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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
残联发〔201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经委、经贸委)、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工业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驾驶汽车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平等权利和重要条件。近些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诉求日趋强烈。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残疾人驾车权益保障工作。在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和推动下,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相关部门制定了《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国家标准,2009年12月17日,公安部发布了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允许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残疾人驾驶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允许配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规定条件的和手指末节残缺或右手拇指缺失的残疾人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规定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这对于保障残疾人权益、弘扬尊重残疾人价值权利的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保障残疾人驾驶汽车权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