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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残疾人康复
世界卫生组织医疗康复专家委员会于1981年定义为:“康复是指应用各种有用的措施以减轻残疾的影响,使残疾人融入社会。康复不仅是指训练残疾人使其适应周围的环境,而且也指调整残疾人周围的环境和社会条件以利于他们重返社会。在拟定有关康复服务实施的计划时应有残疾者本人、他们的家属以及他们所在的社区的参与。”
1993年12月20日联合国48届大会通过的《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确认:“康复”一词系指达到下述目标的一个过程,它旨在残疾人达到和保持生理、感官、智力、精神和(或)社交功能上的最佳水平,从而使他们借助于某种手段,改变其生活,增强自立能力。康复可包括提供和(或)恢复功能、补偿功能缺失或补偿功能限制的各种措施。它包括范围广泛的措施和活动,从基本的和一般性的康复,到针对具体目标的活动,例如职业方面的恢复。
著名康复医学专家卓大宏根据80年代以来国际上对康复的不同表述,归纳出康复内涵的五个要素:①康复的对象,是功能有缺失和障碍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学习、工作和社会生活的残疾人和伤病员。②康复的领域,包括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等方面。③康复的措施,包括所有能消除或减轻身心功能障碍的措施,以及有利于教育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的措施,不仅使用医学技术,而且也使用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工程学、信息学等方面的方法和技术,并包括政府政策、立法等。④康复的目标,实现全面康复,使残疾人和伤病员能融入社会,在家庭和社会过有意义的生活,从而改善生活质量。⑤康复的提供,提供康复医疗、训练和服务的不仅有专业的康复工作者,而且包括社区的力量,残疾人及其家庭也应参与康复工作的计划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