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指定服役制度的产生类型
世界范围内的指定服役制度可以归纳为三种产生类型,即原生型、次生型和再生型。
原生型指定服役制度,是在指定服役制度产生过程中,没有受到过外界影响而独立发展起来的类型。这一类型既包括年代较为久远的中国先秦时期、早晚吠陀时期的古印度、十二王朝以前的古埃及、古代美索不达米亚地区的古国,又包括时间稍晚的古代波斯、“大化改新”前的日本、百济时期的朝鲜半岛、西班牙殖民者占领前的印加帝国和阿兹特克帝国、法国殖民者占领前的老挝、英国殖民者侵占前的缅甸、朱拉隆功改革前的泰国、近代非洲乌干达的土邦以及中国历史上的柔然、契丹、蒙古、满族、藏族、傣族、彝族、佤族、白族、苗族、壮族等少数民族建立的早期政权。可见从文明产生之初一直到近代,原生型的指定服役制度均有出现。
次生型指定服役制度,是指一些民族或地区由于受到其他外来统治或文化所带来的影响,进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指定服役类型。在原生型指定服役出现以后,随着国家的发展和壮大,便会呈现出一定的政治、军事和文化的辐射圈,凡是受到辐射圈影响,从而产生和形成的指定服役制度,都属于这一类型。如秦族人从甘肃迁到“汧渭之会”,当时秦族人可能刚刚进入甚至还没有进入国家阶段。秦族投靠周王朝后,由于非子“好马及畜,善养息之”,于是周孝王使非子率领其族人为周人“主马于汧、渭之间”,从而使得周王朝“马大蕃息”。秦族人也由此成了负责为周王朝养马的部族,[114]从而被纳入周王朝的指定服役体系当中。还如突厥被柔然征服后,柔然便指定其担任铁工负责打铁劳役。[115]当时突厥还处在部落社会,而柔然早已进入了国家阶段,受柔然影响,突厥社会开始接触并出现了指定劳役。西双版纳基诺族所出现的指定劳役也属于这种类型,基诺族在白腊切统治期间,有札果、札垒两寨负责为其砍柴、做饭、做菜、挑水,盖房用的草排和竹笆也由固定的村寨负责贡献,基诺山整个后半山各个村寨都要向白腊切提供贡纳和服劳役。而事实上,白腊切是傣族土司在基诺族中委任的一个地方基层官员。因此这种贡纳和劳役形式并非基诺族社会中所固有,而是受傣族社会影响而出现的。[116]以上这些都是次生型指定服役制度产生的例子。
再生型指定服役制度,是指社会发展到成熟国家阶段,为了满足统治者的某些特殊需求,延续并保留下来的指定服役制度,是残存在成熟国家社会中的类型。与原生型和次生型两种原始类型相比,再生型指定服役制度在国家各项制度中已不占有主体地位。中国古代帝王的守陵人便属于这种类型。如唐睿宗李旦的桥陵,历史上有负责为祭陵官员拴马的拴马村,有专门为祭陵人员负责制作下跪用垫子的垫盖王家村,有负责管理陵区大门的管门村,有负责为陵区供应水的甜水井村,等等。[117]元代成吉思汗的守陵人也属于这种类型,这些守陵人有的负责筹备祭祀,有的负责主持祭祀,有的负责唱诵,有的负责演奏音乐,这些人群各有职司,且世代相传。[118]此外,满族人入关后,为了满足清朝皇室和八旗子弟的一些特殊需求,也保留了一些指定劳役。如河北青龙县肖营子负担的“野鸡差”,[119]沿松花江流域锡伯族提供的“支鳇鱼差”,[120]以及盛行于东北地区鄂温克、赫哲、鄂伦春、达斡尔等民族中的“贡貂制度”。[121]此外,“大化改新”后在日本国家体制中残留的服手工劳役的部民,以及印加帝国和阿兹特克帝国瓦解后西班牙殖民者采取的劳役分派制等,[122]都属于再生型指定服役制度。这种再生型与原生型、次生型指定服役制度有着共同的特点,即都是专制制度下的产物。