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务稽查的对象和职能
对象是指观察或者思考的客体,也指行动的目标,税务稽查的对象针对单位和个人。这里所讲的职能是指专业职能,专业职能指的是和工作内容及目标直接相关,能够有效达成工作目标所必须具备的特定职务能力。
税务稽查的对象
税务稽查的对象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每个不同的税种,纳税人的规定不尽相同。但有交叉的情形,也就是说某一税种的纳税人,同时又是其他若干税种的纳税人。根据税收法定原则,针对某一税种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成为纳税人,也不会成为稽查对象,当然作为其他涉税当事人的情况除外。比如,A企业将账户借给B企业使用,后者涉嫌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此时,税务机关极有可能对A企业展开检查。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会对扣缴义务人加以界定。例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2011年第九号)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其他涉税当事人是指除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外,与涉及税收的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税收问题涉及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有些单位和个人,虽然不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但对一些税收违法问题知情或者提供有意无意的帮助,都可能成为被稽查对象。
税务稽查的职能
税务稽查的职能是指税务稽查所表现出来的功能,包括惩戒职能、监控职能、收入职能和教育职能。
惩戒职能是指税务稽查具有惩罚以示警戒的功能。税务稽查作为税务工作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中的最后一环,承担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等案件的查处。经税务稽查的案件,轻则补税、加收滞纳金,稍重的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被查对象就此付出财产或者人身自由的代价。
例如,2018年至2019年7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涉税犯罪案件2.28万起,涉案金额5619.8亿元。公安部已经挂牌督办56起重大案件,全国公安机关侦破了一大批涉税违法犯罪案件,摧毁了一批职业犯罪团伙,重拳打击和震慑了此类犯罪。已累计将1.04万起虚开骗税案件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向相关部门推送联合惩戒信息17.41万户次,市场监管、银行、海关等多部门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监控职能是指税务稽查具有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进行监测并进行控制的功能。税务征收、管理环节有非常多的工作要做,做得好不好,税务稽查来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加以处理,使得税务征收、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纳税遵从度更高。
收入职能是指税务稽查具有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收进钱财的功能。通过税务稽查查补税款、处以罚款,以及加收滞纳金,增加国家税收收入。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税务部门共计查处虚开企业11.54万户,认定虚开发票639.33万份,涉及税额1129.85亿元;查处“假出口”企业2028户,挽回税款损失140.83亿元。
教育职能是指税务稽查具有教导启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使之明白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提高纳税遵从度,是保护自己的道理。受到查处,付出代价肯定受到教育,同时对违法案件的曝光,也让其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受到教育。比如,组织听证的过程实际上是税法宣传教育的过程,通过纳税人的质疑、申辩,税务机关的释疑、答惑,让纳税人知道错在何处、为什么会受到处罚,今后应如何加以改正。让纳税人最直接地感受到不依法纳税会受到制裁,印象较其他宣传方式更为深刻,取得的教育效果也更为显著,从而达到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规范纳税秩序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