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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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合同义务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以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合同当事人所期望的经济利益能否实现取决于合同义务人的履行情况。

为了保障合同履行质量和合同债权人利益,除了遵守诚实信用、公平、平等的民事活动基本原则外,合同履行还应遵守下列专属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叫适当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的义务。

(2)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在全面履行自己合同债务的同时,当事人还应当基于诚实信用的要求,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经济合理原则。经济合理原则要求义务人在履行合同时,在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同权益的情况下,可以以合理的经济成本履行合同。法律还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二、合同履行的主要规定

【案例讨论】

2020年2月12日,重庆某机电有限公司(卖方)与杭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买方)签订合同:买方向卖方订购全新美国PACO柏高空调水泵设备一批,共计10台,并对设备的价格、型号、技术参数、交货期限、付款期限及方式、保修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对运费的负担没有约定。合同订立后,卖方将设备运往买方所在地并发生运费6 500元。关于运费的承担,双方发生了争议。卖方坚持要求买方全部承担,否则不予交货;买方则主张双方共同分担运费。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运费的负担问题应如何处理?

(一)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标准取决于合同约定。当合同中的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若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应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该合同所适用的法律确定履行标准。其中,《民法典》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做出如下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合同的履行规则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三)合同履行涉及第三人时的履行规则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利他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当事人要求履行合同的请求时,被请求方在符合法定条件情形下可以暂时拒绝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之前,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要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并且已到履行期限;三是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四是对方当事人的债务是可能履行的。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能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要求自己履行债务,但是如果对方在适当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同时履行抗辩权失去其存在的理由,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当事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还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后履行抗辩权是当先履行一方违反合同时也仍要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享有“履行在后”的抗辩权利。

1.后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后履行抗辩权要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合同债务;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三是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

2.后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后,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债务,并以此来对抗先履行一方要求其履行债务的请求。先履行一方若采取了补救措施或者改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后履行抗辩权则消失,后履行一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在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的同时,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不安抗辩权

【案例讨论】

某药品批发企业(即卖方)与某大药房(即买方)之间签订了一笔价值500万元的药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卖方应于8月份按照合同约定向买方交付药品一批;买方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向卖方支付全部货款;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在8月24日,卖方准备及时发货时,获知买方因一场经济诉讼陷入经营困境。对此,卖方也处于困惑之中,对于其是否发货行为不知如何处理。

依据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你认为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如何应对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暂时中止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目的是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即有证据表明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将来可能违约所造成“交易不安全”时,先履行义务当事人享有此权以抗辩后履行一方主张合同履行或违约责任的权利。

1.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双务合同,当事人相互向对方负有合同债务。

(2)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一方负有先履行的债务,并且已到债务履行期。

(3)后履行债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义务能力的下列情形: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严重丧失商业信誉的;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后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2.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1)为了避免以后的争议和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应当收集和保留后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合同义务的确切证据。

(2)先履行一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并中止履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通知的内容应当表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基本内容。

(3)在中止履行后,若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及时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后,作为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对于当事人因情势变更而提出的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对该合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一)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

(1)须有情势变更之事实。情势是合同法律行为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变更是情势在客观上发生异常变动。情势变更导致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丧失,导致当事人目的不能实现,以及造成对价关系障碍。

(2)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在订约时发生情势的变更,当事人不得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当债务人迟延履行合同债务期间发生情势变更,债务人也不得主张适用情势变更。

(3)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不能预见的非商业性风险。情势变更是合同各方当事人都不可预见的,这种不可预见性根据当时的客观实际情况及商业习惯等进行判断具有法理上的合理性。

(4)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在情势变更发生以后,如继续按原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将会对一方当事人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

(二)适用情势变更的法律效力

情势变更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重新协商,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的内容在情势变更的基础上重新协商,重新签订公平的合同;二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影响程度对合同予以变更或解除。

五、合同的保全

【案例讨论】

2017年5月起,成都创明公司接受四川友华公司的订单,生产通信器材并持续性向其指令的第三方即深圳科创公司交货。截至2019年11月,四川友华公司虽然有支付货款的行为,但仍拖欠成都创明有限公司870万元货款。由于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成都创明公司多次要求四川友华公司支付欠款,但后者以第三方拖欠款项为由表示难以支付。为了保障自身债权安全,鉴于第三方拖欠四川友华公司货款且其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事实,成都创明公司行使代位权并请求法院对第三方到期债权进行了财产保全。同时,成都创明公司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在法院一审判决生效后,成都创明公司通过法院执行了保全财产,维护了自身合同权益。

根据本案,请说说成都创明公司为什么能对第三方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合同保全,是指为预防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法律赋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维护其债权的法律制度。合同保全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其目的是为了促使合同义务的履行,通过对债务人总体财产的控制,以督促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民法典》通过合同保全章节建立了相关法律制度。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在代位权行使的法律关系中,存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相对人三类主体。当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1)合同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且权利限于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适用代位权制度,其主要是基于扶养关系、继承关系等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养老金、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债务人债务已经超过履行期间。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原则上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若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也可以行使代位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2.债权人对代位权的行使

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决定。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二)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1)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

2.债权人对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主体、方式和范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相同。撤销权应在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