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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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条件

【案例讨论】 彩票买卖合同纠纷案

河北某会计师事务所的钟某是一位老彩民,每月都会购买10元的体育彩票,以期能中大奖。2019年8月10日,钟某通过QQ聊天软件与当地彩票销售网点负责人裴某取得了联系,表示要购买5张彩票,并发送了拟购买的彩票号码。在裴某表示接受的情况下,钟某通过支付宝将10元票款存入了裴某的指定银行账户。在该期彩票摇号开奖时,钟某发现其中两张彩票中奖,奖金共计160万元。当高兴的钟某前去取彩票以兑奖时,裴某却无法交付彩票。后经查实,因裴某疏忽而忘记了出票,且该销售彩票网点是河北省体彩福利中心的代售点。请问:

(1)本案中的买卖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2)谁应承担钟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应是多少?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

合同经过要约和承诺的订立程序,仅表示合同内容已经在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而实现了合同的成立。成立的合同并不意味着当然具有法律效力。成立的合同是否生效,还要经过法律的评价,即是否具备法定的生效条件和约定生效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生效的主要条件有:

(一)订约当事人主体合法

订约当事人主体合法,是指当事人具有签订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当事人是自然人,其缔约能力取决于其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即具有缔约能力,可以签订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缔约能力受到限制,即可以实施纯获利益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行为,其他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缔约能力,其从事民事活动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2.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其缔约能力受其成立章程及许可经营范围的限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只要没有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仍然认为是有效的。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而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

【法律链接】《民法典》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民法典》规定,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所作的要约和承诺都是自己内在真实意志的表示,当事人行为的外部表示与内心意思完全一致。当事人意思表示时出现重大错误、受到欺诈或者被胁迫等情形,其所订立的合同可能会出现表意违反真实,若坚持履行合同有失公平,因此法律对此种情形的合同效力作出了差异性规定,包括允许受害人撤销合同或者法律直接认定为无效合同等。

(三)合同内容合法

合同内容合法即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其中,公序即指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良俗即指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四)合同形式合法

合同形式合法即合同的表现形式和生效程序要符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才生效。

(五)合同约定生效条件

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约定生效条件。对合同有约定生效条件的,合同生效还应满足约定生效条件。当事人约定将来某种不确定发生的事实以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性条件,实现对合同法律风险的控制。

二、合同的生效时间

合同生效是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并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合同成立时间与合同生效时间存在关联性,但又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范畴。《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关于合同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实践生活中主要体现为如下情形:

(1)自批准或者登记时生效。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包括订立、变更、转让、解除等)应当办理批准或者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合同(包括订立、变更、转让、解除等)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2)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出现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出现时失效。

(3)自期限截止时生效或失效。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约定附期限的,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截止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到期时失效。

【法律链接】 预约合同及违约责任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三、合同的效力状态

成立的合同,若具备法定的生效条件,属于有效合同;若欠缺法定的生效条件,则可能属于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或者效力待定合同。

(一)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因其不符合法定生效条件且自始不能挽救的合同。无效合同从其订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无约束力,又称绝对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不受国家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其可分为合同全部条款无效和合同部分条款无效。

1.合同全部条款无效的法定情形

基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所签订的合同,属于合同全部条款无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而订立合同全部条款无效的情形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合同。民事法律行为生效以意思表示真实为要件。《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所订立的合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当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属于无效合同;当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2.免责条款无效的法定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免责条款无效:①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当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的,不受影响的其他条款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其他条款的规定履行义务。

(二)可撤销合同

【案例讨论】

2013年,某市兴泰房产公司对其兴建的书香小区商品房进行预售,由于管理人员工作失误,将某栋20层楼无窗户主卧户型图标成了有窗户主卧户型图,户型图纸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附件。2014年8月,购房者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及户型图纸验收房屋,发现开发商所交房屋的主卧无窗户,进而提出赔偿要求。房产公司指出,该楼栋商品房按规定设计时主卧无窗户,且政府批准设计图纸表明相临楼栋距离太近而主卧难以开窗。基于窗户损害难以评估,开发商不愿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引发双方房屋买卖合同诉讼纠纷。请问:

1.双方合同效力应当如何确定?为什么?

2.兴泰公司在销售合同管理方面应吸取什么教训?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表意错误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撤销权的合同。相对于绝对无效合同而言,可撤销合同在有撤销权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有效,在行使撤销权之后合同自始无效,因而其又称相对无效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

通过《民法典》第六章关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可撤销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或者条款在理解上存在重大的错误,并使自己遭受较大损失。现实生活中重大误解的情形主要包括:一是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二是对标的物种类的误解;三是对标的物的质量的误解;四是对标的物价值的误解;五是对当事人特定身份认识的误解。

(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况下,订立对自己明显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应符合两方面条件:一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经济利益上明显失衡;二是导致显失公平原因发生的时间是在合同订立时,而非合同订立后。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民法典》规定为可撤销合同。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2.撤销权的行使

当合同符合法定可撤销的情形时,合同受害人享有撤销权,即受害人有权独立行使撤销权,也可以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出撤销请求,最终使合同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在撤销权消灭之前进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为保持生活和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考虑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明确放弃撤销权的,经过法定的较长时间后其撤销权归于消灭。《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案例链接】 消费欺诈案

2015年3月,朱某在某电器商场购买了一部商品标签上标明产地为欧洲、价格为12 000元的数码摄像机。在使用过程中,朱某发现摄像机性能不佳,怀疑是假货,便将该摄像机送至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鉴定,鉴定结论是该摄像机并非欧洲所产。朱某认为电器商场在买卖中对其故意隐瞒了产品的真实情况,自己是在被误导的情况下购买的摄像机,要求撤销与电器商场买卖合同即退货并加倍赔偿,但遭到商场的拒绝。

该案经朱某起诉后,法院审理认为:在销售摄像机的过程中,商场隐瞒真相并做了虚假的宣传,损害了原告的知悉权,构成消费欺诈。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法院判决支持原告撤销合同的请求,被告商场退还原告购机款12 000元并双倍赔偿24 000元。

(三)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欠缺生效条件,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拒绝才能确定效力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是由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瑕疵所造成的。

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是有区别的。效力待定的合同在成立时并没有生效,该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有效,若权利人拒绝则无效。相比较而言,可撤销的合同本身有效,受害方主张了撤销权才会导致合同自始无效。无效合同自始至终无效,任何行为都不改变合同的无效状况。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定情形主要有: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该合同有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相对人也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对相对人的追认催告通知,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该效力待定合同。在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善意相对人依法撤销的,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无须其法定代理人追认。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对合同承担责任。相对人有权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对相对人的追认催告通知,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善意相对人依法撤销的,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法律链接】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不具有代理权,但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出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利益的目的,该代理有效,被代理人须承担合同义务。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①符合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及代理行为的表现特征;②客观上存在善意相对人相信行为人享有代理权的理由;③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3)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基于情形紧急,为了保护财产权人的利益,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经财产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无权处分人不能取得处分权或权利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情形除外。

四、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的法律后果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的,并非不产生任何法律意义上的后果,只是不发生订约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力。其法律后果主要有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缔约过失责任,也可能出现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民法典》规定的主要法律责任有:

(1)返还财产。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的,当事人一方因此受到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按照缔约过失责任承担责任。

(3)基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法律链接】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对于期待该合同成立的相对人造成的利益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