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公司法
一、公司概述
【案例讨论】
王洛拥有一家经营服装百货的个人独资企业。三年前,王洛的企业欠了一家服装厂20多万元货款,无力偿还。其债主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王洛企业败诉。王洛企业里的财产和他的轿车以及部分生活用品,被法院拍卖以偿还债务。吸取失败教训后,王洛做了充分的市场调研,东山再起,其企业的效益两年来与日俱增。但好景不长,某公司从他的企业采购了一批服饰,欠下30万元货款迟迟不还。几次讨债未果,王洛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王洛胜诉。王洛要求欠债公司履行判决,但其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无力偿还债务。王洛请求法院拍卖欠债公司法定代表人即大股东的私房以抵偿债务,法院不同意。王洛想不通,为什么他欠下的债要用家产来抵债,而别人欠债就不必用家产来抵债。
结合本案事实,说说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不同之处。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区别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在资本主义社会时期获得高度发展。公司的法人制度以其独特的性质使其成为市场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经济组织。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企业。公司以资本联合为基础,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公司实行股权式管理模式,股东权利与义务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股同责”,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都受法律的保护。公司的基本特征:
(1)营利性。公司必须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对某些法人团体来说,其在业务活动中虽然也取得一定收入并实现盈利,但如果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则不能将其认定为公司。公司是典型的营利性法人组织。
(2)法人性。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法人地位,从法律上赋予了公司独立地享有财产权及其他权利,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与其他法律主体产生法律关系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合法性。公司只有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才能取得法人资格。由于股东的有限责任,法律对公司的设立、管理和解散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如果一个企业不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即使它的名称冠有公司字样,也不能享有法律对公司的待遇。
(二)公司的类型
【案例讨论】
摩尔皮革有限公司(深圳)下设两个分公司,即北京分公司和广州分公司。2020年6月,广州分公司经理刘哲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和合同文本与某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广州分公司提供特质皮箱1 000个,每个800元,总金额80万元,合同还约定了商品质量、履行期限、违约金等主要条款。合同订立后,该百货公司即按约定付给广州分公司定金16万元。虽然广州分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货,但经百货公司检验,其交货皮箱质量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于是,百货公司当即提出质量异议,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广州分公司认为质量问题并不严重,坚持要百货公司按合同如期付款。于是百货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皮革总公司与分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总公司认为广州分公司常年在广州经营,平时的经济效益都留在分公司,除上缴承包金额外,自负盈亏,故自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问:
1.子公司和分公司在法律上有何区别?
2.皮革有限公司是否应对分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
1.以公司依附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实际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子公司,是指有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持有(或者根据协议)被另一公司控制或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受到母公司的控制,但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对外享有独立开展活动的权利,独立承担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
2.以公司之间的隶属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总公司是指设立并管理分公司,对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组织。分公司是指由总公司设立的,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的非法人组织。在总公司管控下,分公司可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由于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无限责任。
3.以股份是否允许公开转让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
封闭式公司是指设立公司的股东拥有公司的全部股份,并且其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开放式公司是指可以在向社会公开募股,其股份也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公开交易、自由转让的公司。
4.以公司信用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
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的个人信用为基础而设立与运营的公司,其对外活动的信用不取决于公司的资本和资产状况,而取决于股东的个人信用状况。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运营主要以公司的资本和资产状况为基础的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以公司股东的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或资产状况为共同基础,设立和运营的公司。
5.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本国公司是依照本国法律登记注册而成立的具有本国国籍的公司;外国公司是指根据外国法律在本国境外成立的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我国允许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该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的法人资格,由其所属的外国公司承担其民事责任。
【社会观察】 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在公司发展史上,曾出现了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等公司类型。无限责任公司又称无限公司,是指全体公司股东均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各自以他们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发起成立的,公司全部财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是指由公司股东之间按照约定,一部分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一部分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是指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持有的股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
(三)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1.公司的权利能力
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作为法律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公司的权利能力于公司成立时产生,至公司终止时消灭。由于法律政策上的原因,公司权利能力受到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经营范围的限制
经营范围是国家允许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以及服务项目等。公司的经营范围的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2)转投资的限制
转投资是公司以其现金、实物、无形资产作为出资,成为另一法律实体的所有人或者债权人的行为。公司的对外投资不应该影响公司的稳定和发展,必须在公司的营利和安全价值之间寻找一种平衡。对此,《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3)提供担保的限制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司法实践认为,接受公司投资的企业或者担保权人属于善意第三人时,公司章程对其没有约束力。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考虑到可能出现关联交易和控股股东控制的情况,公司法设置了利害关系股东的回避制度。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作为接受公司担保的公司股东属于知情人,公司章程对其具有约束力。
(4)其他权利的限制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避免减少公司资本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但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⑤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⑥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相关链接】 法律术语
①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②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③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④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但不因同受国家控股而认定为具有关联关系。
2.公司的行为能力
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公司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公司行为能力的范围和内容,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和内容是一致的。
公司是法人,具有法律拟制人格,公司的行为能力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来行使。公司的法人机关由公司的股东(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它们依照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相互配合又相互制衡。公司必须有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对外从事各项活动,其法定代表人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职权。
【法律链接】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是指为了阻止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所实施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基于特定法律关系事实,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负有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民法典》规定,包括公司在内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已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二、公司法
实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国家都建立了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为了规范我国范围内的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我国就加快了公司立法步伐。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于1994年7月1日起实施。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2018年,国家先后五次对《公司法》进行了修正。为了配合《公司法》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若干关于《公司法》适用的司法解释。
三、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由股东依法设立的,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和特殊有限责任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与缺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①设立条件低,成立简便;②股东变动小,内部凝聚力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通常是股东基于相互信任而出资组建的,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因此股东不能随意转让自己的出资;③公司营业及财务状况无须公开。④机构精干,经营效率高;⑤股东风险小,依法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股东对公司债权人不负直接责任,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的缺点:①发展规模受限制。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质,基于股东之间的信任而成立,在增强公司内部凝聚力的同时,却使得公司较为封闭,不利于公司吸取新鲜血液,使得发展规模受到限制;②股权转让不易。封闭的性质也导致股东不能随意转让股份,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经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股东不得抽逃出资;③对债权人利益保护较差。因为公司全部股东均负有限责任,当公司严重亏损,不能还债,破产的可能性较大,债权人利益得不到充分保护。
(三)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投资设立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国家以及外国投资者,但法律有禁止规定除外。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的总和,构成公司的注册资本,并成为企业运行的物质基础。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管理进行了修改,一是实行以认缴登记制为原则、以实缴登记制为例外;二是除少数行业特别要求外,也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额的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要求公司全体股东在公司注册登记时完成认缴注册资本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方可注册登记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禁止性规定除外。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性文件,规定公司组织与活动原则,表明公司的名称、设立宗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组织形式、内部机构设置、股东的权利义务等。公司章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经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才能生效。公司章程被视为公司的根本大法,在公司章程生效之后,其内容具有相对稳定性,修改、变更公司章程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具有对内约束力,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在对外关系上,公司章程具有信守作用,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名称是公司人格的具体体现,应当包含“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通常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公司内部权力、执行及监督机构;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而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和一至两名监事。
(5)有公司住所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可以有多个营业所,但只能有一个住所。住所在法律上有很重要的意义,它是营业所生债务的履行地和接受地,是决定司法管辖、商事登记管辖和税收管辖的依据,是民事诉讼司法文书的送达地。
2.设立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较为简单,主要有以下步骤:
(1)发起人发起。除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要先行协商达成发起人协议,以各自在公司设立、经营管理等事务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时还要拟定公司章程、认缴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
(2)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公司名称具有排他性,在一定范围内,一个公司只能使用特定的经过注册的名称。
(3)经营范围或行业涉及事前审批的,发起人还应当先行办理审批手续。
(4)申请设立公司登记并提交相关资料。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申请予以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否则不予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社会观察】 在设立登记后,公司还应申报的基本事务
在公司设立登记后,还应当办理下列事项以保障正常运营:(1)申请公司印章刻制。凭营业执照,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点办理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发票章等业务。(2)办理基本账户开户业务。到银行申请办理公司基本账户,以便经济业务往来。(3)办理税务申报登记。办理税务申报并提供一名会计员和税务专管员信息,申办税控器和核定申请发票事项。(3)办理社保申报登记。在所在地的社保机关开设公司社保账户,办理《社保登记证》及CA证书。(4)申报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简介、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等。
(四)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案例讨论】
华能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7年,共有7名股东,其中有两个家国有企业作为主要投资者。在第二届股东会上,改选公司监事会,并增选两名职工代表。鉴于该监事会改选后,二年来从未认真行使过职权,形同虚设,公司经营管理恶化,引发其他股东不满,其中占股权份额15%的三个股东联名向董事会建议重新召开股东会讨论公司重大事项,但董事会未予以采纳。3名股东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监事会。
1.股东们的请求合法吗?
2.该公司监事的职工代表选举有没有不合法的地方?
1.股东会
(1)股东会的地位与召开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有限责任公司必设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享有对公司重大事项的最终决议权。股东会集体行使投资者权益。
股东会以会议的形式行使权力,而不采取常设机构或日常办公的方式。股东会会议共有两种:一是定期会议;二是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召开的会议,并由公司章程规定。临时会议是在正常召开会议的时间之外由于法定情形的出现而召开的会议。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的程序有三种:①代表十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②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有权提议召开;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
除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外,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或者符合法律要求的人负责主持和召开。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将其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股东会的职权
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职权共有11项,归纳起来涉及6方面内容:
①投资经营决定权,是指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投资计划和经营方针做出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和经营方针是公司经营的目标方向和资金运用的长期计划,其是否可行,是否给公司带来赢利并给股东带来赢利,影响甚至决定公司的命运与未来,是公司的重大问题,应由公司股东会来做出决定。
②人事权。股东会有权选任、更换本公司的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包括报酬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应由股东会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及报酬,则不需由股东会决定。
③审批权。审批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审批工作报告权,即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向股东会提出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批准。二是审批相关的经营管理方面的方案权。。
④决议权。股东会有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进行决议。
⑤修改公司章程权。公司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会在设立公司时制定的,所以应由公司股东会来修改,并需要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具有表决权的股东赞成通过方为有效。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股东会会议的表决
股东会会议决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决议实行半数通过,但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具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案例链接】 公司股权纠纷案
杨洋、胡华、范亚鹏、余水、聂云龙五人共同出资设立舜予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四股东分别认购股份了公司注册资本的2%、34%、31%、2%、31%。2012年2月2日公司召开了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章程并选举了胡华为董事长、聂云龙为总经理、范亚鹏为副总经理、杨洋及余水为监事。
2013年年底,股东之间开始产生矛盾。2014年10月27日,胡华、范亚鹏、余水三人在未通知杨洋及聂云龙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召开了股东会,会议修改了公司章程,解聘了聂云龙的总经理职务,免去了杨洋的监事职务,选举胡华及非出资人洪玉、叶重、黄珊珊、邓紫光为公司董事。同时,召开了新一届董事会,通过董事会决议选举胡华为董事长并通过了其他事项。公司决议未告知杨洋及聂云龙。
2015年3月26日,杨洋、聂云龙才从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查询得知此事。2015年4月,杨洋、聂云龙将公司及胡华等人列为被告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公司2014年10月27日的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无效,新一届董事会成员组成不合法。
2.董事会
(1)董事会的性质
公司通常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由股东会选任董事组成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董事会是股东会会议决议最高执行机关,负责公司具体经营事项的决策工作。
(2)董事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董事会成员人数通常应为单数。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或者符合要求的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应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选举产生。
(3)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所行使的职权归纳起来可以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①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②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在股东会决定了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后,董事会据此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组织实施,是董事会经营决策权最重要的体现。
③制订有关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方案,包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④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管理人员。其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董事的任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3.监事会
(1)监事会的设置及地位
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1~2名监事。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的任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3)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的职权包括以下六类:
①财务监督权,即监事会可以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如查阅公司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核对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会计资料等,发现疑问可以进行复核等。
②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其具体包括: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职责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可以提出罢免违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纠正或者停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③提案权,即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会提出提案,供股东会讨论。
④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权和特定情况下股东会的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十分之一以上具有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以及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因此,监事会为履行其监督职能,认为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对有关事项进行讨论的,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⑤代表诉讼权。代表公司的权利应由负责公司业务执行的机构和人员如董事会、董事长、经理等来行使,但在公司行为针对的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享有代表公司起诉的权利。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理是董事会会议决议的具体执行机关。经理是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并对董事会负责。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经理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经理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①组织经营权。经理是公司日常业务的执行机构,要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同时,经理作为董事会的执行机构,还要负责执行董事会制订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以及董事会的其他决议。
②公司内部规章的拟订、制定权,包括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拟订权和公司的其他具体规章的制订权。
③人事任免权。经理可以向董事会提出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人选,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同时,经理可以直接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④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此外,经理作为董事会的执行机构,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五)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兼资合性质,同时股权具有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综合属性,因此对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法》作出了如下规定:(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规定。
(六)特殊有限责任公司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登记时应当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法律规定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因此股东对公司经营享有高度的自主权,从而减少了公司治理过程中由于公司内部机构过于复杂所造成的高成本、低效率现象。由于股东高度的自主权,使公司的经营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又放大了与一人有限公司交易的第三人风险。对此,《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了严格性管理规定:
(1)实行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数量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实行外部审计监督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实行推定混同制度。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从本质上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范畴。法律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作出了特别规定。由于篇幅限制,在此不再阐述。
四、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如下特征:①公司性质的资合性。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②股东人数的开放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法定最低限额,但无最高限额。③公司股份的等额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总额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④股份转让的任意性。除法律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持有的股票可以自由转让,而不受其他股东的限制。⑤组织机构相对复杂。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完备,不能进行简化设置,而且对于上市公司又有许多特别设置。
【相关资料】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2004年9月15日,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和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京召开创立大会,发起设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份总数为1 942.302 5亿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其中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 655.38亿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5.228%;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06.922 5亿元,占10.653%;国家电网公司出资30亿元,占1.545%;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出资30亿元,占1.545%;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0亿元,占1.030%。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等有关议案。中国建设银行改制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后,名称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建设银行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资产、负债和权益。
创立大会后,随即召开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1届董事会第1次会议和第1届监事会第1次会议。经董事会讨论决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即举行成立大会。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21日在北京挂牌成立。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在我国,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采取准则主义。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对其规定了严格的设立条件和复杂的设立程序。
1.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有两种: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即公司股价全部由发起人认购,而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股份。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需对外募足股份,需要召集公司创立大会,设立程序较发起设立复杂。
2.设立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是发起组建公司并依法对发起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除法律限制性规定除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以及外国投资者等均可以作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除法律另有规定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也没有限制性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3.设立程序
由于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具有各自独特的要求,《公司法》也针对它们设计了不同的程序要求。
(1)发起设立的程序
发起设立比较简单,不需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其设立程序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基本相同,主要包括订立发起人协议,制定设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制定公司章程,发起人认股和缴纳股款,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等程序。
(2)募集设立的程序
募集设立的程序相对复杂,因为需要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涉及更重的社会责任。其设立程序主要有:
①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起草公司章程。
②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发起人募集股份。根据《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报送募股申请和相关文件,发起人认足部分股份后,制作、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委托证券公司承销,委托银行代收股款,认股人认购、缴纳股款。
④召开创立大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⑤申请设立登记。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申请设立登记,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公司登记申请书;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公司章程;验资证明;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公司住所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公司组织机构是公司为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而设立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的管理机构。与有限责任公司一样,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按财产所有权、经营决策权和监督权三种分权模式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在董事会下设立经理。
1.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对公司重要事项享有最终决定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职权由法律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相同。
(1)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和主持
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①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人员主持。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2)股东出席会议
股东出席会议的人数要达到一定比例,才能形成有法律效力的决议。股东不能亲自参加会议,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3)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与决议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对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2.董事会
(1)董事会的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是股东大会决议的最高执行机构和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职权由法律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相同。
董事会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选举产生。董事的任期与董事会的职权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2)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行决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3)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将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制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3.经理
经理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负责执行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机构。经理职权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4.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职责,适用《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
(1)监事会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具体人数且为单数。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以避免损害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2)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制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5.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是指其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具有最广泛的公众性,《公司法》对其组织机构作出了特别规定。
(1)重大事项表决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是与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一切关系的特定董事。设立独立董事,对于改善公司治理、提高监控职能、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具有积极的作用,有利于实现公司价值与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链接】 独立董事与董事的区别
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董事是指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具有实际权力和权威的对内管理公司,对外代表公司事务的人员,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独立董事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占据董事职位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当法人充当公司董事时,应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代理人。
(3)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董事会职权广泛,上市公司董事会工作更为繁重,有必要设置秘书来协助工作。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4)董事对关联关系表决的回避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职责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⑥国家公务员。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义务有: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③不得有违反《公司法》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④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正确履行义务和职责的,依法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股份的发行与转让
股份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均分全部资本的最小单位。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股份具有金额性、平等性、不可分性、可转让性的特点。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根据市场需求和管理需要,股票有多种划分类型。依据股票是否需要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依据股票票面是否标明面值,分为有面值股和无面值股;依据股票持有者不同,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依据股票的权利不同,分为普通股、优先股、劣后股。
1.股份的发行
股份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资金或其他目的而向投资者出售或分配自己股份的行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成立前可以为募集资本发行股份,成立后可以为扩充资本发行新股份。
(1)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2)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①公司名称;②公司成立日期;③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④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3)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②具有持续经营能力;③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④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⑤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股份转让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将所持股份以合法的方式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份而成为股东的行为。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持有无记名股票的人就是股东,依法享有并行使股东权,不必办理任何过户手续。无记名股票一旦丢失,股东就失去了股东权利,因而不利于股东权的保护。
股份转让实行自由转让原则,但法律或公司章程对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转让规定,应当从其规定。
五、公司基本制度
公司的基本制度,是指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法律制度。其主要包括公司债券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合并分立制度、公司注册变更登记制度、公司解散与清算制度等。
(一)公司债券制度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发行的债券与股票统称为公司证券,但两者有本质不同,它们的区别主要有:①法律性质不同。公司债券表示的是债权,是债权凭证;股票表示的是股权,是股权凭证。②收益稳定性不同。债券在购买之前,利率已定,到期就应获得固定利息,不受公司经营状况影响;股票的股息收入随股份公司的盈利情况变动而变动。③风险性不同。公司债券持有人相对于股票而言,承担的风险要小。④参与公司管理权不同。债券持有者无权过问公司的经营管理;股票持有者则有权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1.公司债券的发行
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应当依法进行。《证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是,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①公司名称;②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③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④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⑤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⑥债券担保情况;⑦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⑧公司净资产额;⑨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⑩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2.公司债券发行与转让
【案例讨论】
原告刘某系周某的邻居。周某年老多病,有一子周珊在外地工作,很少回家,平时刘某对周某的饮食起居多有照顾。感谢刘某的无私照顾,周某生前多次表示自愿赠送将其所持有的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记名公司债券50万元,并履行了交付行为。2019年3月,该债券规定的还本付息到期。当刘某持周某所交付的公司债券请求发行公司还本付息时,该公司认为,周某没有背书转让债券,也没有去公司作变更登记,公司没有义务对刘某付款。由于周某已去世,故款项归公司所有。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周珊听说诉讼的消息后,请求参加法院诉讼并要求判决其继承该笔债券。
该记名公司债券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①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②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③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④债券的发行日期。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3.可转换债券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依法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是指上市公司发行的、可依一定条件转换为股票的债券。可转换债券一经转换成股票,债权人资格即丧失,从而取得公司股东的资格,公司债券所代表的公司负债也相应地转换为公司股本。
《证券法》规定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条件,除了遵守其规定的债券发行条件外,还要遵守其规定的股票发行的条件。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是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所确立的一系列公司财务会计规程。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公司生产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的书面文件。它不仅是公司经营者准确掌握公司经营情况的重要手段,也是股东、债权人了解公司财产和经营状况的主要途径。
1.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基本规定
(1)公司应当依法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向股东公示或者向社会公告。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4)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2.公司利润分配制度
公司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1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财务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及营业外收支净额。为体现资本维持原则,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在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时,应遵循无盈不分、少盈少分、多盈多分的原则,依下列顺序分配公司利润:
(1)弥补公司以前年度的亏损(依税法规定弥补期限为准)。
(2)缴纳企业所得税。
(3)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4)对股东进行分配。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三)公司合并分立制度
1.公司的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应当依法进行。公司合并有两种形式:
(1)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时,其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公司的法律行为。接受被合并公司的公司,应当于公司合并后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继续享有法人地位;被合并的公司法人资格消灭。
(2)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组合成为一个新公司的法律行为。新设合并以原来所有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为前提的。原公司应当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新设立的公司应当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
《公司法》对公司合并作出了具体规定。公司合并的,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2.公司的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将一个公司分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应当依法进行。公司分立有两种形式:
(1)派生分立,是指公司以其部分资产分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
(2)新设分立,是指公司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四)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制度
公司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的总和。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登记机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登记。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应当依法进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公司解散与清算制度
【案例讨论】
2020年3月,福州中恒有限公司由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继续经营将导致公司惨重损失扩大。3月20日召开股东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决议解散公司。4月15日,股东会选任公司3名董事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于5月5日起正式启动清算工作,将公司解散及清算事项分别通知了有关的公司债权人,并于5月20日、5月31日分别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公司申报债权者,公司将不负清偿义务。试问:
1.公司关于清算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公司能否由股东会委托董事组成清算组?
3.公司在清算中有关保护债权人的程序是否合法?
1.公司的解散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因发生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开始清理公司财产,了结公司债权债务关系的过程。《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公司的清算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时了结其债权债务,并分配剩余财产,使公司法人资格最终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为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其他原因引起的公司解散时均必须经过《公司法》等规定的清算程序将公司财产向债权人和股东分配。
(1)清算组的组成与职权
公司应当在特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①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②通知、公告债权人;③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④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⑤清理债权、债务;⑥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⑦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知识链接】 公司解散清算与公司破产清算
公司解散是指结束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并消灭其法人资格的一种法律活动,包括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公司破产,是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出现资不抵债,而通过法定程序清偿财产、偿还债权而终止其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活动。公司破产是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必须走的法律程序;只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且不符合破产的要件,公司就可以进行解散清算。公司终止时出现资不抵债的或者清算组清算时出现公司资产小于债务的,应当移交人民法院进行破产清算。
(2)清算程序
①通知、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②清理财产、清偿债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在清算期间被称为“清算中的公司”,又称清算法人,仍然维持法人的地位,但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已被剥夺,其职能只限定在清算目的范围内。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清算组应先拨付清算费用,然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第一顺序是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第二顺序是缴纳所欠税款;第三顺序是清偿公司债务。在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清算组应将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③清算终结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实训项目
一、实训题
自然人成某(甲方)与某实业公司(乙方)欲在成都科技园区内成立一家智慧云开发有限公司,双方就投资及企业管理等主要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公司从事职业教育软件的开发;甲方与乙方分别认缴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额为200万元和400万元;甲方负责企业设立工作,在公司成立后任总经理,负责公司业务开发;乙方委派人员负责财务管理。
根据上述情形,请你协助指导成某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和开展业务所经历的基本环节及材料。
二、判断题
1.个人独资企业取名能带有“公司”字样。 ( )
2.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 )
3.有限合伙人有权担任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 ( )
4.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人对入伙前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
5.股东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时应当取得公司股东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
6.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 )
7.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公司全体职工产生约束力。 ( )
8.公司解散时用财产清偿债务的,清算组应先行清算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 )
三、单项选择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下列各项中,不能用作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的有( )。
A.云滇针织品有限公司
B.昆海化妆品经销公司
C.樱园服装设计中心
D.霞光婚纱摄影工作室
2.国有企业甲、合伙企业乙、自然人丙拟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伙企业设立及相关事项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可以是普通合伙企业,也可以是有限合伙企业;
B.乙可以是有限合伙人,也可以是普通合伙人;
C.三方可以约定由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D.三方可以约定不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吸收新的合伙人。
3.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100万元设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3次股东会会议。有关这次会议的下列情况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有( )。
A.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B.会议决定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C.会议决定设1名监事,任期3年
D.会议选举了公司章程所定的全部监事,包括两名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4.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的机构是( )。
A.股东会
B.董事会
C.监事会
D.经理
5.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每持有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决定下列( )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即可生效。
A.公司的合并、分立
B.公司的解散
C.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D.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6.科华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共同投资设立。在成立后的第五年,丙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议案是将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表决时,甲、丙两股东表示同意,甲占股权比例45%,丙占股权比例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丙股东不能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B.因股东所持表决权未达到三分之二,表决无效。
C.因股东表决过半数,决议通过有效。
D.因股东所持表决过半数,决议通过有效。
7.甲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累计提取法定公积金余额5 000万元。2020年度税后利润为3 000万元,该公司当年应当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数额是( )。
A. 150万元
B. 200万元
C. 300万元
D. 500万元
四、案例分析题
(一)2015年1月,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了普通合伙,甲出资13万元、乙出资7万元,丙以劳务作价5万元出资,合伙协议订立得比较简单,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只约定三人共同管理企业。2017年10月,合伙企业赢利24万元。2018年6月,甲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乙同意但丙不同意,因甲乙二人坚持要求丁入伙成为新的合伙人,丙便提出退伙办理了退伙手续,丁入伙前该合伙企业欠长城公司货款20万元一直未还。2019年1月,因市场行情骤变,该合伙企业宣告解散,企业负债中仍有40万元无法清偿。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2017年合伙企业赢利,合伙人应当如何分配?
2.丁认为长城公司的货款是其入伙之前发生的,丙认为债权人主张时自己已经退伙。二人均认为该笔债务与其无关。他们的看法正确吗?为什么?
3.若甲独自满足了合伙企业债权人请偿要求后,甲如何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
(二)甲、乙、丙、丁四个国有企业和某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 000万元。2020年8月1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①该公司共有董事7人,有6人亲自出席。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A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所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A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②董事会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同年9月1日,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①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的监事;二是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②为弥补企业亏损和扩大生产规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5 000万元。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请分析说明下列问题:
1.在董事会会议中A能否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为什么?
2.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两名监事是否合法?为什么?
3.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合法吗?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