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
税收筹划是一种指导性、科学性、预见性很强的管理活动,目的是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合法的预先安排,使纳税人的税负最小化。税收筹划需要科学的方法,一般来讲,可以从纳税主体、课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和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进行税收筹划,也可以从税负转嫁、组织形式、临界点等切入进行税收筹划。
一、税制要素筹划法
税制要素包括征税范围、纳税主体、课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收优惠等。它与税收筹划密切相关,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负,因此有必要对每个税种的税制要素进行分析和研究,以达到科学税收筹划、减轻税负的目的。
(一)征税范围筹划法
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具体税种的课税对象和征税范围缴纳税款。征税范围的税收筹划就是要合理合法地将应税项目变为非应税项目,将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和业务内容合理地安排在征税范围以外,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企业的合并、分立、产权重组是将交易变为非交易的重要方法。企业重组是通过纳税主体的变化,将对外的交易活动变为纳税主体内部的交易活动,从而将应税交易变为非应税交易。例如,税法规定,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房产界定为房屋,即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挡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室外游泳池、喷泉等,不属于房产,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案例1-2】某地区有两家大型酒厂A企业和B企业,它们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A企业主要经营瓶装白酒,过去一直从B企业购进散装白酒生产瓶装酒。假设A企业从B企业购进白酒900吨①,价格为4元/斤②。对于此项业务,A企业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按照税法规定,白酒适用20%加0.5元/斤的复合税率;仅考虑消费税)?
【筹划方案】
方案一:按原有的经营方案,A企业不兼并B企业。
B企业每年应纳消费税=900×2 000×4×20%+900×2 000×0.5=2 340 000(元)
方案二:A企业兼并B企业。
B企业生产白酒再由A企业生产瓶装酒,属于企业内部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A企业兼并B企业之后,这一过程可免征消费税234万元。因此,A企业应采用方案二。
【案例1-3】新源公司兴建了一座工业园区,工业园区除厂房、办公用房外,还包括厂区围墙、水塔、变电塔、停车场、游泳池、凉亭、喷泉设施等建筑物,工程造价为10亿元,除厂房、办公用房外的建筑设施总造价为3亿元。如果把10亿元作为房产,那么新源公司从工业园区建成后的次月起就应缴纳房产税。假设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房产税扣除比例为30%,则每年应纳房产税为:
应纳房产税=100 000×(1-30%)×1.2%=840(万元)
新源公司应如何对房产的界定进行税收筹划?
【筹划方案】
新源公司可以将除厂房、办公用房以外的建筑物,如停车场、游泳池等,都建成露天的,并且把这些独立建筑物的造价同厂房、办公用房的造价分开,在会计账簿中单独核算。按照税法的规定,这部分建筑物不属于房产,造价不计入房产原值,不需要缴纳房产税。这样一来,新源公司每年应纳房产税为:
应纳房产税=30 000×(1-30%)×1.2%=252(万元)
(二)纳税主体筹划法
纳税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进行税款缴纳行为的一方当事人。狭义的纳税主体仅指纳税人,即依照税法的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广义的纳税主体是指将在税收征纳活动中所履行的主要义务在性质上属于纳税义务的有关主体,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每一种税都有关于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人是税制的一个基本要素。纳税主体筹划法,实质上是对纳税人身份进行合理界定或转化,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或者直接避免成为某种税的纳税人。纳税主体筹划法的关键是准确把握纳税人的内涵和外延,合理确定纳税人的范围。从纳税人性质的角度分析,现阶段,我国有多种不同类型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等。不同类型的纳税人所适用的税收政策存在较大的差异,这给税收筹划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1.避免成为纳税人
通过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安排,使纳税人发生的经济业务不属于某种税的征税范围,该项业务就可以避免涉税,如通过企业合并会使原来企业间的购销环节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使用环节,从而合法合理地避免成为增值税纳税人,规避了增值税甚至消费税的纳税义务。
2.不同纳税人之间的转化
税法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两类纳税人在征收增值税时,其计税方法和征管要求不同。一般将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的小规模企业和企业性单位,账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而小规模纳税人必须按照适用的简易税率计算增值税,不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
一般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略重于一般纳税人。其原因在于选择一般纳税人可以将进项税额抵扣,尤其是当应税销售额增值率较低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明显低于小规模纳税人。但这也不是绝对的,需要通过比较两类纳税人的应税销售额增值率与税负平衡点的关系,从而合理合法选择税负较轻的纳税人身份。
【例1-4】2020年,某商业批发企业主要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服装进行批发,年销售额为800万元(不含增值税),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税额为40万元。该企业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筹划方案】
按照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该企业(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需缴纳64万元(800 × 13%-40)的增值税。但如果该企业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只需缴纳24万元(800 × 3%)的增值税。因此,该企业可以将原企业分立为两个批发企业,每个企业的年销售额均控制在500万元以下。这样被分立的两个企业将会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通过企业分立实现一般纳税人转化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节约税款40万元(64-24)。
(三)税基筹划法
税基是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课税对象的数额,是课税对象的数量化,有时也被称为计税依据。税基是决定国家税收收入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的重要因素之一。在税率一定的条件下,税基越小,纳税人应承担的税款就越少。各个税种对税基的规定存在差异,使得纳税人对税基进行筹划成为可能。税基筹划方法的目标一般是实现税基的最小化,可以通过关联交易、税前扣除、减免税、选择有利的纳税方式和压低计税价格等来实现。
【案例1-5】王教授主编一本经济学教材出版,另有参编人员5人,稿酬所得总计为24 000元。王教授应该如何分配稿酬,才能使整体预扣预缴的税款最少,并缓解资金占用的问题呢?
【筹划方案】
方案一:均分。每人应分4 000元,6人共应预扣预缴税额计算如下:
预扣预缴税额=(4 000-800)×20%×(1-30%)×6=2 688(元)
方案二:减少税基。其中5人各得800元,第6人得20 000元,6人共应预扣预缴税额计算如下:
5人免税,第6人应预扣预缴税额=20 000 ×(1-20%)× 20% ×(1-30%)=2 240(元)
(四)税率筹划法
税率是指应征税额占课税对象数量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体现征税的深度。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税率的高低直接决定税收负担率的高低,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负担的轻重,反映国家在一定时期的财经政策。税率的形式主要有定额税率、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三种。不同税种的税率之间大多存在一定的差异,甚至同一税种在不同征税对象、不同产品或不同行业,税率也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为纳税人提供了充分的税收筹划空间。一般情况下,税率低、应纳税额少,税后利润就多。但是,税率低并不一定等于税后收益最大化。对税率进行税收筹划,重在寻求税后收益最大化的最低税负点或最佳税负点。
税率筹划法一般有三种:一是比例税率筹划,即分析不同征税对象适用的不同税收政策,尽量降低适用税率,如尽量满足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从而适用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二是定额税率筹划,即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消费税中某些应税消费品的等级不同,消费税的税率也随之不同。一般来说,等级越高,单位定价越高,税率也越高。例如,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 000元(含3 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啤酒是甲类啤酒,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 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是乙类啤酒。又如,应纳消费税的高档手表仅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 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若低于此价格,则不属于高档手表,不征收消费税。因此,纳税人可以根据市场供需关系和税负的轻重来制定一个合理的价格,进而获得税收利益。三是累进税率筹划,主要是寻找税负临界点,防止税率攀升,如应避开因多发1元钱的工资或年终奖而适用更高一级的税率,导致税后收入更少的“税收陷阱”。
(五)税收优惠筹划法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为了支持某个行业、某个特定群体或针对某一特殊时期,出台一些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优惠性规定或条款。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是一定时期国家的税收导向,因此国家对纳税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是支持和鼓励的。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利用得越多,越有利于国家特定政策目标的实现,越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这是国家和纳税人“双赢”的选择。税收优惠是税收筹划最重要的内容,因为其符合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税收优惠的形式多种多样。本章主要介绍以下几种税收优惠的形式:
1.免税
免税是国家对特定的地区、行业、企业或特定的纳税人、应税项目等所给予纳税人完全免税的照顾或奖励措施。免税属于国家的税收照顾方式,同时也是国家出于政策需要的一种税收奖励方式,是贯彻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的重要手段。我国对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的企业给予免税待遇,就属于一种行业性照顾或激励。对于免税优惠,纳税人应考虑以下操作技巧:第一,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尽量争取更多的免税待遇。与缴纳税收相比,免征的税收就是节减的税收,免征的税收越多,节减的税收也越多。第二,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尽量使免税期最长。许多免税都有期限规定,免税期越长,节减税收越多。第三,注重对优惠政策的综合衡量。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是多方面的,纳税人的眼睛不能仅盯在一个税种上,因为有时一种税少缴了,另一种税就要多缴。因此,纳税人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从各种税收优惠方案中选出最优的方案。
2.减税
减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给予鼓励或照顾的一种特殊措施。减税与免税类似,实质上也相当于一种财政补贴。例如,国家对纳税人因各种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对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企业、残疾人等的减税,这类减税是一种税收照顾;或者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环保项目等的减税,是一种税收奖励。不同税种减税的形式也有所不同,主要有税率式减税、税基式减税、税额式减税等形式。
与利用免税进行税收筹划的要点类似,充分利用减税优惠获得税收利益的关键在于:第一,尽量争取减税待遇并使减税最大化。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纳税人应尽量争取减税待遇,争取尽可能多的税种获得减税待遇,争取减征更多的税收。第二,尽量使减税期最长化。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纳税人应尽量使减税期最长化。减税期越长,节减的税收越多。
【案例1-6】A公司共有员工2万人,人均年薪18万元,人均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为8万元,人均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
人均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00 000×10%-2 520=7 480(元)
请提出税收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如果A公司从员工的应发工资中为全体员工统一购买符合税法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员工人均年缴费2 400元,可以税前扣除。
人均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00 000-2 400)×10%-2 520=7 240(元)
人均节税=7 480-7 240=240(元)
甲公司全体员工年节税=240×20 000=480(万元)
企业可以充分利用享受优惠的商业健康保险为员工统一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既为员工提供了福利,也可以起到节税的作用。
3.税收递延
税收递延也称延期纳税,即税法允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或延迟缴纳税款。递延纳税的好处包括有利于资金周转、节省利息支出以及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延期以后缴纳的税款币值下降,从而降低了实际纳税额。税收递延的方法尽管有很多,但基本思路可以归结为以下两种:
(1)推迟收入的确定。在一般情况下,企业主要采用推迟交货时间、结算时间或改变销售方式等方法推迟收入的确定。推迟交货时间就意味着推迟收入实现的时间,相应地也就推迟了纳税时间。有些企业将交货时间由本年年底推迟到第二年年初就有这方面的考虑。在有些销售方式下,结算就意味着收入的实现,因此推迟结算时间,相应地也就推迟了纳税时间。另外,不同的销售方式,其收入实现的时间是不同的,企业通过选择合适的销售方式可以推迟收入的实现,相应地推迟了纳税时间。当然,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总是希望尽快收回货款,以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因此,通过这种方法来推迟税款缴纳经常受到各种限制。
(2)尽早确认费用。对企业而言,若能合法合理尽早确认费用,就可以减少税基,从而降低税负。因此,企业可以从会计处理入手,如从相对节税的角度看,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越短越好;或者存货计价方法也会影响税收。在实际成本法下,存货计价方法一般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在物价下跌的情况下,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能起到相对节税的效果。
二、税负转嫁筹划法
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将其所缴纳的税金转移给他人负担的过程。最终承担税负的人称为负税人。在税负转嫁的条件下,纳税人和真正的负税人是可以分离的,纳税人只是法律意义上的纳税主体,负税人是经济意义上的承担主体。纳税人实施税负转嫁策略,并不侵害国家利益。因为它只是改变了税款在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重新负担状况,没有减少国家应收税款的总量,也没有违反税法的规定。
税负转嫁主要有前转、后转、消转等形式。前转主要是指纳税人通过提高商品的销售价格,把税负向前转嫁给下游企业或消费者负担。这种转嫁技术一般适用于市场紧俏的产品或知名品牌的商品。后转主要是指纳税人通过压低商品的购进价格,把税收负担向后转嫁给商品的供应者。这种转嫁技术一般适用于生产要素或商品积压时处于买方市场的商品。消转主要是指纳税人通过压低工资、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等方式内部消化税款。
【案例1-7】我国南方一些竹木产区生产竹木地板,这种地板的特点是清凉、透气、加工制造简单,但是与革制地板、化纤地毯相比,显得不够美观漂亮。生产厂商将竹木地板的定价确定为80元/平方米。由于竹木地板只适用于南方潮湿地区,北方多数地区无法使用(竹木地板易裂、怕干燥),市场需求量不大,结果造成竹木地板生产厂商只能简单维持企业运转。由于这在当时已被认为是很高的价格标准,因此有关增值税税负只能由生产厂商负担。
后来,有专家发现了这种竹木地板,经专家分析测定,这种竹木地板具有很高的医学价值,使用竹木地板对维持人体内微量元素的平衡起着很大作用。这一发现引起国内外企业、商户纷纷到我国南方订货,原来80元/平方米的竹木地板价格一跃变成80美元/平方米。这样竹木地板的生产厂商的利润水平大幅提高,其所承担的增值税税负通过提高售价而顺利实现了税负转嫁。
三、组织形式筹划法
组织形式是指企业采用何种形式来配置企业的资源。企业的组织形式通常有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置通常有分公司和子公司两种不同形式。企业对不同组织形式的选择将极大地影响企业的经营和税收负担。一般来讲,公司制企业在成果分配上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合伙人或投资者仅涉及个人所得税。因此,仅从税收方面考量,公司制企业存在重复课税的问题,但从法律角度或经营风险来讲,公司制企业属于法人企业,出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属于自然人企业,出资者需要承担无限责任。对于企业设置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和总公司一起合并纳税,而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纳税。因此,企业根据自身所处的环境,变化组织形式以适应税制变迁和税收政策的调整,合理降低或免除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案例1-8】李小姐经营一家网店,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施行后,要求网店进行企业登记并向网站提交营业执照。李小姐计划设立甲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来经营其网店。预计甲公司年销售收入为3 000万元,利润总额为400万元,假设无纳税调整事项,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李小姐。请计算李小姐当年的应纳税款总额,并为她进行税收筹划。
筹划前,甲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400×25%=100(万元)
税后利润=400-100=300(万元)
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投资者,李小姐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300×20%=60(万元)
获得税后净利润=300-60=240(万元)
综合税负=(100+60)÷400=40%
【筹划方案】
李小姐可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取得的利润总额由投资人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李小姐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乙企业。乙企业本身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李小姐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400×35%-6.55=133.45(万元)
税后净利润=400-133.45=266.55(万元)
综合税负=133.45÷400=33.36%
通过税收筹划,税后利润=266.55-240=26.55(万元)
四、临界点筹划法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规定中存在大量关于临界点的规定,常见的优惠临界点主要有绝对数额临界点、相对比例临界点、时间期限临界点。当突破这些临界点时,该税种所适用的税率和优惠就会发生改变,这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临界点筹划法的关键在于找准临界点,从而控制税负。一般而言,临界点的变化会引起税负的巨大差别。例如,纳税人对增值税起征点 [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额、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跳跃临界点、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限额等进行合理的筹划可以降低税负。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临界点量变引起税负质的飞跃,纳税人想要规避税负的升高,利用临界点筹划可能会损耗一些税收成本。因此,纳税人在利用优惠临界点筹划时,应合理规划,避免为了税收筹划而筹划,避免舍本逐利、本末倒置。
【案例1-9】张小姐在广州市拥有一套普通住房,已经居住满1年零9个月。这时,她在市区找到一份更加满意的工作,需要出售该住房。张小姐应该如何进行税收筹划呢?
【筹划方案】
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适用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个城市)。很显然,如果张小姐再等3个月出售该住房,便可以适用购买满2年享受增值税免征待遇,而如果现在马上出售,必须按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因此,合乎理性的做法便是将住房于3个月后再转让,而不是马上转让。
五、业务转化筹划法
纳税人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通过业务转化筹划法可以寻找更大的节税空间,从而降低税负。例如,购买、销售、建房等业务可以合理转化为代购、代销、代建等业务,无形资产转让可以合理转化为投资或合营,企业雇员工资与非雇员劳务报酬之间可以相互转化,纳税人可以通过这些变通和转换寻找更大的节税空间。
【案例1-10】张先生拥有A公司50%的股份,每年可以从该公司获得600万元的股息。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张先生每年需要缴纳12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假设张先生所获得的这部分股息打算全部用于再投资,那么张先生应当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筹划方案】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从投资公司获得的股息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张先生取得该股息,应首先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税后利润才能再用于投资,这样就大大增加了投资的税收成本。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税,即企业从其投资的公司中获得的股息不需要纳税。如果个人投资者从公司取得的股息仍然用于投资,则可以考虑以成立公司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也就是把个人投资企业转为企业投资企业。张先生可以用该股权以及部分现金投资设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张氏投资公司,由张氏投资公司持有甲公司50%的股权。这样,张氏投资公司每年从甲公司获得的600万元股息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了。
六、资产重组筹划法
(一)合并筹划法
企业合并是实现资源流动和有效配置的重要方式,在企业合并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企业的税收负担及筹划节税问题。企业合并筹划是指企业利用并购及资产重组手段进行税收筹划。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并购双方从税收角度事先对并购方案进行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和安排,改变其组织形式及股权关系,实现税负降低。合并筹划一般应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合并重组后的企业可以进入新领域、新行业,享受新领域、新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并购有大量亏损的企业,可以盈亏抵补,实现低成本扩张。
(3)企业合并可以实现关联性企业或上下游企业流通环节的减少,合法合理规避流转税和印花税。
(4)企业合并可能改变纳税主体性质。例如,企业可能因为合并而由小规模纳税人转变为一般纳税人,或者由内资企业转变为中外合资企业。
(5)企业合并可以利用免税重组优惠政策,合法合理规避资产转移过程中的税收负担。
(二)分立筹划法
企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企业分立有利于企业更好地适应环境和利用税收政策获得税收方面的利益。
分立筹划法利用分拆手段,可以有效地改变企业规模和组织形式,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分立筹划法一般应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企业分立为多个纳税主体,可以形成有关联关系的企业群,实施集团化管理和系统化筹划。
(2)企业分立可以将兼营或混合销售中的低税率或零税率业务独立出来,单独计税降低税负。
(3)企业分立使适用累进税率的纳税主体分化成两个或多个适用低税率的纳税主体,税负自然降低。
(4)企业分立可以增加一道流通环节,有利于流转税抵扣及转让定价策略的运用。
【案例1-11】位于某市的A公司因经营不善,连年亏损。2019年12月31日, A公司资产总额为2 000万元(其中,房屋、建筑物1 600万元),负债为2 008万元,净资产为-8万元。A公司股东决定清算并终止经营。B公司与A公司经营范围相同,为了扩大公司规模,决定出资购买A公司的全部资产。A公司将资产出售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缴纳欠税,然后将公司解散。请计算A公司应纳税额,并对其进行税收筹划。
【筹划方案】
A公司在该交易中涉及不动产转让,需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应纳增值税=1 600÷(1+5%)×5%=76.19(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76.19×(7%+3%)=7.62(万元)
对于上述交易,如果B公司将A公司吸收合并,A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全部转移至B公司账下,则B公司无需立即支付资金即可获得A公司的经营性资产,而且A公司也无需缴纳增值税。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合并、分立中的不动产转让还可以适用土地增值税、契税的免税政策,实现筹划节税。
① BEPS(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是指跨国公司利用国际税收规则存在的不足以及各国税制差异和征管漏洞,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全球总体的税负,甚至达到双重不征税的效果,造成对各国税基的侵蚀。跨国公司大多利用不同税收管辖区的税制差异和规则错配进行避税,目的是人为造成应税利润“消失”或将利润转移到没有或几乎没有实质经营活动的低税负国家(地区),从而降低其整体税负。
① 1吨=1 000千克,下同。
② 1斤=500克,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