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道主义的呼唤(第二辑·199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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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残疾人事业纳入依法治理、依法发展的轨道[1]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五日)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代表六千万残疾人,感谢国务委员、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任彭珮云同志在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感谢司法部对残疾人事业的鼎力支持和肖扬部长所作的残疾人事业法制工作报告,感谢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别是内务司法委员会对残疾人权益保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感谢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孟连崑同志在百忙中出席会议,还要为会议作总结报告。

我想特别指出,我们这次会议是在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刚刚胜利闭幕的情况下召开的。十四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问题的决议》。决议指出,我们进行的精神文明建设,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坚持改革开放的精神文明建设,是继承发扬优良传统而又充分体现时代精神、立足本国而又面向世界的精神文明建设。这对于全国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对于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对于促进社会全面发展,加强法治观念,依法推进残疾人事业,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也具有重大意义。

适应我国法治建设的要求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这些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领导与亲切关怀下,我国残疾人事业法治建设迈出了两大步,取得重大成就。第一步是,颁布实施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残疾人保障法》,将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在这些年的宣传实施中,社会各界认识到:残疾人作为公民,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作为有特殊困难的公民,国家与社会应给予特别扶助。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残疾人保障法》的颁布实施,展现了社会融和与文明进步的美好前景,为我国依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创造了重要前提。我国残疾人事业开始走上法治轨道。

第二步是,国务院依据《残疾人保障法》制定了《残疾人教育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的实施办法,大多数市县制定了相应的规定。与此同时,国务院依法制定实施了残疾人事业“八五”、“九五”计划纲要,将残疾人事业各项业务融于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取得长足进展,残疾人状况明显改善。

这次残疾人事业法治工作会议的议题是:健全残疾人事业法规体系,重点将县、乡(镇)、村扶助残疾人的规定规范化,纳入依法治理轨道;加强残疾人的法律服务工作;深入宣传《残疾人保障法》,加大执法力度。这次会议议题非常明确,大路子很对。大家都看到了,这几年残疾人事业发展很快。但是,细算一下账,我们为残疾人做的事情还是相当少的。比如康复工作,“八五”期间二百多万残疾人康复,“九五”期间将使三百万残疾人康复。数字不算小了,但这只是六千万残疾人中很少的一部分。就是说,残疾人的问题相当多,我们解决得很少。如果纳入了法治的轨道,再向前推进,情况会更好,国家有《残疾人保障法》,各地有实施办法,各个市、县、乡(镇)、村有扶助残疾人的规定,那么,受益的残疾人就不是以百万人计,而是以千万人计,算上他们的家属就有上亿人受益。所以,按照法治的要求,把对残疾人的扶助规定落实到基层,是我们为残疾人做的受益面最大的一件事。另外,过去残疾人要是有冤枉,受了欺侮,吃了亏,或者自己根本不知道,还觉得自己理亏,或者知道吃了亏也不知道到哪里去申诉、告状,有些地方,申诉也不理睬你。但是,这几年,越来越多的残疾人开始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有些法律服务机构也开始重视了,尽管并不很普遍。我国法律服务的队伍正在壮大起来,法律服务的范围也扩大了,逐步有了为残疾人服务的内容。这是我们国家文明的表现,是社会的一大进步。正是在残疾人对法律服务的需求逐步增加的情况下,我们召开了这次会议,提出了加强残疾人法律服务问题。再有,就是要加强宣传和执法检查的力度。今年我到延安去,看了两个村。一个村有对残疾人的优免规定,现在应该叫扶助残疾人的规定了,比如减免义务工等等,残疾程度重点儿的多免点儿,轻点儿的少免点儿,执行得也不错,残疾人受益。另一个村,也有这方面的规定,但基本上没有为残疾人提供什么帮助。这就说明,宣传和执法检查是完全必要的。这次会议提出的议题,我认为提得对,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步骤也是可行的。

认真贯彻实施这次会议确定的任务,对残疾人状况接近或者赶上当地社会发展平均水平,实现我国本世纪的战略目标,对完成“九五”计划,进一步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具有重要意义。这一步走好了,我国残疾人事业将依法从上到下得到稳定的发展,尤其是广大农村残疾人的状况,将随着依法治县的开展,得到明显改善。

在这个期间,我们将全面实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规定的各方面任务,到这些任务完成的时候,我国残疾人状况将得到很大改善:大部分残疾人能够接受各种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大部分能够就业,参加适合的生产劳动,取得较为稳定的收入;贫困残疾人基本脱贫,特困残疾人基本生活有保障;相当多的残疾人能够在基层、在社区得到康复训练,不断改善自身功能;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能够得到法律服务的帮助。我相信,只要我们认真去抓,脚踏实地去干,努力实现这次会议确定的任务和“九五”计划的这些目标,令人鼓舞的前景就一定会实现。

所以,这是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刚才,彭珮云同志作了很重要的讲话,重申了残疾人事业的大政方针,肯定了这项事业法制建设的成就与任务。肖扬部长所作的报告,不但有理论深度、认识高度,而且有任务、有目标,有依法治理的标准和要求,抓住了关键问题,措施也非常具体。认真按照珮云同志讲话和肖部长的报告去做,残疾人事业的大量基层工作将凭借依法治县、依法治乡(镇)、依法治村而得到显著加强。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高度重视这次会议,要认真抓好会议部署的法制建设任务,要主动配合政府及司法部门,主动配合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一丝不苟,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向党委、政府及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汇报这次会议精神,主要是彭珮云同志的讲话、肖部长的工作报告及全国人大内司委孟主任将要作的会议总结,要结合本地实际,提出贯彻意见,据此修定、充实省、区、市“九五”法治工作方案,经政府审议后,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主动配合各方面抓好落实。

这里,我要特别强调基层依法治理和法律服务这两项工作。要像肖部长在报告中所要求的那样,切实从当地实际出发,解决残疾人的主要问题,务求扶助残疾人规定的内容具有针对性,与扶贫及社会救济工作结合,达到规范化要求,进入依法治县、治乡(镇)、治村序列。要配合人大和政府建立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机制,要协助相关部门组织、动员省、市、县、乡(镇)、村的舆论工具和传媒,参与检查、监督工作,好的表扬,差的批评。力求第一批经过梳理的县、乡(镇)、村扶助残疾人的规定,发挥示范和样板的作用。要密切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以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名义,分期分批地指定或委托一些法律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务求指定或委托一个,就发挥一个的作用。要与司法行政部门一起倡导全社会的法律服务机构,发扬扶助社会弱者的人道主义精神,为残疾人提供优惠的法律服务,并配合司法部门做好表彰先进的工作。

关于残疾预防,我还要说几句。据比较保守的估计,我国每年新增各类残疾人一百万,残疾预防作为一项综合性社会工程,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我们要满腔热情地、十分投入地做好残疾人工作,发展残疾人事业,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同时要满腔热情、十分投入地做好残疾预防工作。这也是珮云同志多次强调的。各省、区、市,各基层单位,要将残疾预防纳入依法治理的内容,制定专门的预防规定,认真实施,认真做好。

第二,加强对残疾人工作者和残疾人的法治教育。各级残联、广大残疾人工作者和残疾人,要认真学好《残疾人保障法》和当地的实施办法及纳入依法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真正做到知法、守法、用法。基层残联干部和残疾人要熟悉经过修订的县、乡(镇)、村扶助残疾人的规定,积极参与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

要帮助残疾人增强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观念。帮助残疾人懂得全局与局部的关系,维护国家大局的利益;懂得国家给残疾人以特别扶助的目的是鼓励自强自立,促进平等参与,不能由此产生依赖思想。残疾人作为公民,不但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而且应力所能及地尽公民的义务。我相信广大残疾人能够顾大局,爱国守法,在努力奉献中享有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要按照依法治县、依法治乡(镇)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县、乡(镇)残联建设。县级残联要进一步发挥活力,乡(镇)残联要力求尽快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主动、密切配合政府,把依法治县、依法治乡(镇)、依法治村的工作做好。

我相信,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支持下,经过在座同志们的努力,在实施依法治理的情况下,广大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一定能得到更好的保护。依法发展我国残疾人事业的目标一定能实现。


[1] 这是邓朴方同志在全国残疾人事业法制工作会议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