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在民事活动中,主体相互间要发生各种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对这种社会关系予以调整便使这些社会关系具有法律性质,即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
由于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以及与之相应的法律的不同,法律关系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等诸多门类。民事法律关系作为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类别,其特点在于:
1.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予以调整的结果,因而,平等性便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最本质特征。一方面,说明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不允许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另一方面,表明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一般要求是对等的,在绝大多数情形中,双方往往都享有权利并负有义务,一方的权利往往与对方的义务相对应,反之亦然。平等性使民事法律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迥然有别。
2.民事法律关系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对社会生活发生作用和予以调整的结果,便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故民事法律关系便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而民法则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这种社会关系的实现,以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由于民法是私法,强调社会关系的自我形成与约束以及当事人地位平等,所以,一方无权惩罚另一方。当一方因自己的行为或物件致人损害,法律亦仅能在受害人损失限额内确定相对人的民事责任。一旦涉及惩罚,则属于其他法律责任的界域。
4.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私法关系
自罗马法始,基于对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二元结构之确认,法律体系便有公法和私法之别。尽管学者们对公私法之分的标准存在诸多分歧,然而民法属于私法这一点却毋庸置疑,故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私法关系。明确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私法关系,有助于树立私法自治的理念以及强调民事关系的自我调节和形成。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而可以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常见的分类主要有:
(一)根据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归属和财产流转而形成的,以保护平等主体间的财产秩序为目的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归属法律关系和财产流转法律关系两部分。财产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构成。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因人身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是因人的姓名、名称、名誉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将民事法律关系区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其意义有二:一是有利于明确两种法律关系的权利性质,在财产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一般可转让自己的权利;而人身法律关系主体一般不得转让自己的权利。二是有利于确定两种关系的保护手段。财产法律关系一旦遭到破坏,主要采用追还原物、赔偿损失等办法予以补偿;而人身法律关系之补救则较常采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道歉等手段,当然,亦不排除精神损害赔偿之适用。
(二)根据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单一法律关系和复合法律关系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一方仅享有权利,而相对方负有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在由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形成的绝对权关系中,单一法律关系极为常见。复合法律关系则是指当事人互为权利、义务的义务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如买卖关系、加工承揽关系等。
将民事法律关系区分为单一法律关系和复合法律关系的意义在于:有利于正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有利于确定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的范围。
(三)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的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人格权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等。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主体权利所指向的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亲属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等。
将民事法律关系区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的意义在于可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人及其义务,譬如,在绝对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权利之行使,无须义务人协助,义务人的义务一般仅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义务。而在相对法律关系中则与之不同,权利人权利的行使,必须有义务人的协助,而义务人的义务则反映为积极的作为义务,即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促使权利人行使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