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驾驶汽车政策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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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开展宣传,营造为残疾人驾驶汽车提供便利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残联、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宣传工作,依据各自职责,多种形式地开展宣传,使残疾人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体检和培训、申领驾驶证以及机动车加装辅助装置、检测、注册登记和变更备案等有关业务程序和注意事项,掌握安全驾驶常识,同时加强对社会大众的宣传,倡导守法出行、文明出行,对残疾人驾驶汽车予以礼让和方便,共同营造为残疾人驾驶汽车提供便利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对本地从事残疾人驾驶人体检、培训的医疗机构、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予以公布,向社会和残疾人告知。对从事残疾人驾驶人培训的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于2010年4月1日前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各地在实施本通知中遇到问题的,请与各上级主管部门联系。

附件:加装辅助装置合格证明格式

中国残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卫生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二○一○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