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儿童现状与需求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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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1.残疾儿童教育意义和目标

《世界人权宣言》中明确强调“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残疾人、残疾儿童应当与普通人、普通儿童一样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接受良好的教育。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相继颁布和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制定了特殊教育事业中长期宏观发展规划,使我国残疾儿童教育事业走上了依法治教、兴教的道路。

2006年6月29日,我国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①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③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④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学校,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为残疾儿童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提供了法律法规保障。

2.教育公平问题

由于我国存在教育资源和人民群众教育需求之间供不应求的矛盾,引发了教育不公平现象。就残疾儿童教育而言,不论是与普通儿童比较还是在残疾儿童内部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公平现象。比如:在教育机会上,较之普通儿童,残疾儿童入学率较低;在残疾儿童中,经济发达地区残疾儿童的入学率高于经济不发达地区,男童的入学率高于女童。在教育过程中,“随班就读”的质量不高,流失率有上升趋势;特殊教育的师资水平低于普通教育,极大地影响了残疾儿童教育的质量。在教育结果上,由于职业教育发展薄弱以及社会偏见,与普通儿童相比,教育对残疾儿童就业机会的促进作用非常有限。因此,残疾儿童的教育公平值得全社会关注。

为了了解我国残疾儿童教育以及生活保障的现状和需求,为残疾儿童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和特殊的生活保障,并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中国残联维权部联合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于2009年10月~2009年12月在广东省的广州市和山东省的东营市开展残疾儿童现状与需求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