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服役制度与早期国家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一)指定服役制度的提出

指定服役制度最早由徐中舒先生提出。1955年,徐先生在《试论周代田制及其社会性质:并批判胡适井田辨观点和方法的错误》一文中率先提出商代的侯、田(甸)、男、卫是四种指定服役制。[1]1957年,他在《论西周是封建制社会:兼论殷代社会性质》一文中进一步指出内服是在商王朝内部服役,外服是在商王朝外部服役。内服和外服都为商王服役。[2]1960年,他在《巴蜀文化绪论》一书中重申商代奴隶主对于部族采取的是指定服役制。[3]同时,徐先生还注意到民族资料中存在指定服役现象。他在《徐中舒先秦史讲义》一书中提到辽代的宫卫制、部族制与商代指定服役制十分相似。辽代的宫卫制对应商代的卫服,部族制对应商代的侯服。他还发现了傣族社会中的指定劳役,指出傣族有的寨子专门负责做饭、炒菜、砍柴、挑水、养马、养鬼(祖先)、唱歌跳舞、哭丧、抬矛扛刀等劳役,他们都属于指定服役制。[4]

继徐中舒先生之后,唐嘉弘先生继承了指定服役制度这一新见解。在唐先生与徐先生合作的《论殷周的外服制:关于中国奴隶制和封建制分期的问题》一文中提到商代侯、甸(田)、男、卫四服作为指定服役制,不仅是“一种政治方式”,而且也是“一种社会经济方式”。[5]1985年,唐先生在《试论夏商周三代帝王的称号及其国家政体》一文中结合民族学资料提出指定服役制度在原始社会末期直到封建社会均可产生,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共通性。[6]

对指定服役制度做出系统阐释的是赵世超先生。1999年,赵先生在《指定服役制度略述》一文中对指定服役制度进行了界定,并提出指定服役制度是早期国家的产物,第一次把指定服役制度纳入人类早期国家制度的“百花园”中。[7]2014年,他在《服与等级制度》中指出殷周社会是“人皆有服”,不能将其窄化为五等爵制和分封制。[8]

卢中阳围绕先秦时期的指定服役制度先后发表了《说“事”:商周时期指定服役制度的表现形式》《由服役到官职:中国古代官职起源的新认识》《商周铜器族徽中所见家族职事研究》《商代内外服与早期国家的统治基础》《从“指定服役制度”看早期国家起源》等文章,[9]并在博士毕业论文的基础上于2013年出版了《商周指定服役制度研究》一书。[10]自2011年以后,卢中阳还将指定服役制度推广到民族志和世界早期文明研究当中,先后发表了《西双版纳指定服役制度研究》《纳召:西双版纳早期农业剥削方式研究》《西双版纳土地所有制的多样性及其变动性研究》《民族志资料反映的指定服役制度》《中国西南少数民族历史上的指定服役制度》《从西双版纳的内外之分看早期国家的统治基础》《再议西双版纳封建领主制》《缅甸历史上的指定服役制度与早期国家》等文章,[11]主要针对西双版纳傣族历史上的指定服役制度进行了探究,并于2016年完成了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从西双版纳的指定服役制度看早期国家》。[12]

以往关于指定服役制度的探索具有开创性,并取得了丰硕成果,对于本研究而言具有奠基意义,但还远未完善,主要存在以下一些不足之处。首先,关于指定服役制度还有一些问题亟待回答。前期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中国先秦时期以及西南少数民族历史上,除了这两个领域之外,中国乃至全球范围内共同经历早期国家阶段的民族或古文明中,是否存在过指定服役制度?共有哪些发展类型?其次,未对指定服役制度与早期国家的关系进行深入探讨。唐嘉弘先生认为指定服役制度在人类原始社会末期直到封建社会均可产生,这便混淆了中国商周王朝与少数民族历史发展的相对共时性,也模糊了指定服役制度所体现的社会性质问题。从历史发展的眼光来看,中国商周时期以及少数民族的历史时期所处社会发展阶段是一致的,即都处在国家不甚发达的早期国家阶段。两者所体现的社会性质也是一致的,即都处在以“超经济强制”为基本特征的“奴隶制”阶段,这在本书第十章有专门探讨。就目前最新的研究成果来看,凡是普遍存在指定服役制度的社会,都处于或还没有完全走出早期国家阶段。换句话说,指定服役制度是早期国家的产物,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具有普遍性。这样说来,疑问便接踵而至,指定服役制度与早期国家是什么关系?它与早期国家的起源、官职的形成、国家结构、社会性质之间具有怎样的联系?这一系列问题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答。最后,对指定服役制度在人类历史上所处的地位和影响认识不够。徐中舒就商代内外服制提出了指定服役制度,目的是说明商代是奴隶制社会。赵世超和卢中阳虽然指出这种制度在人类早期国家阶段具有普遍性,但是指定服役制度在人类制度史上究竟扮演怎样的角色?具有怎样的地位和影响?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定位。

总之,前期的研究带有开创性,但是关于指定服役制度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进一步深入研究。本书将以指定服役制度的历史演变及其与早期国家的关系为主线,把中国乃至世界其他早期文明中的指定服役材料整合起来进行比较研究,并在归纳和综合的基础上解决上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