组织架构类型主要有五种:
第一种:总公司—工程项目部,组织结构如图1-2所示。
图1-2 公司总部—工程项目部
第二种:总公司—子公司—工程项目部,组织结构如图1-3所示。
图1-3 总公司—子公司—工程项目部
第三种:总公司—分公司—工程项目部,组织结构如图1-4所示。
图1-4 总公司—分公司—工程项目部
总公司对分公司采用经理负责制,即分公司经理为分公司最高管理者,独立向总部负责,分公司经理对分公司所有成员具有绝对管理权,全权负责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分公司对项目部采用项目经理负责制,即指分公司将工程项目承包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与分公司签订承包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管理模式。
第四种:总公司—工程项目部,子公司—工程项目部,如图1-5所示。
图1-5 第四种组织形式
第五种:总公司—总承包部—工程项目部,如图1-6所示。
图1-6 第五种组织形式
项目指挥部、工程项目部、总承包部等,没有建筑施工资质,以总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项目、签订承包合同、负责项目施工、工程结算等。
1.4.2 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模式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经营模式的复杂性,也决定会计核算的复杂性。建筑施工企业要根据各自的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一般业务运营模式主要包括自营(内部)总分包及联营体模式。
建筑施工企业包括自营(含内部总分包)、联营体模式。
1.自营及总分包模式
建筑施工企业采用自营及总分包模式,应以企业或下属单位的名义独立或联合与业主签订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按合同约定承担风险,对业主负责;如进行内部分包,总包方需与分包方签订施工分包合同,分包方根据分包合同承担相应的风险,对总包方负责。
2.联营体模式
企业或其下属单位同公司内部其他单位或外部单位与业主共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依据合同约定比例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合作方成立联营体(或虚拟联营体),对联营体按照合同约定投入资金并进行工程施工,业主对联营体进行验工计价,后续工程结算和可能的索赔沟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如果中标,各成员将会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1.4.3 建筑施工企业会计科目的设置
会计科目的设置和维护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和业务核算的需要,根据资产、负债、成本、所有者权益、费用、收入等要素选择适合本企业的会计科目,会计科目应在不同会计期间内保持一致。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已经存在发生额的科目,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再增加明细科目。
一级科目(总账科目、总分类科目)一般由财政部统一制定,二级科目(明细科目、明细分类科目)以及明细科目的设置应当符合企业适用的会计准则规定。会计信息系统中的会计科目编码位数设置为12位,比如,一级科目“2202应付账款”,二级科目“2202-01应付账款—工程款”,三级科目“2202-01-01应付账款—工程款—质量保证金”,四级科目“2202-01-01-01应付账款—工程款—质量保证金—原值”。其中,二级科目可以设置到99,如“2202-99应付账款—其他”。
通常情况下,建筑企业总公司本级的账套采用辅助核算比较合适;而工程项目账套,直接在会计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更便于查账。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建筑企业,可参考表1-8设置会计科目。
表1-8 建筑施工企业会计科目明细账户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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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因财政部未给出具体编号,企业应按实际需要暂设科目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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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中未指定科目代码,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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