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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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有关名词说明

1.残疾人

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残疾的定义和评定标准不尽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权利公约》规定,“残疾是一个演变中的概念,残疾是伤残者和阻碍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的各种态度和环境障碍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残疾人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人,这些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

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截至2006年4月,全国共有各类残疾人8296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6.34%。各类残疾人的人数及各占残疾人总人数的比重分别是:视力残疾1233万人,占14.86%;听力残疾2004万人,占24.16%;言语残疾127万人,占1.53%;肢体残疾241.2万人,占29.07%;智力残疾554万人,占6.68%;精神残疾614万人,占7.40%;多重残疾1352万人,占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