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驾驶汽车政策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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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科目三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一)考试内容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完成考试项目的情况;

2.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情况;

3.综合控制机动车的能力;

4.正确使用灯光、喇叭、安全带等装置的情况;

5.正确观察、判断道路交通情况的能力;

6.安全驾驶行为、文明驾驶意识。

(二)考试项目

基本考试项目: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

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准驾车型考试项目不得少于10项,必考项目: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其中,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还应当进行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情况下考试;其他汽车准驾车型还应当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或者低能见度状况下的考试。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各地实际,增加汽车准驾车型的考试项目,确定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项目。

(三)合格标准

满分为100分,设定不合格、减20分、减10分、减5分的项目评判标准。符合下列规定的,考试合格:

1.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成绩达到90分的;

2.报考其他准驾车型成绩达到80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