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概述
(一)企业的定义
企业一词源于英文Enterprise,意为企图冒险从事某项事业且具有持续经营的实体,后来引申为经营组织或经营体。对于企业的概念,表述众多,目前较为一致的观点认为,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服务性业务的经济组织。
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1)组织性。企业的组织性,是指企业(即使是自然人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所组成的组织体,能够按照一定的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将生产资料、劳动资料和经营者、劳动者结合为一个有机整体的独立生产经营体系。
(2)营利性。营利是企业投资者设立企业的目的所在,也是企业存在及发展的直接动机。企业要通过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尽可能少的劳动消耗获得尽可能多的经济效益,以满足投资者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需要。
(3)合法性。企业必须依法设立,依法设置内部机构,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在追求盈利的同时,必须依法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如竞争手段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破坏、污染环境等。
(二)企业的分类
不同类型的企业,其设立条件、程序、筹资渠道、市场准入条件等方面均有差异。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将企业划分为以下几类:
(1)按企业的所有制形式不同,可将企业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我国传统企业立法主要是以此分类来划分的。
(2)按企业经营领域不同,可将企业划分为生产企业、流通企业、销售企业等。
(3)按企业生产规模和生产能力的不同,可将企业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4)根据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财产责任方式的不同,可将企业划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依法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是依据公司法组建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上述分类中,前三种分类为企业的经济形态,第四种分类为企业的法律形态。第四种分类因其财产责任形式明确,成为当今世界各国通行并公认的企业法律形态,也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组织形式。
二、企业组织的基本规定
企业组织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分别具备《民法典》所规定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基本法律特征。
(一)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营利性组织。《民法典》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种类型。企业法人属于营利法人,具有法人的基本属性。
企业法人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企业法人生产经营活动可由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进行。法人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法人独自承受,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宣告法人破产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并进行清算。依法完成清算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二)非法人企业组织
非法人企业组织是指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组织。非法人企业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非法人企业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非法人企业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法律链接】《民法典》关于法人的分类
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是指有国家拨付的独立经费、承担行政职能,并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的法人。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三、企业的市场准入
市场经济并不意味着企业能随意以经营者身份自由进入市场。任何组织或个人要想取得市场主体经营者资格,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完成特定的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以合法的身份进入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一)企业市场准入的基本原则
1.机会均等,公平竞争
机会均等,公平竞争,是指开放市场,使每个经营者有平等的进入市场的机会,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组织申请设立企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条件,一律平等地获得市场机会。
2.国家干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干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国家依法对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以确立公平的市场竞争规则,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严格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干预主要通过行政许可制度体现。
(二)企业设立登记制度
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其核心是企业法人的核准注册登记制度。企业设立登记制度,指国家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促进生产、搞活经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债权人利益为目的,对设立企业申请人的资金、技术、生产能力和经营范围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允许其作为经营者进入市场。任何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具备基本的经营能力,包括经营场所、必要的资金、技术和人员。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确认申请人的经营能力是否与其章程中提出的经营范围相匹配,决定是否给申请人颁发企业营业执照。
【相关链接】 市场准入与行政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书面证照和其他方式允许其从事某种活动,授予其某种资格的行为。专业资格考试制度、审批制度、登记审核制度等属于行政许可制度。就企业市场准入资格管理而言,由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确认拟设组织的一般经营能力并决定是否为其颁发营业执照;由行业主管机关确认经营者的特殊经营能力并决定是否给予其特殊行业市场准入许可。除此之外,还有其他行政管理机关,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文物保护管理部门,在确定企业市场准入和行业准入资格的某些方面也有决定权。
四、企业法
(一)企业法概念
企业法是指调整国家对企业进行组织管理以及企业在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关系,即企业在设立、组织与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企业法体系
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企业立法主要是按照企业的所有制形式来制定和划分各种企业法。企业立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这种企业立法虽然解决了企业设立与运营管理问题,但无法解决企业因所有制性质不同所造成的竞争地位不平等问题。企业间的权利与义务不平等,企业间的竞争也不平等。按所有制为划分标准的立法不科学、立法规则不统一,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与自由的本质要求,同时也不符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基本规则。企业立法必须有重大突破。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传统企业法的立法模式已被打破,我国逐步建立起了现代企业法律体系,即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并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石。
我国现行企业法体系还处于两种立法模式并存的阶段,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尤其是公司制改造的不断深化,这种并存的立法模式将最终根据公平、平等、开放、竞争的市场规则要求,走向以组织形式、投资者责任方式为标准对市场主体进行科学分类的企业立法体系。
五、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即企业应当按年度且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以便公众查询的企业管理制度。工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是国家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的常规管理,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是国家对企业监管方式的重大变革。后者对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导向作用。2014年国务院批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主要规定:
1.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投资者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
2.违反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处罚规定主要有:
(1)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
(2)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3)企业超过三年未履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即“失信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