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概念界定
一、农民工
我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大,农村人口的社会流动影响了我国社会结构的变迁。在我国工业化快速发展以及城乡二元结构制约双重影响下,“农民工”应运而生。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刀阔斧地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使得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农村出现越来越多剩余劳动力。同时,在城镇化浪潮下,城镇建设对劳动力的极大需求,促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大规模向城镇转移,大批农民进城务工,但是受城乡二元体制的约束,这些人的身份是农民,职业是工人。农民工是我国特定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它的产生是经济发展需求带来的结果,也是城镇化压力的反映。十六届三中全会首次使用了农民工这一概念并将其写入中央一号文件,“农民工”这一称谓正式进入公众视野,并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热点。我国学术界对农民工的概念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从农民、合同工、流动人员、新工人再到新市民,农民工的概念也在内涵和外延上不断发展和演化。宗成峰等认为,农民工是中国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产生的一种特殊身份,是中国快速的城镇化、工业化与户籍制度之间严重矛盾所产生的客观结果。郑大远认为农民工是兼具农民和工人双重身份的劳动者。刘畅认为农民工是在城镇从事非农工作却拥有农业户口并属农村的一群劳动者。持有类似观点的还有王燕华等学者。国家统计局将农民工定义为:户籍仍在农村,在本地从事非农产业或外出从业6个月及以上的劳动者。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农民工”这一称谓较不妥,暗含了对这一群体的身份歧视,因此提出了“农业转移人口”“城乡流动人口”“新产业工人”或“城市新移民”等不同称谓。学者们普遍认为农民工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农民工普遍来自农村,身份上属于农村户籍;第二,农民工在职业选择上普遍从事与第二、三产业相关的工作,他们的收入来源也以第二、三产业为主;第三,农民工普遍受雇于私营企业主,并与之构成劳动关系。
随着时代的发展,农民工群体内部在20世纪90年代后开始出现以年龄为主要特征的内部分化。2001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王春光教授首次提出“新生代农民工”这一概念,他将20世纪90年代首次外出打工的进城务工人员称为新生代农民工。2010年全国总工会新生代农民工问题课题组发布的《关于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研究报告》将新生代农民工定义为:“出生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年龄在16岁以上,在异地以非农就业为主的农业户籍人口。”① 新生代农民工与农民工两种不同定义的主要差别在于将新生代农民工定义为20世纪80年代以后出生那一群体,之所以把1980年以后出生的农民工定义为“新生代”,有两个原因。第一,新生代农民工和我国的城镇化发展有着密切联系。“1996年以来,中国城镇化开始加速发展”②, 1995年,中国城镇化率为29.04%, 1996年达到30.48%。一般意义上来说,城镇化率超过30%意味着城镇化的起步阶段结束,开始进入城镇化的成长阶段。中国城镇化开始快速推进的时间点正好与新生代农民工年满16周岁,开始进入城镇务工的时间相重合。第二,因为1980年以后我国步入改革开放时代,政治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这一背景下成长起来的农民工与老一代农民工在个人能力、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因此,把新生代农民工定义为20世纪80年代以后出生的新农民工,是符合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根据国家统计局的《2018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 2018年我国农民工总数约2.9亿人,其中1980年以后出生的新生代农民工已逐渐成为农民工的主体,占全国农民工总量的50.6%,数量上达到约1.5亿人,农民工的主体部分已由新生代农民工构成。新生代农民工作为新成长起来的一代农民工群体,已经成为农民工群体的主体。他们的问题是传统农民工问题的延续,并被时代赋予了自身的特点。因此,本研究把农民工定义为户籍地在农村,进入城区从事非农产业劳动6个月及以上,常住地在城区,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的劳动者。
二、相对贫困
(一)贫困的内涵及分类
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不断与饥饿与贫困斗争的历史,也是人类不断进步和实现自我发展的历史。贫困是所有国家都必须严肃对待和认真解决的难题。关于贫困的定义,学界有着诸多不同的见解。
朗特里在《贫困:城镇生活研究》中最早对贫困做出较为明确的定义,他认为如果一个家庭的总收入不足以支付维持家庭成员生存所需的最少生活必需品的费用,那么这个家庭就基本陷入了贫困之中。萨缪尔森在《经济学》中认为“贫困是一个非常难以捉摸的概念”,他对贫困的定义是“很显然,贫困是一种人们没有足够收入的情况”。汤森在他的《英国的贫困家庭财产和生活标准的测量》一书中指出:“所有居民中那些缺乏获得各种食物、参加社会活动和最起码的生活和社交条件的资源的个人、家庭和群体就是所谓的贫困。”劳埃得·雷诺兹在《微观经济学》一书中说:“所谓贫困问题,是说在美国有许多家庭,没有足够的收入可以使之有起码的生活水平。”随着国际上对贫困问题研究的深入,阿玛蒂亚·森认为物质方面的贫困只是贫困的外在表现,而贫困的本质及其造成贫困的决定性因素是贫困者能力的缺乏,能力贫困是贫困的本质。阿玛蒂亚·森指出:“贫困最终并不是收入问题,而是一个无法获得某些最低限度需要的能力问题。”① 真正的贫困是指贫困人口缺乏创造收入的能力和机会,因此必须考察个人在实现自我价值功能方面的实际能力。
中国学者在对贫困问题的研究中,充分借鉴了发达国家有关贫困问题的研究成果,并结合中国的实际对贫困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有学者从物质资料匮乏的层面定义贫困,认为贫困即物质生活上的困难,缺乏维持基本生活的物质资料。汪三贵认为,贫困是缺乏生活资料,缺少劳动力再生产的物质条件,或者因收入低而仅能维持相当低的生活水平②。薛宝生把贫困定义为“反映人对资源的占有和利用受限制导致生活水平低下的状况”③。有学者从多维层面定义贫困,认为贫困不仅是物质上的贫困,而且包括社会文化上的贫困。童星、林闽钢认为“贫困是经济、社会、文化落后的总称,是由低收入造成的缺乏生活必需的基本物质和服务以及没有发展的机会和手段的一种生活状况”④。康晓光认为“贫困是人的一种生存状态,在这种生存状态中,人由于不能合法地获得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和参与基本的社会活动的机会,以至于不能维持一个人生理和社会文化可以接受的生活水准”⑤。李军认为“贫困是社会中某一部分人的一种生存状态,在这种生存状态中,人们不能合法地获得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和参与基本社会活动的机会,以至于不能维护一种个人生理和社会文化可以接受的生活水准”⑥。陈端计认为“贫困既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又是一个社会学概念。它是经济、社会、文化等落后的总称,是由低收入造成的缺乏生活所需的基本物质和服务以及没有发展的机会和手段这样一种生活状况”⑦。
综上所述,中外学者对贫困的定义,一般早期都是从物质层面界定的,后来又逐步扩展到政治、社会、文化等领域,而近期的研究又把贫困的本质归结为“能力的缺失”,使贫困的内涵越来越丰富,对实践的指导意义越来越大。
通过研究和总结,贫困还可以从不同视角进行分类。
从不同学科的视角来看,贫困不只是一种经济现象,也是政治、社会和文化多领域的集合、交叉而显现的问题。贫困可以是经济学意义上的收入贫困、消费贫困,还可以是社会学意义上的能力贫困、知识贫困,也可以是政治学意义上的权利贫困。总之,“贫困的内涵到目前为止可以概括为三种类型:收入贫困、能力贫困和权利贫困”①。首先,是从收入角度。根据世界银行2015年发布的报告《消除绝对贫困、共享繁荣——进展与政策》,当人均每天的购买力小于1.9美元时,则其处于贫困状态。国家统计局《中国城镇居民贫困问题研究》课题组认为“贫困一般是指物质生活困难,即一个人或一个家庭的生活水平达不到一种社会可接受的最低标准”②。其次,是从能力角度。贫困不仅仅是缺少维持基本物质生存条件的收入,也是缺乏自我发展的能力。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玛蒂亚·森首次提出能力贫困,他认为“贫困必须被视为基本可行能力的被剥夺,而不仅仅是收入低下,但收入低下是现在识别贫困的通行标准”③。最后,是从权利的视角。除了收入和能力,贫困也包括权利贫困,它是指缺乏相应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而导致的贫困,权利贫困指出了贫困的社会根源,启示公平的社会环境有助于摆脱贫困。贫困的三种内涵反映了人们对贫困内涵的深化和完善,物质贫困、能力贫困和权利贫困之间具有一定的互补关系,三者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来解释贫困的内涵。同时,三者之间也会相互影响,“收入影响一个人的能力,能力也影响一个人的收入;权利也一样,它影响一个人的收入和能力,同时,收入和能力也影响一个人权利”④。
从广义和狭义的视角来看,狭义的贫困是指经济意义上的贫困,物质资料的匮乏,即经济贫困、物质贫困或生存贫困,指人的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所需的最低限度的需求,缺乏再生产所必需的物质条件。狭义贫困有以下三个层面的特征:一是直观性,它可以用一定的实物量作为判断标准,直观地反映生活水平;二是发展性,它既可表现为对实物需求量的绝对数量,又会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变化;三是准确性,它可以用一系列经济指标来衡量,而不涉及其他非经济因素,能够定量分析。特别是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它们面临的最大问题还是经济和物质层面的贫困,因此,狭义贫困对发展中国家更具有现实性和针对性。广义贫困,是指除了经济上的贫困外,还包括政治贫困、文化贫困、社会贫困、人力资源贫困等非经济领域的贫困,是经济、社会、文化、心理等方面贫困的总称。广义贫困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一是多元性,广义贫困是包括了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心理等多元要素的匮乏;二是动态性,随着人类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发展和进步,广义贫困的内涵和衡量标准也会发生变化;三是继发性,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类首先需要满足的是基本的生理需求,只有当物质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后,才会形成更高层次的需求。广义贫困内部各贫困要素之间也是不平衡的,其中经济贫困是最基础的,其他方面都是继发性的。
从绝对和相对的视角来看,贫困现象通常可以分为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绝对贫困是指收入难以维持最低限度生活需要的状况,它主要有三方面的特征:首先,绝对贫困实质上是生存贫困,强调的是生存的必需,主要是指经济方面,包括食品、住房、衣着等;其次,在消费方面,贫困人口或贫困户的低收入难以满足衣食住行等人类基本的生存需要,不能解决其温饱问题;最后,在生产方面,贫困人口或贫困户缺乏扩大再生产的物质基础,甚至难以维持简单的再生产。相对贫困是指同一时期社会成员之间的差异,也就是把生活水平低于所在地区居民生活平均水平的称为相对贫困,这种贫困取决于周围其他人的收入和生活水平。相对贫困也有三方面的特征。第一,对相对贫困的判定具有一定主观性。相对贫困是依赖于一定的主观价值判断来加以确定的,相对贫困的认定依赖于所处社会多数人的实际生活水平。第二,对相对贫困的判定具有差异性。随着不同时期的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变化,贫困标准也随之发生变化。同时,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生活水平的不均衡,各地的相对贫困标准也各有特点。在一些贫穷的发展中国家,其社会的平均收入也仅能维持基本的生存需要,有时还难以维持基本的生存需要。而在一些富有的发达国家,人们的生活水平普遍富裕,他们的相对贫困只是“丰裕中的贫困”。第三,相对贫困具有相对性。相对贫困是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居民收入的社会比较来确定的,它反映的是社会生存状态的相对状况。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用于维持人们基本的生存需要和体面生活需要的生活必需品必然发生变动,且范围会越来越大,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在一定意义上使绝对贫困有了相对的意义。
本研究界定农民工的贫困问题属于多维视角下的相对贫困,使用的相对贫困内涵包含物质贫困、能力贫困、权利贫困和精神贫困四个方面,即农民工受自身及各种外部因素影响,自身收入水平下的生活水准无法达到当地普遍认可的、有尊严生活的平均水平,综合表现为消费水平及收入水平相对较低的物质贫困。同时,在城镇工作和生活的农民工享受到的社会公共服务以及用于个体发展的各类资源相对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水平,这极大地限制了他们对自身能力的塑造、对自身权益的充分保障,以及精神文化素养的充分发展。所以,农民工相对贫困也是能力贫困、权利贫困和精神贫困的体现。结合农民工的实际生活状况,在本研究中,其中针对农民工群体中所存在的权利贫困主要是指社会权利贫困。
(二)贫困的标准
常见的贫困标准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绝对贫困标准。它是基于收入或消费水平的标准,是衡量极端贫困的贫困线。比如国际上通常以一个国际或地区人均收入的中位数或算数平均数的50%~60%作为该国家或地区的贫困标准。2015年世界银行公布的极端贫困标准为1.9美元每人每天,一般贫困标准为3.1美元每人每天。2011年,中国将农民人均纯收入2 300元(2010年不变价)作为新的国家贫困标准。第二类是相对贫困标准。它是以社会平均收入和生活水平为比较标准,低于平均水平的个人或家庭便处于相对的贫困状态,“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76年组织了对其成员的一次大规模调查后提出了一个贫困标准:以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中位收入或平均收入的50%作为这个国家或地区的贫困线。该贫困标准后来成为被广泛运用的国际贫困标准”①。第三类是组合贫困标准,例如从预期寿命、教育水准和生活质量三个维度来衡量。值得注意的是,前两类贫困标准都是以收入或消费标准作为测度贫困的单一指标。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保障的不断完善,绝对贫困发生率必然逐渐降低,相对贫困群体的比例会逐渐上升。如果单以绝对贫困标准来衡量贫困程度,已经不能真实反映贫困状况。我国应该在减少绝对贫困的同时重视相对贫困,针对相对贫困群体“赋权增能”,减少不平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9年农民工平均月收入为3 962元①,高于农村和城镇的绝对贫困线。本研究结合已有研究和所做的调查,计划采用相对贫困标准对新生代农民工的贫困状况进行考察。由于我国目前没有确定相对贫困线,所以本研究在借鉴国际相关方法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居民实际收入情况和本研究所做的问卷调查,计划采用收入比例法和消费比例法来分析。一是将城镇居民人均消费的50%作为相对贫困标准。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20》, 2019年我国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为28 063.4元,人均消费的50%为14 031.7元。二是将城镇居民平均收入的50%作为相对贫困标准。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20》的数据,2019年我国城镇居民年人均收入是42 358.8元,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的50%为21 179.4元②。针对农民工群体中所存在的能力贫困问题,本研究主要从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能力、自我发展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角度做现状分析。针对农民工群体中所存在的权利贫困问题,本研究主要从社会权利贫困,即居住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角度做现状分析。
① 全国总工会新生代农民工问题课题组.关于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研究报告[J].江苏纺织, 2010(8): 8.
② 简新华,黄锟.中国城镇化水平和速度的实证分析与前景预测[J].经济研究,2010(3):30-41.
① 阿玛蒂亚·森.衡量贫困的社会学[M].北京:改革出版社,1993: 101.
② 汪三贵.贫困问题与经济发展政策[M].北京:农村读物出版社,1994: 98.
③ 薛宝生.公共管理视域中的发展与贫困免除[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35.
④ 童星,林闽钢.我国农村贫困标准线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1994(3): 87-99.
⑤ 康晓光.中国贫困与反贫困理论[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5: 6.
⑥ 李军.中国城市反贫困论纲[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8.
⑦ 陈端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中国剩余贫困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6: 39.
① 郭熙保.论贫困概念的内涵[J].山东社会科学(12): 49-54.
② 国家统计局《中国城镇居民贫困问题研究》课题组.中国城镇居民贫困问题研究[J].统计研究,1991(6): 12-18.
③ 阿玛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M].任赜,于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85.
④ 郭熙保.论贫困概念的内涵[J].山东社会科学,2005(12): 49-54, 19.
① 国锋.经济增长背景下的城市贫困:以上海为例[J].上海经济研究,2009(12): 88-95.
① 国家统计局.201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EB/OL]. (2020-04-30)[2021-03-08]. 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2004/t202004301742724.html.
② 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20[EB/OL]. [2021-03-08]. 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20/indexch.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