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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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其民事利益和享有的受法律保障的行为的界限。

民事权利具有以下特征:

(一)民事权利本质上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利益

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其目的在于实现民事权利所蕴含的民事主体的民事利益。当事人行使转让或消灭民事权利时,归根结底都在于实现自身的民事利益。因而,一旦没有相应的民事利益,民事权利也就成为无源之水。

(二)民事权利体现了权利主体的行为自由

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因而可以依照权利的内容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行为,亦可以依法要求义务人为一定作为或不作为。权利主体在进行上述行为时,其意志不受他人侵犯或干涉。

(三)民事权利是一种受法律保障的权利

民事权利是一种受法律保障的权利,原因在于民事权利是依法而设,其所体现的民事利益是受到法律认可和支持的,法律对民事权利的保障旨在实现法律所希望建构的有序化的社会秩序和相应的价值目标。而民事权利之所以具有法律保障,关键在于法律对民事责任制度的规定。法律通过民事责任制度的设置,使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有机结合,一旦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则启动相应的民事责任制度,从而确保实现相应的民事权利。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以权利是否有具体内容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不直接体现民事主体经济利益的权利,如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名称权等;而财产权是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权利主体经济利益的民事权利,如物权、债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区分是民事权利最重要的分类。

(二)以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具有除他干涉的权利,如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支配权与请求权不同,前者可体现为对权利标的的直接支配,而后者则只能向义务人请求。形成权是指仅依据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便可以使行为人与相对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等。抗辩权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如时效抗辩权、同时履行义务抗辩权等。

(三)以义务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行使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物权、人格权;相对权又称对人权,即以特定人为义务人,权利主体行使权利必须通过义务人的积极作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

(四)以权利的相互关系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可能独立存在,不需要依其他民事权利存在而存在的权利;而从权利则是指有赖于其他民事权利存在而存在的权利。譬如,在设立抵押的债务关系中,债权人的债权是主权利,而在该债权上设定的抵押权则为从权利。主权利与从权利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非经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主权利的效力决定从权利的效力。

(五)以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完备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已具备全部成立要件的权利为既得权;而期待权则是指权利成立要件尚未完全具备,但将来有实现可能的权利。在民事权利体系中,一般的权利都是既得权,期待权仅存在于个别情况,如保险合同受益人的受益权。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指权利主体为实现权利所蕴含的利益而实施一定的行为。权利的行使方式有两种:一是法律行为方式,即权利人通过实施法律行为来行使权利,如通过订立租赁合同而出租自己的房屋获得租金;二是以权利主体实施某种事实行为来行使权利,如权利主体消费其财产等。

由于民事权利的行使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实施的,需受到特定社会关系的制约,因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否则,即构成权利滥用,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伴随个人本位主义向社会本位主义的嬗变,现代民法逐渐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确立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强调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逾越其正当界限。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该规定即是对民事权利正当行使的法律规定。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指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存在被侵害的危险时,权利主体或国家所采取的保护行为。根据保护主体的不同,民事权利的保护分为私力自助和公力救济两种。

私力自助,又称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对他人的自由或财产施以特别限制的行为,如正当防卫等。在现代社会,为促进社会秩序的有序化和规范化,各国法律无不规定权利保护以公力救济为原则。但是,为使民事权利能得到及时全面的保护,因而亦允许私力救济在特定情形下存在,一般仅限于侵权行为场合,而且要求权利人在实施自助行为时必须满足法律的构成要件,即:须为保护自己的权利,须时机紧迫不及请求公力救济,须不超过必要限度,以及须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处置。

公力救济,又称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是指民事权利遭受侵害或存在被侵害的危险时,法院因权利主体的请求而保障其民事权利的行为。根据民事权利的种类、权利受到侵害方式的不同以及权利主体诉讼目的的差异,对民事权利保护诉讼种类主要有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三种保护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