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诉讼时效
第一节 时效制度概述
一、时效制度的概念
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权利取得或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这种法律制度就是时效制度。按时效的法律效力是取得权利或使权利消灭。时效因目的及适用对象的不同分为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
时效为法律事实的一种,属于自然事实中的状态,即该事实在一定期间内持续存在而不发生变化,不像事件有发生、发展与终结的过程。其构成要件如下:
(1)须有一定事实状态的持续存在,在占有时效期间,其事实状态为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开占有他人的动产;在诉讼时效期间,其事实状态为请求权人能够行使权利而不行使。
(2)一定事实状态的持续存在须达法定期间,即须有一定期间之经过。
具备上述要件,即为时效完成,产生权利取得、请求权消灭或减弱其效力的法律效果。
二、时效的意义
(一)稳定法律秩序
一定事实状态虽然与正当权利关系相反,但由于其持续存在而达一定期间,社会一般人皆信以为真,在此期间,可能以该事实状态为基础而产生新的法律关系。如果允许原权利人再推翻这种事实状态,必然推翻已被人们普遍接受的法律关系,造成法律秩序的紊乱。因此,法律设立时效制度,维持既存的事实状态,使其由非法变为合法,目的在于稳定法律秩序,这是取得时效存在的主要理由。
(二)避免举证的困难
在通常情况下,由于一定事实状态长期、持续存在,其合法性的证据大多湮灭,当事人再举证证明其合法性就甚为困难。比如,如果没有时效制度,有人以二十年前的借据起诉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即使债务人早已清偿债务,但因未保留已为清偿的证据,债务人就面临双重给付的危险。所以,法律设立时效制度,维持既存的事实状态,这样可避免当事人举证的困难。从这个意义上讲,消灭时效之目的,并非在于侵夺权利人之权利,而在于给予义务人一种保护手段。当然,这也可能使正当权利人丧失其权利,但是,权利人既然长期不行使其权利,说明该权利对权利人意义不大,法律没有必要保护。这是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的主要理由。
(三)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时效制度使久不行使其权利的权利人丧失其权利或使其权利不受司法保护,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防止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大觉”,从而促进财产流转,更好地发挥财产的社会经济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