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风险规制的法律限度与秩序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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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环境风险结构与社会分化

风险社会的总体框架下,各个社会内部系统自我复杂分化,[48]基于风险的不确定性和未知性,人们对于风险都有其特殊的看法和诠释,风险的认知与回应实质上就是一种技术选择与社会建构的过程。作为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随附产物,人类不可能彻底消除风险。质言之,基于现代性的环境风险反思主要聚焦于环境风险规制的理性、制度化、技术性及其政策等的正当性,而社会结构分化则是环境风险的缘起与应有之义。

一 环境风险的现代性与反身性

源自启蒙运动以来的理性觉醒促动着现代化的进程,以工业革命为代表的技术理性承载了现代社会的发展,也因技术僭越衍生了现代性环境风险。吉登斯认为:现代性在某种程度上等同于工业文明。第一,现代性与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密切联系。“与现代性相连的鲜明的历史性特征,依赖于‘嵌入’时间和空间的各种模式,这些模式对以前的文明形式来说是不可能的。”[49]17世纪的欧洲,是从封建向现代过渡的现代性萌芽阶段,此后现代性的发展与欧洲扩张同步,逐渐向其他地区和文明渗透,并在20世纪蔓延至全球范围。第二,现代性的内涵充实而丰富,各种经济制度、政治立场、文化态度都是其基础性构成,在工业文明的发展大潮中,对人类的生产方式、组织制度、生活模式等产生了巨大影响。第三,现代性还包括理性化、民主、自由等价值观念。吉登斯把现代性分为两个阶段,即“早期现代性”阶段和“自反性现代性”阶段。在第一阶段,人们更多地表现为对现代性的乐观趋向,即对因现代科技发展所推动的社会变迁、结构变动怀有一种憧憬,在总体“除魅”的时代背景下即使进入风险社会,但风险总体可控。在现代国家行政控制模式下,实际上既有传统理念对人们生活的影响,又有科技引领下人们据以解析的各种未知理念和非理性因素。第二阶段以全球化为标志,该阶段的现代性开始走向极端化,因此也被叫作晚期现代性。一方面全球化的趋势会对国家贸易、金融、人力资源、环境保护等诸多领域产生影响;另一方面全球化对于这些领域的影响也会对主权国家的运作产生影响,而且所涉及的领域兼含环境与非环境领域。在全球发展中,更涉及不同区域国家的自我利益维护,不同利益的交错与纠葛,也使得全球所面对的各种环境风险更难以应对。另外,以当代科学与信息在经济发展中所占据的主导地位来看,全球化本身带来的许多高度不确定性、难以控制等问题,已经超越了以往一个国家、民族或者地区所能控制的范畴,使全球化本身对人们带来风险。“任何主要的技术创新都可能彻底扰乱全球发展的方向。”[50]同时,许多环境风险所产生的损害是全球资本流通(如跨国企业)所带来的,这种全球化的现象对国家会产生相当程度的冲击,当具体环境损害发生,挑战国家的不再单纯是处理此等环境损害的问题而已,国家还必须面对环境风险所带来的跨国界追责和规制问题。而面对全球化风险,“首当其冲的是民族国家以及以政府为中心的治理体系”[51]。我们发现,当前人们所面临的风险不再单纯地只属于某一地区或者某一国家,而是在全球范围内扩散,人们生活在不确定性和“失控的世界”之中。

风险不是现代社会的新现象和新发明。[52]不论是传统的一元理论还是以贝克为代表的二元理论,我们发现环境风险是伴随着现代性的发展而被衍生出来的,用以刻画社会未来发展前景的可能性与不确定性。现代性和风险有着深刻的内在关联,正如吉登斯所言,风险理论与观念和现代性总是千丝万缕地联系着。现代性拥有众多特性,其中就囊括了风险这一特性,而且也随着风险的发展而得以不断地进化与丰富。特别是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进入20世纪末21世纪初期以来,高度现代性带来的风险越来越多,在现代性阴暗面激增的情况下,人们越加感受到诸如全球变暖、核武器威胁等可能引发大范围危机的风险,而这些也都是伴随着现代性的发展出现的。如前所述,环境风险是风险社会的必然产物,更是高度理性、科技现代化发展的产物,从而呈现出不同于传统风险的特征。

第一,环境风险是现代性发展的一个必然结果,是工业文明时代科技理性主张对自然环境进行改造引发的后果。但是,工业社会自我诠释及解决风险的系统已随其自我再生产的复杂性而失去了控制的能力。[53]科技理性至上主义盲目扩大科技的力量,认为所有自然环境曾经无法预见和确定的因素,都可伴随技术的发展得以彻底消除,且试图将人类社会“改造”成精确的、可操控的物质单元。[54]针对科技理性至上主义,我们要辩证地看待,既要发现其在推动人类进步时做出的贡献,也要承认其带来的危害与危机。在科学发展的过程中,人类一度自大到妄想控制与征服自然,无制约地扩张与对环境的改造,对自然和生态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破坏,且无法准确测量与估计危害结果,甚至于环境风险与恶化已经逐渐开始危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第二,现代性的全球化推动环境风险的扩散蔓延。一是区域性环境风险的全球化蔓延和在局部地区小规模运动的传统社会风险相比,现代环境风险由于世界市场的形成、全球化的推进而超越了空间的局限,引发的恶劣影响也在全球蔓延,呈现为全球性的环境风险。二是全球性的环境风险向其他各个领域渗透。因此,面对日益加剧的环境风险,人类应该超越人种、民族和国家的界限,彼此携起手来共同应对和担负责任。需要正视的是,和传统风险不同,技术性环境风险能够打破时空的局限,可能对一代又一代的人们都造成恶劣影响,且导致的后果也更加复杂与难解。随着风险引发的环境后果日益复杂化,界定责任主体的难度加强,传统的侵权责任处理机制也将可能失灵,一旦政府无法有效防止环境风险的发生,及时解除风险所带来的困境,甚至加重风险的危害,那么其将失去管理国家的基础条件。[55]现代性环境风险语境下,居于强势一方的专家、政策制定者和企业家,可能共同构建对己方有利的制度,如法律制度、政治经济制度等来实现对己方责任的推卸,使得无辜的风险承受者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和维护,继而引发现代社会治理的弊端和恶性循环。

风险社会的概念和反思现代化假设了一个从传统转向简单现代性,最终转向反思现代性的三阶段变动序列。[56]环境风险现代性的后果,具有一体两面的特征。当人为制造出来的环境风险肆意扩张的时候,应该怎样将其规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削减其带来的危害显得尤为重要。对于这一问题的审视与思考,依赖于对反身性方法及其诠释的认识。所谓反身性,是反作用于并反思于既存观察方式的观察方式,包含了某种本身就是一种质问形式的后设理论性的反思,同时也是一种应用型实践,指涉不同层次的诠释在彼此之中被反思。[57]吉登斯学术思想中的反身性(亦称作反思性、自反性)成为反思环境风险、回应环境风险、规制环境风险的重要借鉴路径。他认为,现代性的反思性必须与内在于所有人类活动的、对行动的反思区别开来,现代性的反思性指的是多数社会活动以及人与自然的现实关系依据新的知识信息而对之做出的阶段性修正的那种敏感性。[58]质言之,反身性必须借助知识和科技的力量,实现监督并控制人类行为的目的,使得人类可在行动的同时对自己展开一定的监管,约束自己的行为。一方面其体现为基于研究对象的个人即行动者的层面来定义其内涵,强调理性在日常生活中的指导作用。作为行动者的自我意识,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反身性对行动者的行为形成一定程度的监督、控制与管理,使得其可通过调整自己的言行举止或者决策者通过改变自己的策略方向等行为方式来改变或者证明自己是一个具有行动能力作用的正常行动者。由此可知,反身性主张以行为方的主观意识和理念、知识与自控力等形成对其自身的监控,在其改造客观生活的过程中发生引导性作用。另一方面其与现代性是紧密相连的。“在现代性的条件下,信任和安全、风险和危险以种种具有历史独特性的方式而相互并存”[59],因此我们不得不对现代性本身的特性进行重新审视,这也是吉登斯所提到的对“后现代性”的一种反思。因此,应通过对传统文化的持续重建,形塑促进现代风险化解的文化能量,激发现代人的反思精神、风险意识和责任担当,由内而外约束人类的行为,在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危害。

总之,“反身性”本质上是参与者与事实之间的互动和双向联系或反馈机制,[60]即大多数情况下人们做出的决定是凭借自己的感知和解读,而不是实际情况。人们的决定会让情况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又会让感知做出反应,从而影响感知。从工业社会过渡到风险社会,除了发挥反身的、自我批判的能力之外,也同时是一项具有自我建构、反省的社会建构过程,从而构成了风险社会的发展逻辑。[61]环境风险的反身性结果在于:第一,基于市场逻辑运行的市场主体和规制主体都有其局限性,但基于市场逻辑的反思有助于规制监管体系的不断调整并反作用于市场,实现市场运行与规制运行的良性互动。传统理论认为,环境风险的爆发具有不可控性和偶然性,但仅靠市场的自我规制,并不可能构建出经济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状态。当纠正错误的规制措施与监管制度的不断反思互相矛盾并互相推动时,才能有效防止环境风险所带来的社会灾难。第二,我国在环境保护和风险规制方面,长期以来都是采用强制措施,利用政府的政策管理和法律法规来进行约束,这种强权性的命令管制方式在进行环境调整和控制时,确实有一定的成效,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这种方式过于被动,一般都是在环境出现危机时的应对,并不能有效地消除风险隐患,也没有真正起到规制的作用。而当命令管制模式的弊端逐渐显现,不能有效地规制环境风险时,其所带来的一系列风险问题,将使立法者和监管者重新审视和进一步增强对于环境风险的认知。因此,不论是立法工作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司法工作者还是专家都需要针对自身行动的能力(立法、执法、司法)进行反思和监督。在探讨和研究过程中,环境风险的研究者不应将自己从研究的对象,即社会中剥离出来,而是应当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部分,利用或者借鉴现有的立法技术和知识,反思和积极探寻新的环境风险法律规制模式。基于环境风险的现代性与反身性审视,从传统的先污染后治理到以风险预防为主的环境规制进路演进和重重阻碍,体现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进步,也进一步凸显了环境风险规制需要立足于客观实际反思和正视实践困局与制度危机,立足于法律规制的权利谱系达致“供给与需求”“成本与效益”的平衡,实现环境风险规制的分配正义。[62]

二 环境风险的个人化

现代化的发展使得国家权力能力、资本运行、市场逻辑关系等都朝向更集中、更紧密的方向转化,也引致了社会与个体运行结构的重新整合。它同样导致一种三重的“个体化”:脱离,即从历史地规定的、在统治和支持的传统语境意义上的社会形式与义务中脱离;与实践知识、信仰和指导规则相关的传统安全感的丧失;以及重新植入,一种新形式的社会义务。[63]亦即,任何社会结构的形塑和转型发展,都交织着个体与社会的复杂要素,环境风险的形成与变迁亦脱离不了这一历史运行轨迹。对人类文明历程的考察已十分清楚地表明,社会基本规范的历史演变,以及人与人之间各种联系的结构在何种程度上决定了单个个人总体的类型化,并且因此决定了他的个体形态的构成。[64]那么,何为“个人化”?总体上说,个人化应当是社会转型中关于个体的生活轨迹不再完全依赖于社会规范和制度的约束,成为个人选择的对象。人出生后,有一个通过学习获得角色,与其他成员建立稳定联系、由生物人成为社会人的过程,即为“社会化”,而“个人化”则是个体从社会规范中脱离出来的过程。[65]在贝克看来,一旦个体从社会规范中脱离,人们在生活的各个方面选择性更大,随之而来的失败的概率也会增大,以前认为的安全的生活,在现代化不断提升的新时代则与危机紧密相连,社会出现“风险化”或者“危机化”倾向。[66]个人化不但象征着社会、阶级、家庭的减少,而且过去成为标准的社会化人生也在逐渐消失。

与此同时,个人化还有一层新的含义,新时期很多制度都强加到了个人身上,个人不是为自己活着,不是以自己为核心,而是被放入了社会制度中。换言之,个人化不仅呈现更为明显的个人制度依赖性,而且也逐渐衍生着标准个人化的现象。即使某个个人从企业和组织中脱离,具有了典型的个人化特征,但其仍需要依靠制度来生存,此时个人化逐渐演变成新的社会组织结构。在个体化过程中,期望会作为“自己的生活”的要求而被唤起,然而这是面临社会和政治阻碍的期望:一方面其对增长的风险和增长的风险意识、风险冲突做出反应,另一方面它们在替代选择中以社会关系、个人生活和个人自身的身体进行着实验。[67]现代性带来的最严重的后果之一就是使人的“本体安全”的基础受到严重的威胁,从而使自我置身焦虑、不安的氛围中,人的关系表现为一种“纯粹关系”。[68]这种关系并没有很深的社会联系,个人化是可以随时断开的。想要维持住这种关系,就必须要满足各方的要求。如果关系双方一旦感到不适或者产生其他不安因素就会被中止。由之,这种纯粹关系是脱离外在的道德标准的约束或者作为行为参照标准的,使得人与人的关系变得脆弱而不堪一击。因此,如果作为个体更好地理解了就其实际所是的东西,理解了我们的诸种目的从属的基质的基本法则,理解了由我们一起构成的那些较大规模的单位的构造,那么我们的行为、我们的目标设置、我们为那个就其所是的东西制订的种种计划才会获得较大程度的明晰性。[69]

总体而言,个人化并不是完全脱离社会、阶级和家庭,更加不是不再受到这些群体的影响。个人化只是不再考虑这些社会关系问题,从自我出发来做出自由的选择。个体只需要考虑自身,而不再需要面对整个社会的制度或问题。同时,在强调个体自我纯粹性和自我自由时,不仅应突出个体的自我意识的确证,还应在群域环境内形成个体自由的普遍认同,个体与群体、社会形成良好的互动。当个人在其生活世界丧失传统的规范及安全性,他的行动认知则处于一个相当庞杂的现代风险体系内,无从凭借,因此很难去判断整体社会的意义—制度的内涵、科技的进展与充斥争议的各种现代事务—一旦在生活世界中个人失去了其行动与认知的自明性,则其社会认同与行动的正当性就会起问号。[70]环境风险是风险社会的必然产物,个人化在高度现代性的中国日益凸显,所以环境风险所体现的个人化也是社会发展中个人行动在社会结构变化中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方面,随着中国社会的变革、西方文化的冲击,中国家庭的发展趋势与西方日益接近,“看不见的手”促进了市场所需的个人(劳动者)自由流动,人和人、人和社会及其他组织之间不需要再考虑关系问题,维系任何人之间的不再是礼仪、礼物及关系。目前,这种流动更加关注的是利益和金钱,个体可以为了利益而进入新的环境组织下发展。这种唯利是图的思想和价值观对社会发展是不利的,一系列的金融风险、市场风险、环境风险越来越充斥着我们的生活。所以,个人化催生着社会结构变化的同时也加剧了环境风险的概率,使得环境风险变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难以预防。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差异,现代化的程度也存在差异,特别是农村和城市之间个人知识水平、科技水平的显著相异,环境风险的可接受程度与风险文化、风险技术息息相关。个人是否能够接受某个风险,不仅仅是风险大小和风险发生可能性自身的问题,同时也与一个集体中个人所受到的文化水平的高低休戚相关。因此,基于个人化的个体差异,环境风险的认知度和可接受性也是存在差异的。不容忽视的是,环境风险个人化正是市场兴起、国家政策和个人相互作用的产物,在回应和规制环境风险时,仅以国家层面制度的干预无法达到规制预期效果,因此应当扩张规制模式与方式,通过政府制度干预和公私协力的统筹来实现有效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